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苏建函消防〔2022〕506号 )
1.1.1 总平面布局
1.1.2.1 谷物类加工厂房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答:谷物类加工厂房属于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1.1.2.2《建规》第3.3.1条注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条文说明解释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小、人员较少等。现在越来越多的设计中大量使用“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这一概念,这些平台全部支撑在主体结构的梁柱上,面积大,理由均是仅供操作和检修使用,人员不超过10人,从而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且不做必要的安全疏散,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如果此类夹层功能为少量人员使用的操作、检修平台,且该夹层平台的建筑面积小于所在防火分区地面面积的15%,由于机器设备根据生产工艺布置,使用人员对路线十分熟悉,有较高的安全性,可以不按照建筑一般楼层划分防火分区,但是这些区域仍然需要设置必要的检修楼梯或通往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检修人员的逃生通道。
1.1.2.3 高层厂房的塔楼部分都是生产车间(丙类),裙房为生产配套,部分设有厨房、食堂、报告厅,是否符合《建规》第5.4.2条?
答:裙房部分的厨房、食堂、报告厅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应按民用建筑设计,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3.4.1条注1要求。丙、丁、戊类厂房合并建设的附属功能仅限于满足《建规》第3.3.5条规定的用于管理、控制、调度、实验、检测等生产的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等生产辅助功能,不可设置厨房、食堂、报告厅等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1.1.2.4 单层厂房内局部设置夹层,整栋建筑是按单层还是按多层定性?夹层的最大允许面积有没有相应限制?
答:应视夹层区域的功能而定,如果夹层区域为生产车间,则该建筑定性为多层厂房;如果夹层区域为厂房(甲、乙类厂房除外)必要的辅助生产用房,如监控、质检等,且夹层的建筑面积小于该层厂房地面面积的15%时,夹层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1.2.5 车间内仅有局部爆炸危险工段,设置在独立房间,通过防爆门斗通向其他非爆炸危险区域,防爆门斗外是否可以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答:防爆门斗和防爆墙已经起到了增强安全性的作用,因此防爆门斗外的车间可以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1.1.2.6 库房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按照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进行设计?
答:库房属于为民用建筑服务的配套库房且符合《建规》有关要求时,可按民用建筑设计。
1.1.2.7 根据《建规》第3.1.3条文说明中的表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储存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定性为甲类火灾危险性。当前许多经营白酒的商场、超市及商业门市是否执行此条?
答:《建规》第3.1.3条文说明,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储存场所应划分为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这主要针对酒厂生产过程中的白酒存放库,未严格区分不同包装和容量的白酒储存方式。
在实际工程中,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依据《建规》及《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的规定确定,例如,以金属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且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划分为甲类第1项;采用瓶装等方式(白酒包装容器的容量一般不大于5L)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且可供销售的白酒、白兰地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以划分为丙类第1项。
因此,储存瓶装白酒的商店及其仓库可划分为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第1项的场所。
1.1.2.8 《建规》对于“中间仓库”中没有明确的面积要求,一栋厂房“中间仓库”与车间面积相当或更大,按厂房设计是否可以?
答:中间仓库应符合《建规》第3.3.6条。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一般不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参照《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作业型物流建筑,丙、丁、戊中间仓库建筑面积宜控制在车间总建筑面积(不含中间仓库)的15%以内;中间仓库的占地面积和其中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规》中相应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要求,中间仓库的建筑面积与所服务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中间仓库所在厂房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当一个中间仓库服务于厂房一个或多个防火分区时,中间仓库也可以划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满足仓库的相关规定。
1.1.2.9 《建规》第3.3.5、3.3.9条:办公室、休息室允许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的面积如何控制?当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厂房内时,该区域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另一个安全出口是否可以利用车间区域进行疏散吗?如果可以,疏散距离如何确定?
