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GB5502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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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施工

4.0.1 安全防范工程应按深化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4.0.2 应在施工前查验进场设备和材料及其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在查验合格后安装。
4.0.3 隐蔽工程应进行工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0.4 安全防范工程的线缆接续点、线缆两端、线缆检修孔、分支处等应统一编号,并设置永久标识。
4.0.5 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应采取对文物本体和文物风貌的保护措施。
4.0.6 在易燃、易爆等特殊环境中安装安全防范设备时,应根据危险场所类别采用相应的施工工艺。
4.0.7 安全防范工程初步验收通过或项目整改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0d。
条文说明
4.0.1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5 专项设计”规定,智能化专项设计根据需要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深化设计四个阶段。
    深化设计是在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基础上,对施工图设计的内容进行审查、核算和修订,准确并量化表达设计内容及设备、材料、工艺要求等,对施工作业的特殊要求等进行详尽说明,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和调试的需要。
    在施工过程中,局部调整和变更时应填写更改审核单,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会签批准。更改审核单概括深化设计文件的调整或更改情况,包括更改内容、更改原因、更改前后状态描述、申请单位、审核单位、分发单位、更改实施日期等。
4.0.2 安全防范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安全防范系统的功能、性能。安全防范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
4.0.3 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工序验收,做好随工记录,并形成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会签。
    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概括隐蔽工程情况,包括隐蔽工程的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并综合安装质量的检查结果,形成验收意见。
4.0.4 线缆敷设作为安全防范工程的关键环节,在合理位置设置编号是为了保障建成后的安全防范系统能够便利运行维护。线缆编号标识规则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安防线缆应用技术要求》GA/T1406的相关规定。
4.0.5 本条是针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特点提出的。安全防范工程的设备选型、施工工艺等均不能对文物本体造成破坏。施工过程中可采取非接触式或近距离安装、非实体性的钻入安装部件、实体安装部件最小化以及与文物风貌协调安装等保护措施。
4.0.6 在易燃、易爆等环境中安装和使用安全防范设备时,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进行危险源辨识。根据危险源的类别,结合其相应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现有的相关标准主要有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海洋石油平台电气设备防护、防爆等级要求》CB/T4397、《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4、《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3836.1等。
4.0.7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完成后,通常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进行初步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初步验收通过或项目整改完成后的安全防范工程,经过不少于30d的系统试运行,能够较好地验证系统的功能、性能、稳定性,充分发现问题,以便对系统进一步优化完善。
    系统试运行期间,值机人员或系统管理员需完整、翔实地记录系统试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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