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
1.2 疑难点:建筑首层大堂具有扩大前室功能时,是按前室要求设置防烟系统还是按大
1.3 疑难点: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时,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最高一层楼梯空间是斜面时,此最高部位是指该楼梯间的最高点?还是该楼梯间的最高一层?
1.4 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7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第4.4.7条“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地下室排烟风机出口通过土建风道出烟、加压风机进口通过土建风道取风是否可行?对于多个系统共用一个风井是否允许?
1.5 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3条“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住宅建筑中设有室内敞开楼梯的2层商铺,在什么情况下楼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挡烟垂壁?
1.6 疑难点:厂房内的辅房,功能比较复杂,有的房间是人经常停留,但是属于生产性质,不属于办公用房,有的属于办公、生活性质,有的属于两者的结合,兼具生产和办公等。请问这些房间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3条民用建筑标准来设置排烟设施还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2条厂房或仓库标准来设置排烟设施?
1.7 疑难点:厂房(仓库)的疏散走道以及其配套办公等民用场所设置的内走道,请问这些内走道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2条执行还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3条执行?
1.8 疑难点: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否直接设置于屋顶?
1.9 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5条第2款: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第3款: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1.10 疑难点:自然通风、自然排烟等内容暖通专业是否应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中表示出来?
1.11 疑难点:避难层中是否允许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排烟管道穿过其避难区?
1.12 疑难点:通风与排烟合用的地下车库排烟(风)或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采用常开百叶风口时,各防烟分区排烟防火阀加百叶风口是否可行(无排烟阀)?
1.13 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5.1条,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指地上房间还是包含地下房间?对于面积小于500㎡,高度大于6m的房间是否应设置补风?地下室补风是按照防烟分区补风还是仅对走道补风?补风量如何确定?
1.14 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3条,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设置自然排烟但分为多个防烟分区时,是在一个防烟分区两端或二侧设2㎡的自然排烟窗还是可以对整个走道两端或二侧设2㎡的自然排烟窗即可。
1.15 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是否仅对地上楼梯有效?
1.16 疑难点: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4条,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防烟分区的长度不应大于60m。当走道局部区域宽度超过2.5m时(如标准层走道含局部电梯厅等情况),是否可按60m长度划分防烟分区?对于环形内走道,划分防烟分区时,其长边长度如何取值?
1.17 疑难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6.0.4条:变配电的通风系统,排风口宜设在防火区的下部并直通室外。此处是黑体字,属于强条,可是却用了比较灵活的“宜”字,如何把握?
第六章 暖通专业
建筑暖通专业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版)进行了删除、调整、修改、含新增疑难点共计17个,现予以解答。
1、暖通工程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1 疑难点:建筑的首层大堂,共享2层(或2层以上)空间,排烟量计算是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5条还是第4.6.3条?
解答:建筑的首层大堂,共享2层(或2层以上)空间时,宜按高大空间考虑,即排烟量计算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条。
1.2 疑难点:建筑首层大堂具有扩大前室功能时,是按前室要求设置防烟系统还是按大
堂要求设置排烟系统?
解答:首层大堂具有扩大前室功能时,分为小于等于100㎡和大于100㎡二种情况。
(1)当首层扩大前室小于等于100㎡时,首层扩大前室如果与上部楼层的前室同为一个加压送风系统,发生火灾时开启首层扩大前室的加压送风口,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4.5~3.4.8条计算出来正压送风量不足是必然的(条文说明:“对于楼梯间来说,其开启门是指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对于前室,是指走廊或房间通向前室的门”,没有将外门包括在内)。即便专门为首层前室增设了加压送风设施,由于前室外门疏散时常开,这些送风也将大部分无效地涌出外门,非但不能形成预期的对走道或房间的正压或门洞风速,反而将对其他楼层前室空气正压或门洞风速的形成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当首层扩大前室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2条所规定的前室自然通风条件时,宜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无可燃物的首层扩大前室若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不宜与上部楼层前室共用一个加压送风系统,须单独设置,同时应保证相应的正压或门洞风速。
(2)当首层扩大前室大于100㎡时,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3.3条设置排烟设施。
1.3 疑难点: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时,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最高一层楼梯空间是斜面时,此最高部位是指该楼梯间的最高点?还是该楼梯间的最高一层?
解答:最高部位应指楼梯间最高部位,不是指该楼梯间的最高一层。
1.4 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7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第4.4.7条“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地下室排烟风机出口通过土建风道出烟、加压风机进口通过土建风道取风是否可行?对于多个系统共用一个风井是否允许?
解答:根据2018年9月20日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来函回复:若通过风管将地下室排烟风机的出口或者加压送风机的进口与土建风道井壁相连,且直接通过土建风道出烟或取风,则应通过增大风机压头等技术手段弥补土建风道未使用风管系统产生的压力损失,且应采取措施尽量保持土建风道内壁光滑。风机压头的增大值应结合具体工程情况经计算确认。
对于多个系统共用一个风井可以视为独立系统,但应保证总风道的风速不超标准,且各自风管应设止回阀与(排烟)防火阀。
1.5 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3条“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住宅建筑中设有室内敞开楼梯的2层商铺,在什么情况下楼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挡烟垂壁?
