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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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它方面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9.1 疑难点:荷载值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取了比规定值大的数。设计者往往以安全储备来解释。如基本风压在荆州在50年的重现期时规定为0.3kN/㎡,有的设计文件中取值0.35,提高的部分为安全储备,或者说是业主要求提高的。能否按违强条处理?
    解答:规范的规定值为荷载的允许限值,如《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1条活荷载取值即要求“不应小于表5.1.1的规定”。取值大于规范规定,且偏于安全,不算违反强条。

9.2 疑难点:《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表5.1.1第8项消防车荷载取值。当板跨≥6米时,消防车荷载取20kN/㎡,当双向板跨≥3米时取35kN/㎡。对板设计时消防车荷载如此取值是合理的;但对框架梁设计,荷载与次梁的布置与板跨没有关系,例如8m×8m柱网的框架梁,无论设置一道次梁、两道次梁、无次梁三种情况,对框架主梁受力应该没有变化。但按荷载规范无次梁的框架消防车荷载取20kN/㎡,有次梁的,却要取35kN/㎡。因此对框架受力,应以柱网尺寸确定消防车荷载,而不以板跨确定荷载。
    解答:荷载规范中的消防车荷载为楼板设计时采用的等效均布荷载。设计楼面梁时,可根据楼面荷载的实际分布情况取楼板的等效均布荷载,并对荷载值进行折减,具体做法按荷载规范执行。
    以8m×8m柱网为例,设计框架梁采用的消防车荷载,无次梁情况的消防车荷载取20kN/㎡,荷载满布;有次梁情况的消防车荷载,按次梁划分的板块取荷载,部分板块可能取35kN/㎡,但是不可能同时布满在所有楼面板块上,考虑消防车荷载的实际情况,参照无次梁情况取满布20kN/㎡的荷载是可行的。
    当消防车荷载较大、情况特殊或有专门要求时,可按实际情况采用。

9.3 疑难点:在结构设计说明中一般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版)第3.9.2-2-2条的规定写明了材料的质量要求:“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在现行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第5.2.3条规定,对满足以上要求的钢筋为便于识别,在钢筋上打上“HRB335E,HRB400E,HRB500E”等带“E”的字样,并作为强条来执行。有的检查组提出在设计文件中不按 GB50204-2015施工规范中第5.2.3条要求进行文字说明的,按违反强条处理。
    现在的问题是,设计文件中在执行设计规范的同时,是否还要执行施工规范?在设计文件中按GB50204-2015施工规范写上HRB335E,HRB400E,HRB500E 钢筋牌号,是否违反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中的第4.2.3条?是否按违反强条处理?因为该条的牌号中没有“E”。
    解答:对于设计文件,应不存在违反施工规范“强条”问题,但在设计时,对施工中的问题也应予以高度关注。
    就钢筋材料的质量要求表述而言,在结构设计说明中写明了钢筋的抗震质量要求,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版),不违反强条。但在设计文件中写上 HRB335E、HRB400E、HRB500E 钢筋牌号,也完全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的要求(见该规范第11.2.2条及条文说明);这样做,更便于施工单位理解掌握。

9.4 疑难点:地下室抗浮稳定性验算,当按抗浮水位复核时,是否满足0.9G>Fw?
    解答: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中第5.4.3条的规定和《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中第3.0.3条的规定。

9.5 疑难点:幕墙层高过大者,往往要求在半层处加设支座,以减小立柱的跨度。对于该支座的风荷载计算方法,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是主张直接采用幕墙立柱的支座反力;另一种是主张按主体结构的算法,即风荷载体型系数取0.8,且不乘阵风系数,两种计算结果可相差一倍以上,哪种看法正确?
    解答:直接采用幕墙立柱的支座反力偏于安全。

9.6 疑难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3.0.1条指出“区段是指防震缝分开的单元”,用防震缝划分单元不合理,应按人流密集消防疏散来划分,参见朱丙寅《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应用与分析》第25页。上海、北京多数设计单位均按人流密集程度划分,而不按防震缝划分。
    解答:应根据建筑功能、结构单元划分和建筑消防分区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区段,并按区段确定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举例分析:
    某大型多层商场,建筑面积20000㎡,如果平面没有设缝,为一个结构单元,无论其防火分区如何,只能为一个区段,由于商场建筑面积超过17000㎡,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类;如果平面设防震缝,将结构分为两个结构单元,每个结构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17000㎡,有各自单独疏散出入口,人流疏散较容易,与建筑消防分区相协调,可认为是两个区段,由于各区段的建筑面积没超过17000㎡,抗震设防类别均可为丙类;如果每个结构单元没有各自单独疏散出入口,与建筑消防分区不协调,则不能认为是两个区段,只能是一个区段,抗震设防类别仍为乙类。

