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GB55029-2022
5 工程检验与验收
5.0.1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进行检验。
5.0.2 工程检验时,应对系统功能、性能等进行检验。
5.0.3 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包括施工验收、技术验收和资料审查。
5.0.4 工程竣工验收应对工程质量做出验收结论。
5.0.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整理、编制、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并将安全防范系统正式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
条文说明
5.0.1 对安全防范工程进行工程检验是验证安全防范工程质量和系统是否达到预期效能的有效手段,高风险保护对象对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要求更加严格。
工程检验是按照约定程序对安全防范工程的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测量、检查、试验、度量并将这些特性与规定进行对比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检验的基本要点包括检验对象、检验依据、检验手段、检验数据、检验结论等。
工程检验机构应具备从事安全防范工程检验所需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获取的资质证书和授权范围,资质证书一般可包括为: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CAL(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CNAS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各资质的授权能力范围主要是指能力、方法、项目和涉及的标准,该机构能力范围必须包含本标准以及在本标准中相关的其他标准内容,如金融、博物馆等领域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电磁兼容等的方法标准。
5.0.2 系统功能、性能是反映安全防范工程质量的基本要素,工程检验是依据工程深化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对系统架构及各子系统功能、性能的要求进行的技术验证。
5.0.3 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果进行评定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是非常必要的。
施工验收应对设备安装、线缆敷设、线缆连接、隐蔽工程等施工质量进行查验,技术验收应对系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进行检查,资料审查是对安全防范工程建设过程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查验。
验收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施工验收组、技术验收组和资料审查组,并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验收组成员,验收组中技术专家比例一般不低于50%,未经检验的工程验收时,可适当增加技术专家的比例。
不利于验收公正的人员不能参加验收组,包括与该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产品制造、设备供应等相关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人员。
5.0.4 验收结论是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验收组需客观、公正地给出验收结论。验收通过的工程,验收组可在验收结论中提出建议或整改意见;验收基本通过或不通过的工程,验收组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指出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5.0.5 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要真实、完整地反映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情况,竣工资料编制深度参见现行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文件编制深度要求》GA/T1185的相关内容。
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使用)单位等应根据验收组提出的建议与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整改落实后应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建设(使用)单位确认。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使用)单位等应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意见与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后再次组织验收;工程复验时,对原不通过部分的抽样比例应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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