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部分:易燃气体 GB30000.3-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 标签

6.1 概述
6.1.1 对于易燃气体的标签,危险类别都以指定的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说明的顺序列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章范本)》涵盖的危险种类或类别应在标签中列出每个类别的指定相应图形标志。易燃气体标签要素的分配见附录B。
6.1.2 有关易燃气体分类标准和标签要素见附录C。
6.1.3 标签上要求的信息包括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产品标识符和供应商标识等。
    注:对于尚未标准化的其他标签要素,如防范说明也需要包括在标签上。主管部门可能还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供应商也可能增加补充信息。
6.2 危险象形图
    危险象形图应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红框要足够宽,以便醒目。
    《规章范本》规定的危险象形图、图形符号颜色、数字和最小尺寸见附录B。
6.3 信号词
    信号词指标签上用来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和提醒读者注意潜在危险的词语。对于极易燃气体使用信号词“危险”。对于易燃气体使用信号词“警告”。
6.4 危险说明
    危险说明指分配给一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短语,用来描述一种危险产品的危险性质,在情况合适时还包括其危险程度。易燃气体危险说明参见附录D。
6.5 防范说明
    防范说明是一个词语(和/或象形图),用于描述为尽可能减少或防止由于接触危险产品或者不适当的贮存或搬运危险产品的不良效应建议采取的措施。为达到要求,共有5类防范说明:一般、预防、应急、贮存和处置。易燃气体防范说明参见附录D。
6.6 产品标识符
6.6.1 标签上应使用产品标识符,且应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上使用的产品标识符相一致。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列入《规章范本》,包装上还应使用正确的联合国运输名称。
6.6.2 标签应包括物质的化学名称。对于混合物或合金,在急性毒性、皮肤或呼吸道敏感或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出现在标签上时,标签上应当包括可能引起这些危险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成分。主管部门可要求在标签上列出可能导致混合物或合金危险性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名称。
6.7 供应商标识
    标签上应当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6.8 标签的示例
    易燃气体标签的例子参见附录E。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