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铁运[2010]105号)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第十二章 劳动安全防护

12.1 安全检测设备
12.1.1 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储运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有毒气体或能散发有毒气体的液体储运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置要求如下:
    1.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5.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6.小鹤管铁路装卸栈桥,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大鹤管铁路装卸栈桥,宜设一台检测器。
    7.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宜设检测器。
    8.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12.1.2 储存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危险货物仓库、雨棚等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2.1.3 储运放射物质的场所应配备辐射水平监测仪、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监测仪和个人剂量监测仪等监测仪器。
12.1.4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
    1.办理20ft及其以上大型集装箱的车站,应配置80t汽车衡或相适应的衡器。
    2.罐装作业装卸泵的装卸管线上宜安装计量仪器。
12.2 安全防护用品
12.2.1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品类、运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种类,可参照下列规定选用。对于有次要危险性的货物,尚应配备相对应危险性的安全防护用品。
    1.爆炸品:防静电工作服、手套、鞋,防护镜,防毒面具,防爆型照明灯等。
    2.气体: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镜,防静电服、手套、鞋,防寒服,防爆型照明灯等。
    3.易燃液体: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自给式呼吸器,防护镜,防静电服、手套、鞋,防毒物渗透工作服,耐油橡胶手套,防爆型照明灯等。
    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镜,防静电服、手套、鞋,橡胶手套,隔绝式防毒服,防爆型照明灯等。
    5.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式防尘呼吸器,防尘口罩,防护镜,防静电服、手套、鞋,隔绝式防毒服,橡胶手套,耐酸、碱鞋,防爆型照明灯等。
    6.毒性物质: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镜,防毒物渗透工作服,透气型防毒服,防毒物渗透手套,防静电服、手套、鞋,防爆型照明灯等。
    7.放射性物质:防射线服、手套,防射线护目镜,防尘口罩等。
    8.腐蚀性物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镜,防酸碱工作服、手套、鞋,防爆型照明灯等。
12.3 通信设备
12.3.1 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区的值班室内,应设事故报警电话。无值班室的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区应在方便地点设置防爆型报警电话。
12.3.2 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装置。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保证区域内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12.4 事故应急救援器材
12.4.1 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及消防泵房等处必须设置事故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2.4.2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品类,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防火(护)服。
    2.空气呼吸器。
    3.防护镜。
    4.防毒面具。
    5.应急药品,如灼伤急救用药,中毒急救用药(参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附录9),止血类急救用药等。
    6.急救器材:急救箱,担架,止血带,止血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叩诊锤,压舌板,镊子,针灸针,备用氧气瓶或氧气袋,一次性输液器,人工呼吸器,一次性注射器(带针头)等。
12.4.3 放射性货物应配备:
    1.热释光剂量计12只。热释光剂量计须存放在5cm以上厚的铅室里,用时一定要有两只作对照。
    2.应急包两只。应急包应含:专用工作服一套,工作帽一顶,口罩(12层以上的纱布)1只,乳胶手套两副,吸水性能良好的吸水纸或脱脂棉250g,质地牢靠的塑料袋两只,50cm以上的长柄镊子两把。
    3.长筒胶鞋两双。
12.5 其他
12.5.1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线应配备遇碰撞、摩擦不产生火花的防溜装置。
12.5.2 爆炸品、剧毒品仓库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和防盗报警系统。
12.5.3 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储存、装卸场所,应设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
12.5.4 应设有沐浴室、洗衣房、休息室、更衣室等设施。
12.5.5 酸、碱装卸作业区还应设事故中和池。
12.5.6 仓库应有通风、降温设施。危险货物的储存场所应设温度计和湿度计。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