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铁运[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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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防雷、防静电设施

11.1 防雷设施
11.1.1 爆炸品仓库及雷暴日大于40天/年地区的所有危险货物仓库、堆场、雨棚应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避雷网的网格尺寸应小于等于5m×5m或6m×4m。高度通过计算确定。
    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顶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
    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和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10Ω。
11.1.2 雷暴日小于40天/年地区的危险货物(爆炸品除外)仓库、堆场、雨棚应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网,或者两者兼备。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避雷网网格尺寸应小于等于10m×10m或12m×8m,高度通过计算确定。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应小于等于18m。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10Ω。
11.1.3 仓库、雨棚、泵房(棚)或压缩机房(棚)等建筑物内及突出建筑物面的一切金属、金属屋顶均应接地。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30m跨接一次,交叉管道当净距小于100mm时,交叉处也应跨接。
    建筑物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11.1.4 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11.1.5 装卸设施应采用防雷接地。
11.1.6 露天装卸作业的装卸栈桥可不装设避雷针(带);在棚内进行装卸作业的,应装设避雷针(带)。
    进入装卸作业区的输送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
11.1.7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泵房(棚)应采用避雷带(网)。避雷带(网)的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
    进出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外侧应做1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11.1.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40天/年的地区,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的泵房(棚)宜装设避雷带(网)防直击雷。避雷带(网)的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其间距不应大于18m。
    进出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外侧应做1处接地,接地装置宜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11.1.9 输送管道的法兰、阀门的连接处应设跨接线。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管道系统的所有金属件,包括护套的金属包覆层必须接地。
    管道两端和每隔200~300m处,以及分支处、拐弯处均应有一处接地。接地点宜设在管墩处,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平行敷设于地上或管沟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可燃性气体放空管道必须装设避雷针,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高于管口不小于2m,避雷针距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11.2 防静电设施
11.2.1 仓库、站台、雨棚
    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
    2.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区、泵房(棚)、压缩机房(棚)等的人口处,应设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3.储运设备、操作工具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11.2.2 装卸作业线
    1.专用线(专用铁路)与电气化铁路接轨时,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不应进入装卸作业区。
    2.当专用线(专用铁路)与电气化铁路接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不进入专用线(专用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专用线(专用铁路)上应设置2组绝缘轨缝,第一组设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设在进入装卸区前。2组绝缘轨缝的距离,应大于取送车列的总长度。
        (2) 在每组绝缘轨缝的电气化铁路侧,应设1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装卸设施的钢轨、输送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当专用线(专用铁路)与电气化铁路接轨,且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进入专用线(专用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的专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应设2组隔离开关,第一组应设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应设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进入装卸作业区前,且与第一个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30m。隔离开关的入库端应装设避雷器保护。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接触网终端距第一个装卸鹤管,不应小于15m。
        (2) 在专用线上(专用铁路),应设置2组绝缘轨缝及相应的回流开关装置。第一组设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设在进入装卸区前。
        (3) 在每组绝缘轨缝的电气化铁路侧,应设1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 专用电气化铁路线第二组隔离开关后的接触网,应设置供搭接的接地装置。
        (5) 装卸设施的钢轨、输送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1.2.3 栈桥、鹤管
    1.专用线(专用铁路)与电气化铁路不接轨,铁路装卸栈桥的首末端及中间处,应与钢轨、输送管道、鹤管等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2.铁路罐车和装卸栈桥,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3.非金属注液软管宜采用防静电材料制作。
11.2.4 装卸泵和压缩机
    1.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压缩机、装卸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2.机泵和泵属电机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
11.2.5 输送管道
    1.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送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2.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送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3.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4.输送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液体或固体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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