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6-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一)编制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邹瑜 徐伟 赵建平 林杰 董宏 曹阳 王喜元 张寅平 路宾 徐宏庆 张三明 王云新 陈琪 孟庆林 郭晓岩 陈金京 周茜 袁闪闪 高雅春 王东旭 张时聪 冯昕 叶凌
(三)审查人员
刘加平 王有为 程明昆 杨志刚 戴德慈 孙成群 冯雅 杨仕超 戴自祝 由世俊 李景广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building environment
GB 55016-2021
2021-09-0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2021年9月8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建筑声环境性能要求,隔声、吸声、消声与隔振设计及检测与验收要求;2规定了建筑光环境性能要求,采光、室内与室外照明设计及检测与验收要求;3规定了建筑热工性能要求,保温、防热与防潮设计及检测与验收要求;4规定了七类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场地土壤氡浓度限量及材料污染物限量性能要求及检测与验收要求;5规定了用于建筑环境设计的基础参数要求,包括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光气候区划、建筑气候区划及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本规范中,规定声环境性能的条款是: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规定光环境性能的条款是:第3.2.2条、第3.2.3条、第3.2.4条、第3.2.7条、第3.3.3条、第3.3.4条、第3.3.5条、第3.3.6条、第3.3.7条、第3.3.8条、第3.3.9条、第3.3.11条第2款和第3款、第3.3.12条第2款和第3款、第3.4节全部条款;规定建筑热工性能的条款是:第4.2.2条、第4.3.2条、第4.4.3条;规定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性能的条款是:第5.1.2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3.1条、5.3.2条、第5.3.3条、第5.3.4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16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2014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建筑声环境性能要求,隔声、吸声、消声与隔振设计及检测与验收要求;2规定了建筑光环境性能要求,采光、室内与室外照明设计及检测与验收要求;3规定了建筑热工性能要求,保温、防热与防潮设计及检测与验收要求;4规定了七类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场地土壤氡浓度限量及材料污染物限量性能要求及检测与验收要求;5规定了用于建筑环境设计的基础参数要求,包括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光气候区划、建筑气候区划及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本规范中,规定声环境性能的条款是: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规定光环境性能的条款是:第3.2.2条、第3.2.3条、第3.2.4条、第3.2.7条、第3.3.3条、第3.3.4条、第3.3.5条、第3.3.6条、第3.3.7条、第3.3.8条、第3.3.9条、第3.3.11条第2款和第3款、第3.3.12条第2款和第3款、第3.4节全部条款;规定建筑热工性能的条款是:第4.2.2条、第4.3.2条、第4.4.3条;规定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性能的条款是:第5.1.2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3.1条、5.3.2条、第5.3.3条、第5.3.4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16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2014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一)编制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邹瑜 徐伟 赵建平 林杰 董宏 曹阳 王喜元 张寅平 路宾 徐宏庆 张三明 王云新 陈琪 孟庆林 郭晓岩 陈金京 周茜 袁闪闪 高雅春 王东旭 张时聪 冯昕 叶凌
(三)审查人员
刘加平 王有为 程明昆 杨志刚 戴德慈 孙成群 冯雅 杨仕超 戴自祝 由世俊 李景广
三、术语
1 等效声级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规定时间间隔内的A计权声压信号平方的时间平均值与基准声压平方之比的以10为底对数的10倍,也称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单位为分贝(dB)。
2 Z振级 weighted plumb vibration level
垂直于水平面方向,并按国家标准《机械振动与冲击 人体暴露于全身振动的评价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13441.1-2007规定的WK计权因子修正后得到的振动加速度级,记为VLZ。单位为分贝(dB)。
3 混响时间 reverberation time
声音已达到稳态后停止声源,平均声能密度自原始值衰变到其百万分之一(60dB)所需的时间。
4 语言清晰度 speech articulation
一个或几个听者正确记录下一个或几个发音人所发意义不连贯的语言单位(句、词、音节)的比率。
5 消声器 muffler silencer
利用吸声衬里或特殊形状的气流管道,用于降低气流中噪声的设备。
6 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 sensitive buildings of noise and vibration
指住宅、医院、学校、旅馆、办公场所等具有较高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
7 噪声敏感房间 noise-sensitive rooms
指卧室、起居室、客房、阅览室、教室、病房、诊室、办公室、会议室(厅)、观众厅、录音室等需要保持安静的房间。
8 振动敏感房间 vibration-sensitive rooms
指卧室、起居室、客房、阅览室、教室、病房、诊室、办公室、会议室等振动环境保护要求较高的房间。
9 照度 illuminance
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单位为勒克斯(lx)。
10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能力的视觉现象。
11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参考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用%表示。
12 采光均匀度 uniformity of daylighting
参考平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与平均值之比。
13 颜色透射指数 transmitting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太阳辐射透过玻璃后的一般显色指数。
14 照度均匀度(UO) uniformity ratio of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15 年曝光量 annual lighting exposure
度量物体年累积接受光照度的值,用物体接受的照度与年累积小时的乘积表示。单位为每年勒克斯小时(lx·h/a)。
16 闪变指数 short-term flicker indicator of illuminance
短期内低频(80Hz以内)光输出闪烁影响程度的度量。
17 频闪效应可视度(SVM) stroboscopic effect visibility measure
光输出频率范围为80Hz~2000Hz时,短期内频闪效应影响程度的度量。
18 空气温度 air temperature
暴露于空气中但又不受太阳直接辐射的温度表上所指示的温度,一般指干球温度。
19 露点温度 dew-point temperature
在大气压力一定,含湿量不变的条件下,未饱和空气因冷却而到达饱和时的温度。
20 相对湿度 relative humidity
空气实际的水蒸气分压力与同温度下饱和状态空气的水蒸气分压力之比,用百分率表示。
21 日较差 daily range
一日内,气温、气压、湿度等气候要素观测记录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22 热桥 thermal bridge
围护结构中热流强度显著增大的部位。
23 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TVOC。
24 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在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VOC。
25 氡浓度 radon concentration
单位体积空气中氡的放射性活度。
26 内照射指数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比活度限量值200而得的商。
27 外照射指数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比活度限量值370、260、4200而得的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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