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5024-202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1 一般规定

9.1.1 当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有异议或现场无条件做检测时,应送有资质的实验室做检测。
9.1.2 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确认用于工程施工验收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条文说明
    建筑电气和智能化工程的施工检验应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建筑电气设备的系统试验应在单体检测、试验合格后进行;建筑智能化设备的系统调试应在各子系统及受监控设备调校合格后进行;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联调联试应在各子系统调试合格后进行。
    1 建筑动力设备的单体检测、试验是指设备单体的测量检查和通电不带负载,也即空载试验;电气照明工程一般不做空载试运行,通电试灯即为负荷试运行;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与建筑设备脱离,无机械上的连接,单独通电运转,这对电气线路、开关、保护系统等是有载的,不过负荷很小,而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是空载的;二是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与建筑设备相连接,通电运转,但建筑设备既不输入,也不输出,如泵不打水,空压机不输气等。这时建筑电气设备处于空载状态,其目的是检验设备本体的好坏。其试运行的目的是检验建筑电气设备本体是否合格。
    2 目前建筑工程中的动力设备大部分均带有智能控制系统,智能控制系统未经调试就进行电气设备的系统联动调试可能会造成动力设备的损坏。
    3 建筑智能化系统由各子系统组成,其联调联试前各子系统调试必须合格,方能保证整个智能化系统调试顺利且能正常投人运行。
9.1.1 电气安装工程是各种电气设备和材料的安装和组合,没有设备及原材料的质量保证,就没有电气安装工程的质量,为确保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返工或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而制定本条。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产品都提出了抽样检测的要求,但由于受施工现场环境条件的限制,现场检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异议,如:电线、电缆的截面面积和每芯导体电阻值检测;母线槽导体的极限温升试验。由于受现场条件和检测设备的限制,施工现场无法准确完成,为此提出了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的要求,检测的结果描述在检测报告中,经各方共同确认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才能使用,不符合要求应退货或做其他处理。有资质的实验室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相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资质认定认可的实验室。
9.1.2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所必需的重要资源,也是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获取可靠数据的基础。仪器设备直接影响检验检测质量,其配置需要与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时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检定是指由法定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提供证明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仪器设备配置满足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检验工作需要;
    2)测量范围应覆盖检测参数运行阀值;
    3)在检定周期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