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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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1.2 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3.1.3 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2 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3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3.1.4 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1.5 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条文说明
3.1.1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要求,设置此条文。
    在设计阶段应对采光和人工照明效果进行设计计算,可有效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采光和照明光环境满足设计要求。
3.1.2 建筑光环境应同时考虑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各场所应提供足够的光环境水平来保证人身安全和不同的使用功能,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的照度为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
3.1.3 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作用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
    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为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值班照明是在非工作时间里,为需要夜间值守或巡视值班的车间、商店营业厅、展厅等场所提供的照明。它对照度要求不高,可以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应急照明,对其电源没有特殊要求。
    在重要的厂区、库区等有警戒任务的场所,为了防范的需要,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在飞行区域建设的高楼、烟囱、水塔以及在飞机起飞和降落的航道上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门的规定,装设障碍标志灯;船舶在夜间航行时航道两侧或中间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应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障碍物上装设障碍标志灯。
3.1.4 光环境设施包括采光设施(如导光管集光器)和人工照明设施。
3.1.5 国家标准《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2015规定了灯具防电击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0类灯具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因为这种灯具仅依靠基本绝缘来防护直接接触的电击,一旦绝缘失效,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带电将导致电击危害。实际应用最多的是Ⅰ类灯具,Ⅰ类灯具除基本绝缘外,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接PE线以接地。而具有双层绝缘或加强绝缘的Ⅱ类灯具,和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的Ⅲ类灯具则使用较少,多用于局部照明(如台灯、工作灯、手提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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