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污泥处理和处置
4.4.7 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能力必须满足设施检修维护时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要求,并应达到全量处理处置目标。
4.4.1 本条规定了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功能。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条件、环境条件差异很大,因此采用的污泥处理和处置技术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一致的,即遵循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并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推进资源化利用的原则,达到污泥安全处理和处置的目的。
污泥的减量化处理包括使污泥的体积减小和污泥的质量减少,前者可采用浓缩、脱水、干化等技术,后者可采用消化、好氧发酵、焚烧等技术。
污泥的稳定化处理是指使污泥得到稳定(不易腐败),以利于对污泥做进一步处理和处置。实现污泥稳定可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发酵、热干化、焚烧等技术。
污泥的无害化处理是指减少污泥中的致病菌和寄生虫卵数量、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降低污泥臭味,广义的无害化处理还包括污泥稳定。
污泥处理和处置过程应逐步提高污泥的资源化程度,变废为宝,例如处理过程中碳、氮、磷的提取回收,处理后用作营养土、燃料或建材等,做到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规定,500m3/d以上规模(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处理规模标准。本节条文要求以城镇污泥处理要求为主。
4.4.2 本条规定了城镇污泥处置方式选择的原则。污泥处理处置应从节能减排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处置效率、能源消耗、碳足迹等因素,工艺选择以减量化处理为基础,以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为核心,以资源化利用为目标,以对环境总体影响最小为宗旨。因此,污泥处理工程建设之前,应进行污泥中有机质、营养物、重金属、病原菌、污泥热值、有毒有机物的分析测试,根据泥质确定经济合理且对环境安全的处置方式,再根据处置方式选定合理的处理工艺。
4.4.3 本条规定了城镇污泥处理工艺选择的原则。目前污泥的处理技术种类繁多,应遵循“处置决定处理,处理满足处置”的原则,由污泥处置出路决定污泥处理工艺,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污泥处理工艺一般包括浓缩、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发酵、脱水、石灰稳定、干化和焚烧等。
4.4.4 本条规定了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确定的原则。城镇污泥处理和处置应进行工艺全流程分析,选择合理的技术路线及各工艺段的处理工艺,使整个污泥处理和处置工艺安全、绿色、低碳、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4.4.5 本条规定了城镇污泥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对污泥的去向和数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防止污泥运输过程中的随意倾倒、偷排污泥等违法行为。同时污泥运输应采用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及管道等输送方式,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4.4.6 本条规定了城镇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规模的设计依据。污泥产生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主要影响因素有:
(1) 不同的排水体制以及管网运行维护程度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水质的差异;
(2) 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使污泥产生量发生差异;
(3) 季节交替等因素造成的水温波动从而影响污泥产生量;
(4) 雨季时的污泥增量,处理截流雨水的污水系统,其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规模应考虑截流雨水的水量、水质,至少在旱流污水量对应的污泥量上增加20%。
4.4.7 本条规定了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能力的要求。污水处理每天都产生污泥,而不同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有不同的运行和维护保养周期,如单套污泥焚烧系统的设计年运行时间一般为7200h,因此必须通过放大设计能力以保证设施检修维护时污泥的全量处理和处置。此外,在特殊工况条件下污泥产生量会超出原有规模,因此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能力还应留有余地。
4.4.8 本条规定了城镇污泥水处理要求。污泥水含有较多污染物,其浓度一般比原污水高,若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势必污染水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污泥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均应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污泥水污染物浓度较高,可回收污泥水中的资源,也可单独处理降低浓度后返回至污水处理厂进口,和进水混合后一并处理。