答:为厂房、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可以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虽然规范对面积没有限制,但一般宜控制在车间、仓库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设置时,可不限制楼层,但应按照规范要求采用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和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设置在丙、丁类厂房内的办公、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区域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为独立安全出口,另一个可以和厂房合用,但不应通过生产作业区疏散,疏散距离按民用建筑要求确定。
1.1.2.10 单层总建筑面积10000㎡的金属组装及焊接厂房间(大空间,没有分隔),因焊接机需要使用天然气,厂房内均匀布置30处天然气输出点,天然气管道在厂房内沿顶部明敷或沿柱或沿墙明敷(天然气管道在厂房顶部敷设长度占厂房总长度的80%)。该厂房火灾危险性是否为丁类?
答:《建规》表3.1.1里厂房甲类危险性的气体主要是指厂房内有生产此类气体的工艺,或者工艺中使用此类气体作为非燃烧用途。作为局部使用焊接等燃烧用途时可不作为厂房火灾危险性判定条件,但应增加自然排风或机械排风设施,避免燃气泄漏聚集。天然气管道敷设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厂房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具体生产工艺,依据《建规》有关规定判别。
1.1.2.11一座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丙类厂房,其中有1层生产车间为丁、戊类,该层是否能够按照丁、戊类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按丁戊类设计相关消防设施?
答: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按照《建规》第3.1.2条确定,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根据该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不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室内消防给水、疏散设施与疏散距离等可以根据该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类别、楼层位置及建筑面积等确定。共用设施按照火灾危险性较高的类别计算。
1.1.2.12按容积、容积比可不定性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封闭场所或区域是否需要考虑防爆(建筑、电气等方面)?
答:根据《建规》第3.1.2条文说明表2,可不按物质危险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分隔该区域的防火隔墙宜按防爆墙设置。
1.1.2.13 冷库是否可以与厂房合建?冷库作为厂房的中间仓库是否可以?
答:冷库是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仓储建筑,对洁净度要求较高,一般应单独建造;中间仓库是为了保障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如冷库作为车间生产的一部分,可以按中间仓库设置。
1.1.2.14 厂区内全智能无人库房是否可以与其他库房、办公等合建?
答:全智能无人库房与普通库房只是存储方式上的不同,全智能无人库房应根据其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合理确定与其他库房建造方式(合建还是分建);库房与办公属于不同性质的建筑,不能合建。
1.1.2.15 两栋丙类厂房或丙类厂房与丙类仓库贴邻(一字型并列布置、占地面积较小)建设,设置双侧防火墙;两侧的开窗可否按照《建规》第6.1.4条考虑?
答:厂房、仓库符合《建规》防火间距不限的要求贴临建造时,相邻防火墙处的外墙应为防火墙且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边缘水平距离L大于2m。
1.1.3.1 如下图所示,在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内,无爆炸危险性的车间、有爆炸危险性的车间,安全疏散门是否都可以通向楼梯间?
1.1.4.1 丙、丁、戊类厂房内甲、乙类工段与其他部分应如何进行分隔?采用防火墙、防爆墙,还是符合《建规》第6.2.3条要求的防火隔墙。对于工艺上无法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的甲、乙类工段,如何处理?
答:甲、乙类工段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开口部位应当设置门斗或抗爆门窗。工艺上无法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的甲、乙类工段,其相连区域也应当按照甲、乙类设计。
1.1.4.2 厂房内走廊两侧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其靠走廊一侧为玻璃隔墙,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第3.2.5条的要求,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但根据《建规》表3.2.1,厂房耐火等级一、二级的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为1h。那么此类情况玻璃隔断的耐火极限如何确定,是否需要提高等级?
答:该玻璃隔断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h,并应同时满足气体灭火场所围护结构的其他要求。
1.1.4.3 洁净厂房洁净区与非洁净区隔墙上的观察窗,与《建规》走道上设置玻璃窗要求不太一致,其玻璃是否一定需要采用A类防火玻璃?
答:《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第5.2.5条,“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综合性厂房,洁净生产区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措施。隔墙及其相应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此处的门窗玻璃应采用A类防火玻璃。
1.1.4.4 高大工业厂房屋面采用钢梁、钢檩条、金属屋面板,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封闭楼梯间等其隔墙砌至钢梁底或某个标高,不设钢筋混凝土顶盖,仅做吊顶或不做吊顶,是否可以?
