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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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给排水专业

    建筑给排水专业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版)进行了删除、调整、修改、含新增疑难点共计20个,现予以解答。
1、给排水工程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1 疑难点:《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4.4.2.1条,与排水管道相连的通气管可否穿越卧室?
    解答:原则上不得穿越。因为卧室对卫生、安静要求最高,排水管道排水时,不仅排水管道本身有噪音产生,通气管道同样会有噪音。但在条件受限制时,在住宅建筑最上部无排水支管接入时及复式住宅的上层可以穿越,但须采取隔音措施。

1.2 疑难点:《建筑給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4.4.2.4条,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① 具体都有哪些防护措施?
    ② 电气用房上部如果设有用水的房间,采取双层板的措施是否可行?
    ③ 水池、卧室或厨房等房间上部设有卫生间的,采取双层板的措施是否可行?
    解答:① 当建筑设计不可避免时,排水横支管可设计成同层排水。改建的建筑设计,应在排水支管下方设防水隔离板或排水槽;
    ② 在电气用房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
    ③ 在生活饮用水池(水箱)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和厨房的直接上层。双层板方式不宜采用,如果一定采用,需处理好施工支模空间,两层板均需做建筑防水,否则起不到作用。

1.3 疑难点:《建筑給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6.5.6条,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热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本条文是针对设备产品及设备安装的位置提出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是否有必要明确?
    解答:本条涉及到用户生命安全问题,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

1.4 疑难点:按《建筑給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3.1.2条、《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第7.1.7条,对于“自备水源”的定义较模糊,厂区供水设计通常模式为:市政自来水→倒流防止器→厂区生活+消防+生产供水管网→各用水终端,水压水量不足时,通常加设水量水压调节设施如水池+泵房临时增压系统、水泵+高位水箱、高位水塔调节系统、市政自来水管网+高位水箱、高位水塔调节系统等,这些水量水压调节设施是否是自备水源,为了有效利用市政管网自然水头有效节能,市政自来水管道通过防倒流设施与调压设施后管网连接是否违规?建议采取措施:明确“自备水源”准确定义,列举包含范畴明细。
    解答:所谓自备水源供水,即设计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非城镇市政管网,可以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经水质处理达到规范水质标准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故上述水量水压调节设施不属于自备水源。
    市政自来水管道可以通过防倒流设施后与二次生活供水管网连接。

1.5 疑难点:按《建筑給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3.13.1条,污水管道排水检查井是按污水处理构筑物还是按污水管道考虑?
    解答:污水检查井属于污水管道的附属构筑物,不属于污水处理构筑物。

1.6 疑难点: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2.8 条淋浴器和洗衣机附近设有蹲便器的房间,是否可以不用设地漏?
    解答:设淋浴器和洗衣机的房间应设置地漏,不能由蹲便器替代。

1.7 疑难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3.9(8)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如何界定?高层建筑室外单独建造的配电房是否设气体灭火系统?
    解答:特殊重要设备室按公消【2007】226号文执行;文件强调的是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间才属于“特殊贵重设备室”,故不强制要求单独建造的变配电间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8 疑难点: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9.2.3条第1款:计算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积是按启、停泵水位还是按井深确定?
    解答:集水井的有效容积应按启停泵水位确定。

1.9 疑难点:按《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T164-2014)5.2.4.1的规定。坐便器用水量等级最高为5L。在设计文件中“节水型坐便器采用不大于6升的冲洗水箱”的表述是否满足节水要求?
    解答:不满足节水要求。节水型坐便器应采用一次用水量不大于5L的产品。

1.10 疑难点:室外停车场是否需配置灭火器?
    解答:设计应按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7.2.7条执行。

1.11 疑难点:按《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3.6.6,屋顶水泵房是否能设置在住宅卧室上方?
    解答:屋顶水泵房严禁设置在住宅卧室上方,如生活冷热水泵、稳压泵、循环冷却设备等。

1.12 疑难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2.4,人员密集场所如何界定?
    解答:(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9条文解释中所列场所;
    (2)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第3.3条: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馆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宿舍等;
    以上规范、法规等所列出的场所均属人员密集场所。

1.13 疑难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3.1,设有自喷灭火系统的厂房,厂房内卫生间是否也必须设置喷头?
    解答:按规范要求设置,详见该条条文解释。

1.14 疑难点:商业街的商铺消火栓,在同一防火分区时,是否可以向隔壁商铺借用或内楼梯商铺上、下层借用?
    解答:商铺一般都比较小,保证每间商铺内有一个消火栓时,可以向邻近商铺借用;设有内楼梯的商铺上、下层各设置一个消火栓时,可以上下层借用。

1.15 疑难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3.3条规定,自动扶梯底部是指一层底部还是所有底部不明确?
    解答: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内,所有扶梯底部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保护扶梯本身。扶梯底部喷淋管道就近接自相邻区域喷淋系统供水管道,中庭区域跨多个楼层的多层扶梯,每层扶梯底部喷淋可就近接自本层相邻区域喷淋系统供水管道,中庭区域可不设置独立的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

1.16 疑难点:屋顶消防水箱36m³,分为两个屋顶布置,是否合理?
    解答:在同一建筑内,相同标高的屋面上可以设置总容积满足规范使用要求的多个水箱宜做连通,便于设一处水位信号显示,否则两个水箱均需设水位信号显示。

1.17 疑难点:双立管双栓能不能用?
    解答:尽量不用。双立管双栓出自已经作废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的塔式住宅。本来是单立管双栓,后来演变成双立管双栓。《消水规》(GB50974-2014)第7.4.6条规定,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可见规范直接取消了双阀双出口消火栓的使用。无论单立管双栓还是双立管双栓,目的是在同一个地方布置两具消火栓。基于火场危险性、同一地方水带无法铺开等原因,双立管双栓的作用不大,反而增加造价。所以建议尽量不用。

1.18 疑难点:如何解决阳台洗衣机排水造成雨、污水管渠混接问题?
    解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8.2.9条,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生活阳台排水还需参照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0659
    号文《市城建局关于加强住宅建筑生活阳台雨水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

1.19 疑难点:超高层建筑电梯机房消防采用何种消防措施?
    解答:现阶段可供选择的消防措施是气体灭火系统、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规范,气体灭火系统需要设于相对封闭的空间,以保证灭火剂浓度。而电梯井筒属于相对开敞的空间,无法封闭。故不适合采用气体灭火系统。高压细水雾系统造价较高,专门为电梯机房设置一套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是不经济的。据了解,国外的电梯机房都是设置自动喷淋系统,电梯机房内的电器电子元件采用较高的防水等级即可。
    建议采用自动喷淋系统。

1.20 疑难点:住宅底部的物业管理用房等的消火栓如何设置?
    解答: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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