4.4.9 本条规定了污泥厌氧消化防火防爆的要求。消化池、污泥气管道、贮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等处如发生污泥气泄漏可能会引起火灾和爆炸,为有效阻止和减轻火灾灾害,需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对污泥气含量和温度等进行自动监测和报警,采用防爆照明和电气设备,出气管一定要设置防回火装置,厌氧消化池溢流口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置于室内,并一定要有水封装置等。
4.4.10 本条规定了厌氧消化池和贮气罐的气压要求,以防止超压或负压破坏厌氧消化池和贮气罐。污泥厌氧消化系统在运行时,厌氧消化池和贮气罐是用管道连通的,厌氧消化池和贮气罐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为防止超压或负压造成的破坏,厌氧消化池和贮气罐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设置超压或负压检测、报警和释放装置,放空阀、排泥阀采用双阀布置等。
4.4.11 本条规定了污泥厌氧消化污泥气综合利用的要求。污泥厌氧消化产生的污泥气中含约60%的甲烷,其热值一般可达到21MJ/m3~25MJ/m3,是一种可利用的生物质能。污泥气既可用作燃料,又可作为化工原料,在世界能源紧缺的今天,综合利用污泥气显得越发重要。污泥厌氧消化产生的污泥气可用于消化池加温、发电等,若加以利用,可节约污水处理厂的能耗。
4.4.12 本条规定了污泥好氧发酵辅料要求,以实现工艺稳定运行。辅料来源及其经济性直接影响污泥好氧发酵设施运行稳定性和运行成本。污泥好氧发酵工艺使用的辅料来源应稳定,同时因地制宜,尽量利用当地的废料,如秸秆、木屑、锯末、园林废弃物等,达到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目的。
4.4.13 本条规定了污泥好氧发酵臭气控制的要求,以改善作业环境和减少二次污染。臭气源隔断措施包括在卸料池设置液压启闭盖,仅在卸料时开启;隔开发酵仓与车间其他区域,使发酵仓形成独立的密闭空间,并在发酵仓上方抽气形成微负压,防止臭气逸出;在堆体表面覆盖熟料,减少堆体臭气的释放;通过设置隔墙,实现巡视通道和生产区完全隔离等。通过调节供氧量,控制堆体温度、氧气浓度等关键影响因子,优化好氧发酵过程运行,避免堆体局部产生厌氧状态,也可以减少臭气的产生和释放。
4.4.14 本条规定了污泥好氧发酵渗沥液防范的要求。污泥好氧发酵接收区、混料区、发酵处理区、发酵产物储存区的地面及周边车行道应进行防渗处理,好氧发酵采用露天方式时还需考虑场地雨水,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等造成污染。
4.4.15 本条规定了污泥热干化设施防火防爆的要求。污泥干化时产生的粉尘是St1级爆炸粉尘,具有潜在的爆炸危险,干化设施和污泥料仓内的干污泥也可能会自燃。在欧美国家已发生多起干化器爆炸、着火和附属设施着火的事件。
应高度重视污泥干化系统的安全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氧气含量、粉尘浓度和颗粒温度是控制爆炸的主要因素。安全措施包括设置降尘除尘设施、对粉尘浓度和颗粒温度等进行自动监测和报警、采用防爆照明和电气设备等。干化过程应根据干化设备类型严格控制氧气含量、粉尘浓度和颗粒温度。干化污泥贮存仓应妥善设计和监测,尤其是全干化污泥,贮存时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运输环节应避免形成粉尘燃爆环境,降低产品燃爆风险。
4.4.16 本条规定了污泥热干化导热油的要求。污泥热干化导热油的闪点温度必须大于运行温度,才能保证污泥热干化系统中热交换的稳定运行和干化过程的安全。
4.4.17 本条规定了污泥热干化尾气净化的要求。污泥热干化产生的尾气中含有粉尘、臭气成分等,直接排放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必须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
4.4.18 本条规定了污泥焚烧充分燃烧的要求。污泥焚烧过程中,如污泥未充分燃烧,则污泥中的挥发分燃烧不彻底,恶臭不能有效分解,烟气中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含量可能增加,不利于烟气的处理及其达标排放。
4.4.19 本条规定了污泥焚烧烟气净化的要求。污泥焚烧产生的烟气含有烟尘、酸性成分、氮氧化物、重金属等,其直接排放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因此必须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烟气净化可采用旋风除尘、静电除尘、袋式除尘、脱硫和脱硝等处理技术。经净化处理后,排放的烟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4.20 本条规定了污泥协同焚烧运行的要求。垃圾焚烧等设施协同处理污泥必须在保证原焚烧炉焚烧性能和科学合理满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的条件下进行。由于污泥和垃圾性质存在较大的差异,污泥的掺烧容易对现有焚烧炉的运行造成不利影响,为保证协同焚烧设施的正常运行,应控制协同处理的污泥的掺烧比。
4.4.21 本条规定了污泥处理产物农用的要求。污泥农用泥质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的规定,以防范污泥处理产物在农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4.4.22 本条规定了污泥填埋的要求。未经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的污泥,直接填埋会导致环境安全风险,极易传播疾病,造成二次污染,当填埋场防渗技术不完善时,还可能导致潜在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严格限制并逐步禁止未经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的污泥直接填埋。
4.4.23 本条规定了乡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的处理处置原则。乡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定期处理和处置,污泥处理和处置应符合资源化的原则,并根据当地条件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和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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