2.3 运行维护
2.3.1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设施因检修停运时的要求。
2.3.2 本条规定了城市及有条件的建制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并定期维护更新的要求。
2.3.3 本条规定了城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维护保养等的要求。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定期检测是为了及时发现其中功能性和结构性缺陷,为管渠(道)的养护、维修计划和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功能状况检测可结合管渠(道)的养护质量检查、排水防涝安全检查等进行,结构状况检测应制定计划逐年分区分片进行。
检测周期应根据管径大小、检测指标和实际需要确定。例如《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规定,功能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1年~2年进行一次,易积水点应每年汛前进行功能状况检查。结构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5年~10年一次;流砂易发地区、湿陷黄土地区等地质结构不稳定地区的管道、管龄30年以上的管道及施工质量差的管道普查周期可缩短。
为了保障城镇排水安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除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之外,还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
2.3.4 本条规定了雨水管渠、污水管道疏通及通沟污泥处理处置要求。管渠淤积是造成雨天径流污染的重要原因,也直接影响管道输送能力和雨天的排水安全。通沟污泥臭味明显,应妥善处理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2.3.5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井盖缺失危害行人和车辆的安全。近年来常发生行人坠入遗失井盖的检查井中的伤亡事件,因此本条从检查井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入手,尽可能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2.3.6 本条规定了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维护工作的安全要求。本条高度概括了现行标准避免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维护人员中毒、溺水、交通意外等伤亡的强制性要求。
2.3.7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和泵站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管道、构(建)筑物和设备维护时的安全要求。排水工程中的泵站、调蓄池以及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的构筑物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为此在运行和维护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可以通风,将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的浓度降低至安全限值之内。有爆炸风险的地方,如厌氧消化和污泥干化等场所还应注意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防火防爆要求。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和健康,人员进入之处还应考虑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的检测和报警。气体的冒逸容易受到气压、温度等变化的影响,而且其溶解释放受搅动后具有突发性,因而在下井前采用简单的一次测定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员的安全,应当在维护作业之前和过程中进行持续的测定。
2.3.8 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有毒有害和易燃气体检测仪表检验、人员防护设备和管道检测设备的使用要求。凡与生产、维护和劳动安全有关的设备和仪表,一定要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的专业检验、标定或检查,确保其安全性和防护的可靠性。人员防护设备容易出现老化、损坏,降低防护功能,应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并及时更换。
2.3.9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应急管理的要求,以应对生产突发状况或自然灾害。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包括:触电应急预案、突然停电应急预案、沼气泄漏应急预案、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氯气泄漏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