答: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可采用吊顶分隔;
封闭楼梯间的作用是在火灾时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灾的烟和热直接进入楼梯间,所以封闭楼梯间应采用防火隔墙和屋面板与室内其他空间分隔,当楼梯间在高大空间采用吊顶封闭顶部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不燃材料并保证其防烟性能。
1.1.4.5 半敞开式厂房、敞开式厂房是否每层需要设置窗槛墙?
答:需要,窗槛墙的高度应符合《建规》第6.2.5条的规定。
1.1.4.6 根据《建规》第3.4.1条规定,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设防火墙等措施,此处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是3.0h还是需要执行更高的要求?
答:此处的防火墙的设置应满足《建规》表3.2.1及第3.2.9条的要求。
1.1 厂房、仓库
1.1.1 总平面布局
1.1.1.1 谷物类筒仓附建的工作塔占地面积一般为120㎡~250㎡,但建筑高度往往超过24m,外墙有时会有两面及以上设置栈桥通往其他建构筑物,因此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较为困难。但考虑到工作塔内无生产人员,仅有1到2位巡检人员,且占地面积小,是否可以考虑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此类工作塔类似于高层水塔等构筑物功能,限定到达人员数量(如3人以内),可不考虑按照一般高层建筑物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1.1.2 厂房、仓库通过连廊相连,占地面积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3.3.2条的规定,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通过连廊相连应定性为一幢建筑还是几栋建筑?
答:通过交通连廊连接的厂房、仓库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其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第3.4.1、3.5.1、3.5.2条要求,仓库占地面积还应满足《建规》第3.3.2条要求。厂房和仓库建筑属于不同性质,在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情况下,不应组合或连廊连接。
1.1.1.3 甲、乙类厂房外附设的环保处理设备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时,可否参照《建规》第3.4.6条的条文说明要求,对环保设备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作要求?另,如果环保设备顶部采用不燃材料搭建的雨棚或周边设有不燃围护结构时,其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是否也可以不作要求?
答:甲、乙类厂房外附设的由不燃材料制成的环保处理设备,设备本身可按相当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考虑,处理甲类物品的设备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2m,处理乙类及以下类别物品设备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0m;环保设备顶部采用不燃材料搭建的雨棚或周边设有不燃围护结构时,其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也不应减少。
1.1.1.4 根据《建规》第4.3.7条,液氢、液氨储罐防火间距参照第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减少25%确定。但第4.4.1条仅要求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液氢、液氨储罐与厂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何确定?
答:企业内的储罐与厂内设施、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可根据企业的生产性质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的相关要求执行。
1.1.1.5 18个放置在室外的塑料粒子的原料金属仓,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能否参考粮食仓的间距设置?
答:塑料粒子的种类很多,火灾危险性也不相同,金属仓本身可按相当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仓库考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塑料粒子火灾危险性,按照《建规》第3.4.1、3.5.2条执行。
1.1.1.6 乙类厂房和丙、丁、戊类厂房是否可以贴邻建造?
答:不可以。《建规》第3.4.1条注2,甲、乙类厂房(仓库)除可以与为其服务的办公、休息室贴邻外,不得与其他任何建筑贴邻。
1.1.1.7 甲类仓库跟燃气调压柜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怎么确定?
答:可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修订版)表6.6.3关于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建筑物外墙面水平净距控制。
1.1.1.8 主要消防车道路是指哪些道路?是否需要设置环形?是否只需要在厂区主入口设置?
答:厂房、仓库区内的消防车道设置首先应满足《建规》的规定,同时也应满足其他专项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主要消防车道路一般是指厂区、仓库区车流最多的道路,存在车辆(包括消防车)交汇的道路,参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第4.3.3条,主要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0m,净高不应小于5.0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答:此类工作塔类似于高层水塔等构筑物功能,限定到达人员数量(如3人以内),可不考虑按照一般高层建筑物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1.1.2 厂房、仓库通过连廊相连,占地面积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3.3.2条的规定,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通过连廊相连应定性为一幢建筑还是几栋建筑?