9.7 疑难点:超限结构的判定在实际图审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的结构形式,而这种结构形式在规范上找不到审查的依据,此时能否判定为超限结构,并报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存在一些争执,具体情况如下:
    (1)建筑高度未达到高层建筑的要求,但是存在底部几层为混凝土结构,顶层为钢结构(钢柱、钢梁)的情况。
    (2)超出规范范围的空间网架造型(如伞状、梅花状),但是跨度又没有达到超限高层审查条件的要求。有时此网架支撑柱部分位于地面,部分位于建筑物屋顶,但是高度又没有达到高层建筑的要求。
    解答:这种情况超出规范适用范围,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必要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如果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的审查范围,应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规定进行专项审查。

9.8 疑难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已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规定提高至重点设防类(乙类),且已按《市城建委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补充通知》(武城建[2016]236 号)和《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的要求提高了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是否还需按《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附录A.1.1条的要求,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定为一级,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取1.1?
    解答:根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附录A.1.1条,抗震设计中的乙类建筑安全等级宜定为一级;《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第3.2.1条的条文说明中也如此要求;对学校、医院等乙类建筑,考虑其性质,安全等级建议定为一级。

9.9 疑难点:武汉市超限高层住宅越来越多,是否可以根据已有的设计经验,出台相应的超限高层住宅结构设计控制措施,并在施工图审查中完善落实性能化设计的成果,而不能仅为了满足超限审查而做一份超限报告。
    解答:超限高层建筑,简单说是指超出规范应用范围的高层建筑,其抗震设计要求应“比规范更严”,目前是通过规范方法结合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超限设计的。根据武汉市已有超限高层住宅的设计经验出台结构设计控制措施,短期内难以实现。至于超限设计可行性报告,并不只是为了满足超限审查而做的,它一方面要满足超限审查技术要点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保证超限设计过程和结果是“达标”的;另一方面要根据超限设计的结果,提出“比规范更严”的抗震措施,指导进行施工图设计。

9.10 疑难点:请明确结构装配式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
    解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第4.4节“结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法规文件要求。

9.11 疑难点:某大跨空间网格结构,跨度为90mx125m,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是否应判断为超限?是否可以按短向90m跨度确定为不超限?
    解答:对大跨空间结构,跨度与其结构形式、支承方式相关,具体详见相关设计标准的规定,对所述大跨空间网格结构,如果是周边支承或者沿长边支承,可按短向跨度确定是否超限。

9.12 疑难点:超长结构是否全部楼板均设置抗温度应力钢筋?
    解答:超长结构应进行温度应力的计算,根据计算结果设置抗温度应力钢筋。

9.13 疑难点:楼梯梯柱最小截面边长能否采用200mm,如200x400或200x500?
    解答:楼梯柱最小截面边长主要根据耐火性能确定,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2条的规定,疏散楼梯耐火等级为一、二、三级时的耐火极限分别为1.50h、1.00h、0.50h。根据上述规范“附表1各类非木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第三类第1项:钢筋混凝土柱截面尺寸200mmx500mm的耐火极限为3.00h、200mmx400mm的耐火极限为2.70h、200mmx300mm的耐火极限为2.50h,均满足楼梯的耐火要求。

9.14 疑难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5.1.4条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及“7度及以上”,这两个条件是要分别满足还是同时满足才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呢?不好把握。
    解答: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条文,“分别满足”更为适当,因此,满足一个条件即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9.15 疑难点:设计的基础型式与地勘报告不一致时,地勘单位出具修改联系单,是否一定需地勘图审同意、并加盖审图章。
    解答:当设计的基础型式与地勘报告不一致时,若地勘单位认可该基础型式,应出具地勘报告修改文件对基础型式予以确认。
    如果修改属于重大修改,按相关程序报送图审确认并加盖审图章;如果不属于重大修改,不需报送图审。
    如何界定是否属于重大修改,应执行《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18号)、《关于施工图重大变更的界定》(武城建规(2012)72号文)等相关法规文件。

9.16 疑难点:武汉市关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法规文件有哪些。
    解答:目前武汉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武汉市地方法规文件要求: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市城建委关于提高武汉市主城区部分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5 号)、《市城建委 市民防办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通知》(武城建[2016]154 号)、《市城建委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补充通知》(武城建[2016]236号)。
    (附注:《市城建委关于提高武汉市主城区部分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5号)自2016年5月1日执行,有效期五年)