如果设置挡烟垂壁,一、二层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是否应分别计算,一层的门及门上设置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部位,是否可做自然排烟口?
另外:自动扶梯和敞开楼梯会出现单独成为防烟分区的情况,那么自动扶梯和常开楼梯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是否需要单独设置排烟设施(因为很多时候自动扶梯的高度超过了6m)?
解答:(1)住宅建筑中设有室内敞开楼梯的2层商铺,当首层面积大于100㎡时,应设置挡烟垂壁;当首层面积小于100㎡,但一、二层面积之和大于100㎡时,应设置挡烟垂壁。
(2)住宅建筑中设有室内敞开楼梯的2层商铺,当设置挡烟垂壁时,一、二层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应分别计算,一层的门及门上设置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部位,可作自然排烟口。
(3)有关自动扶梯和敞开楼梯排烟问题:自动扶梯和敞开楼梯不作为疏散口,不设置排烟设施。
1.6 疑难点:厂房内的辅房,功能比较复杂,有的房间是人经常停留,但是属于生产性质,不属于办公用房,有的属于办公、生活性质,有的属于两者的结合,兼具生产和办公等。请问这些房间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3条民用建筑标准来设置排烟设施还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2条厂房或仓库标准来设置排烟设施?
解答:这些房间应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3执行。
1.7 疑难点:厂房(仓库)的疏散走道以及其配套办公等民用场所设置的内走道,请问这些内走道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2条执行还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3条执行?
解答:厂房(仓库)的疏散走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2执行,生产辅房内有办公等民用场所的走道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3条执行。
1.8 疑难点: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否直接设置于屋顶?
解答:应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要求将排烟风机设在专用机房内。对于工业建筑当屋顶结构不具备条件时,使用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的,可以不另设专用风机房。
1.9 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5条第2款: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第3款: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问:多个加压送风系统共用一个进风道(管)(指加压风机进风段吧),是否也算独立设置系统?
解答:多个加压送风系统风机前共用一个进风道(管),可以算作独立设置系统。每个加压送风系统风机的出风管上应设止回阀。
1.10 疑难点:自然通风、自然排烟等内容暖通专业是否应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中表示出来?
解答:自然通风、自然排烟内容暖通专业应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中表示出来。自然通风、自然排烟内容是暖通、建筑专业相互配合的设计内容,往往出现不具备自然通风、自然排烟条件而漏设机械通风、机械排烟设计内容的情况,如果暖通专业主动和建筑专业配合,将自然通风、自然排烟内容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中表示出来,就会杜绝上述情况,也便于审查、验收、备案。
自然排烟应注明防烟分区的面积、净高、储烟仓高度、储烟仓内可开启窗户面积及其设置高度、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等。
机械排烟应注明防烟分区的面积、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排烟量、净高、储烟仓高度、烟层厚度、单个排烟口排烟量、补风方式等。
1.11 疑难点:避难层中是否允许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排烟管道穿过其避难区?
解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条第4款要求:避难层内的设备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域隔开。排烟风管不应穿越避难区。
1.12 疑难点:通风与排烟合用的地下车库排烟(风)或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采用常开百叶风口时,各防烟分区排烟防火阀加百叶风口是否可行(无排烟阀)?
解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4条规定,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因此,发生火灾时,未发生火灾的防烟分区的支管上应设置具有自动关断功能的阀门。
1.13 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5.1条,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指地上房间还是包含地下房间?对于面积小于500㎡,高度大于6m的房间是否应设置补风?地下室补风是按照防烟分区补风还是仅对走道补风?补风量如何确定?
解答:(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5.1条中,建筑面积小于500㎡指的是地上房间,不包含地下房间。
(2)对于面积小于500㎡,高度大于6m的房间可不设置补风;但当无法从周边防烟分区补风以及专业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地下室可在防火分区内集中设置补风,但应保证补风能自然进入各防烟分区。
(4)补风量应不小于系统排烟量的1/2。
1.14 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3条,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设置自然排烟但分为多个防烟分区时,是在一个防烟分区两端或二侧设2㎡的自然排烟窗还是可以对整个走道两端或二侧设2㎡的自然排烟窗即可。
解答:应在一个防烟分区两端或二侧均设2㎡的自然排烟窗,否则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15 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是否仅对地上楼梯有效?
解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对地上、地下所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均有效。
1.16 疑难点: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4条,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防烟分区的长度不应大于60m。当走道局部区域宽度超过2.5m时(如标准层走道含局部电梯厅等情况),是否可按60m长度划分防烟分区?对于环形内走道,划分防烟分区时,其长边长度如何取值?
解答:(1)走道局部区域宽度超过2.5m时,可按60m长度划分防烟分区,但应控制防烟分区面积不超过150㎡。
(2)对于环形内走道,其长边长度可以按走道总长度的1/2计算,但应控制防烟分区面积不超过150㎡。
1.17 疑难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6.0.4条:变配电的通风系统,排风口宜设在防火区的下部并直通室外。此处是黑体字,属于强条,可是却用了比较灵活的“宜”字,如何把握?
解答:用于排除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排风口应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其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大于0.3m。《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2.3条有这样的要求,也属于强条。该条文应严格执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4、其它方面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
- 下一节: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