答:通过交通连廊连接的厂房、仓库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其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第3.4.1、3.5.1、3.5.2条要求,仓库占地面积还应满足《建规》第3.3.2条要求。厂房和仓库建筑属于不同性质,在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情况下,不应组合或连廊连接。
1.1.1.3 甲、乙类厂房外附设的环保处理设备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时,可否参照《建规》第3.4.6条的条文说明要求,对环保设备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作要求?另,如果环保设备顶部采用不燃材料搭建的雨棚或周边设有不燃围护结构时,其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是否也可以不作要求?
答:甲、乙类厂房外附设的由不燃材料制成的环保处理设备,设备本身可按相当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考虑,处理甲类物品的设备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2m,处理乙类及以下类别物品设备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0m;环保设备顶部采用不燃材料搭建的雨棚或周边设有不燃围护结构时,其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也不应减少。
1.1.1.4 根据《建规》第4.3.7条,液氢、液氨储罐防火间距参照第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减少25%确定。但第4.4.1条仅要求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液氢、液氨储罐与厂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何确定?
答:企业内的储罐与厂内设施、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可根据企业的生产性质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的相关要求执行。
1.1.1.5 18个放置在室外的塑料粒子的原料金属仓,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能否参考粮食仓的间距设置?
答:塑料粒子的种类很多,火灾危险性也不相同,金属仓本身可按相当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仓库考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塑料粒子火灾危险性,按照《建规》第3.4.1、3.5.2条执行。
1.1.1.6 乙类厂房和丙、丁、戊类厂房是否可以贴邻建造?
答:不可以。《建规》第3.4.1条注2,甲、乙类厂房(仓库)除可以与为其服务的办公、休息室贴邻外,不得与其他任何建筑贴邻。
1.1.1.7 甲类仓库跟燃气调压柜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怎么确定?
答:可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修订版)表6.6.3关于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建筑物外墙面水平净距控制。
1.1.1.8 主要消防车道路是指哪些道路?是否需要设置环形?是否只需要在厂区主入口设置?
答:厂房、仓库区内的消防车道设置首先应满足《建规》的规定,同时也应满足其他专项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主要消防车道路一般是指厂区、仓库区车流最多的道路,存在车辆(包括消防车)交汇的道路,参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第4.3.3条,主要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0m,净高不应小于5.0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1.1.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1.1.2.1 谷物类加工厂房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答:谷物类加工厂房属于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1.1.2.2《建规》第3.3.1条注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条文说明解释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小、人员较少等。现在越来越多的设计中大量使用“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这一概念,这些平台全部支撑在主体结构的梁柱上,面积大,理由均是仅供操作和检修使用,人员不超过10人,从而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且不做必要的安全疏散,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如果此类夹层功能为少量人员使用的操作、检修平台,且该夹层平台的建筑面积小于所在防火分区地面面积的15%,由于机器设备根据生产工艺布置,使用人员对路线十分熟悉,有较高的安全性,可以不按照建筑一般楼层划分防火分区,但是这些区域仍然需要设置必要的检修楼梯或通往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检修人员的逃生通道。
1.1.2.3 高层厂房的塔楼部分都是生产车间(丙类),裙房为生产配套,部分设有厨房、食堂、报告厅,是否符合《建规》第5.4.2条?
答:裙房部分的厨房、食堂、报告厅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应按民用建筑设计,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3.4.1条注1要求。丙、丁、戊类厂房合并建设的附属功能仅限于满足《建规》第3.3.5条规定的用于管理、控制、调度、实验、检测等生产的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等生产辅助功能,不可设置厨房、食堂、报告厅等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1.1.2.4 单层厂房内局部设置夹层,整栋建筑是按单层还是按多层定性?夹层的最大允许面积有没有相应限制?
答:应视夹层区域的功能而定,如果夹层区域为生产车间,则该建筑定性为多层厂房;如果夹层区域为厂房(甲、乙类厂房除外)必要的辅助生产用房,如监控、质检等,且夹层的建筑面积小于该层厂房地面面积的15%时,夹层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1.2.5 车间内仅有局部爆炸危险工段,设置在独立房间,通过防爆门斗通向其他非爆炸危险区域,防爆门斗外是否可以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答:防爆门斗和防爆墙已经起到了增强安全性的作用,因此防爆门斗外的车间可以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1.1.2.6 库房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按照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进行设计?
