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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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厂房和仓库

14.1 建筑
14.1.1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工业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且分隔墙以外的裙房疏散系统和消防设施与高层工业建筑主体各自独立,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集中管理时,该部分裙房的消防设计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4.1.1-1);分隔墙以内的裙房部分的消防设计应按高层工业建筑的要求确定。
14.1.2 厂房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多层丁、戊类厂房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距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14.1.3 厂房和库房轻钢屋面坡度不大于 5%时,按外墙与屋面的内交点计算建筑高度。

14.2 结构
14.2.1 墙面墙梁
    当墙面采用不燃性材料时,墙面墙梁的耐火时间不应低于0.25h。
14.2.2 屋面檩条
    屋面檩条兼作屋面支撑的纵向系杆时,耐火极限按屋顶承重构件要求,屋面檩条仅对屋面板起支撑作用时,其耐火极限同屋面板。
14.2.3 防火墙支撑构件的耐火极限
    建筑专业明确有抹灰粉刷层的梁,应与混凝土梁的结构保护层厚度相加计算砼梁的防火保护层厚度。

14.3 给排水
14.3.1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可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并应符合《喷规》第8.0.4条2~3款规定。
14.3.2 工业厂房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可通行(设置有马道)的上、下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室外消火栓用量不应小于15L/s。
14.3.3 工业厂房洁净室(区)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存放可燃气体钢瓶的气瓶柜应设有自动喷水喷头。
14.3.4 工业厂房洁净室(区)必须配置灭火器,为避免破坏洁净环境和贵重设备,可采用CO2灭火器。

14.4 暖通

14.4.1 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风量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应参照《烟标》第4.6.3条的公共建筑走道规定及本《要点》第12.3节的有关要求执行。

14.5 电气

14.5.1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1 消防配电支线、应急照明支线在穿管保护时,管壁厚度可参照《民标》第8.3.2条要求执行。
    2 火灾报警相关系统线路穿管敷设,管壁厚度可参照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7.2.10条和《民标》第26.5.4、26.5.5条要求执行。
14.5.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 厂房内无柱网结构的大空间区域,因工艺设备布置形成的功能性通道上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可设置在吊顶位置。
    2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中的集中电源需要安装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3 厂房内局部设置的办公区,该区域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疏散照明。
    4 车间内大于15㎡的配电间应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14.5.3 设备配电
    1 停车场升降停车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厨房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4.6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14.6.1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业建筑,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及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4.6.2 工业厂房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工艺设备用电以及各类建筑内支撑动力、生活水泵的供电回路,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在有人值班的情况下,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
14.6.3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的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及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锅炉房、空调主机房、空压机房、水泵房等大型机房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应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14.6.4 当电梯五方通话系统主机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且相关通信线路满足《火规》第11.2.2条及其他规范对阻燃和耐火性能的要求时,可用电梯五方对讲的轿厢分机替代轿厢内的消防专用电话。
14.6.5 厂房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
14.6.6 电子工业丙类洁净厂房,在关键生产设备自带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得大于《建规》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的1.5倍。
14.6.7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排烟防火阀280℃时自行关闭后,可由其关闭信号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模块关闭补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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