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其生产单位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其成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含个人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等不适用本办法,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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