9.17 疑难点:武汉市的四个法规文件要点是什么。
    解答:四个法规文件的要点简述如下: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69号文:1)有小区划或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小区划或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2)一般建筑工程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地震动参数;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按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地震动参数。
    武城建规[2016]5号文:1)位于容积率≥4.5的高密度建设区内的特定公共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为重点设防类;2)位于救灾干道、环线两侧的超B级高度且高宽比超规的高层建筑、大屋面高度超过200m的高层建筑、大屋面高度超过180m且采用超过两种复杂结构的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定为重点设防类(原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后修改),并做抗震性能化设计,性能目标不低于C级。
    (附注:该文件有效期五年,2021年5月1日到期,到期后需注意了解武汉市是否有新的替代文件发布)
    武城建[2016]154号文:1)武汉市的抗震设防要求应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69号文;2)2006年编制的武汉市主城规划区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暂停使用。
    武城建[2016]236号文:明确了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69号文中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的界定范围。

9.18 疑难点:武汉市域内与抗震设防烈度对应的设计地震加速度及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如何计算?
    解答:根据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版),计算出武汉市域内6度(0.05g)、7度(0.10g)、7度(0.15g)各类场地多遇地震(小震)、设防地震(中震)、罕遇地震(大震)的设计地震加速度及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供设计选用。详见下表:


    说明:
    1)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抗震规范包络保底确定设计地震加速度和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兼顾两个标准的计算方式和取值结果。
    2)对I0、I1类场地,由于全国区划图按场地类别调整加速度后低于抗震规范加速度值。因此,现阶段设计中对I0、I1类场地均采用II类场地设计地震加速度及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3)所有各区II类场地小、中、大震设计地震加速度取值与抗震规范相同。
    4)6度(0.05g)区II类场地小、中、大震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取值与抗震规范相同。
    5)7度(0.10g)、7度(0.15g)区II类场地小震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取值与抗震规范相同。
    6)βmax取2.5;III、IV类场地计算小震的αmax时,Amax取区划图的计算值。

9.19 疑难点:采用武汉市域内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III、IV类场地是否还需要适当提高水平地震的剪重比限值。
    解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版),剪重比限值取为0.2αmax~0.15αmax,由于该规范中不同场地的αmax是相同的,各类场地的剪重比限值也是相同的,这不够合理。因此,现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十三条(二)款就规定,III、IV类场地时宜适当增加剪重比限值。
    采用武汉市域内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III、IV类场地的αmax是不同的,各类场地对应的剪重比限值也是不同的,因此,可不再对剪重比限值进行调整。

9.20 疑难点:对武汉市域内III、IV类场地上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如何提高一档确定地震动参数。
    解答:应根据III、IV类场地对应的地震动参数提高一档采用。
    有一种说法,不管场地类别,提高一档只采用II类场地的动参数,比未提高一档的III、IV类场地动参数高就行了,但是这种提高未满足建筑工程在其建设场地上提高一档的规定,是不合适的。

9.21 疑难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解答: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1)超限项目送审资料,除一般项目都需要的资料以外,必须提供经审查通过的可行性报告及超限审查意见。因为超限工程的施工图除满足现行标准规范以外,尚须满足超限审查意见及可行性报告的要求。
    (2)对超限审查意见,应在施工图审查中逐条对照检查,形成核查意见,具体形式可参照下表。

    (3)对可行性报告,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结构超限情况及抗震性能要求,如性能目标、性能水准、构件定义等;
        2)施工图设计应满足的超限计算要求,如:小震时程分析结果的对地震剪力的影响,中震弹性、不屈服的要求,大震截面验算要求等。
        3)施工图设计应满足的抗震加强措施,如:局部部位构造加强配筋、结构构件比规范要求更高的抗震等级等比规范更严的抗震措施。
    (4)对结构计算书,要审查:超限计算要求的计算结果是否提供,是否满足可行性报告及审查意见要求。
    (5)对结构施工图,要审查:
        1)施工图总说明中是否明确“本工程存在**、**超限情况,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等内容;
        2)施工图总说明中是否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可行性报告以及审查意见列为    设计依据。
        3)施工图是否满足超限计算要求的结构计算结果;相关构件是否满足抗震加强措施等。
        4)审查意见填写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规范编号栏、条文编号栏可写“抗震设计可行性报告”及相应条款。

9.22 疑难点:超限高层建筑修改后如何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
    解答:根据《湖北省第五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专家会议纪要》(2014年5月28日印发)的要求,专项审查通过后又变更,是否要重审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判定。目前做法如下:
    (1)建设单位向省超限审查工作管理部门提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修改要求,设计单位应提出评价报告,明确结构修改情况,并就修改对结构超限的影响进行判定,若修改后不超限,应不必进行超限审查;若修改后仍然超限,则根据修改情况进行对比,必要时做全面设计比较,提出修改影响的评价意见和结论。
    (2)由该项目原审查组专家(专家组长)根据结构修改情况、设计单位评价报告,对是否要重审提出判定意见,并报省超限审查工作管理部门。
    (3)由省超限审查工作管理部门确定是否重审。若无需重审,则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超限审查意见和可行性报告对修改后的结构施工图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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