答:库房属于为民用建筑服务的配套库房且符合《建规》有关要求时,可按民用建筑设计。
1.1.2.7 根据《建规》第3.1.3条文说明中的表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储存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定性为甲类火灾危险性。当前许多经营白酒的商场、超市及商业门市是否执行此条?
答:《建规》第3.1.3条文说明,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储存场所应划分为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这主要针对酒厂生产过程中的白酒存放库,未严格区分不同包装和容量的白酒储存方式。
在实际工程中,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依据《建规》及《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的规定确定,例如,以金属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且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划分为甲类第1项;采用瓶装等方式(白酒包装容器的容量一般不大于5L)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且可供销售的白酒、白兰地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以划分为丙类第1项。
因此,储存瓶装白酒的商店及其仓库可划分为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第1项的场所。
1.1.2.8 《建规》对于“中间仓库”中没有明确的面积要求,一栋厂房“中间仓库”与车间面积相当或更大,按厂房设计是否可以?
答:中间仓库应符合《建规》第3.3.6条。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一般不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参照《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作业型物流建筑,丙、丁、戊中间仓库建筑面积宜控制在车间总建筑面积(不含中间仓库)的15%以内;中间仓库的占地面积和其中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规》中相应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要求,中间仓库的建筑面积与所服务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中间仓库所在厂房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当一个中间仓库服务于厂房一个或多个防火分区时,中间仓库也可以划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满足仓库的相关规定。
1.1.2.9 《建规》第3.3.5、3.3.9条:办公室、休息室允许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的面积如何控制?当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厂房内时,该区域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另一个安全出口是否可以利用车间区域进行疏散吗?如果可以,疏散距离如何确定?
答:为厂房、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可以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虽然规范对面积没有限制,但一般宜控制在车间、仓库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设置时,可不限制楼层,但应按照规范要求采用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和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设置在丙、丁类厂房内的办公、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区域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为独立安全出口,另一个可以和厂房合用,但不应通过生产作业区疏散,疏散距离按民用建筑要求确定。
1.1.2.10 单层总建筑面积10000㎡的金属组装及焊接厂房间(大空间,没有分隔),因焊接机需要使用天然气,厂房内均匀布置30处天然气输出点,天然气管道在厂房内沿顶部明敷或沿柱或沿墙明敷(天然气管道在厂房顶部敷设长度占厂房总长度的80%)。该厂房火灾危险性是否为丁类?
答:《建规》表3.1.1里厂房甲类危险性的气体主要是指厂房内有生产此类气体的工艺,或者工艺中使用此类气体作为非燃烧用途。作为局部使用焊接等燃烧用途时可不作为厂房火灾危险性判定条件,但应增加自然排风或机械排风设施,避免燃气泄漏聚集。天然气管道敷设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厂房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具体生产工艺,依据《建规》有关规定判别。
1.1.2.11一座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丙类厂房,其中有1层生产车间为丁、戊类,该层是否能够按照丁、戊类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按丁戊类设计相关消防设施?
答: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按照《建规》第3.1.2条确定,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根据该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不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室内消防给水、疏散设施与疏散距离等可以根据该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类别、楼层位置及建筑面积等确定。共用设施按照火灾危险性较高的类别计算。
1.1.2.12按容积、容积比可不定性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封闭场所或区域是否需要考虑防爆(建筑、电气等方面)?
答:根据《建规》第3.1.2条文说明表2,可不按物质危险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分隔该区域的防火隔墙宜按防爆墙设置。
1.1.2.13 冷库是否可以与厂房合建?冷库作为厂房的中间仓库是否可以?
答:冷库是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仓储建筑,对洁净度要求较高,一般应单独建造;中间仓库是为了保障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如冷库作为车间生产的一部分,可以按中间仓库设置。
1.1.2.14 厂区内全智能无人库房是否可以与其他库房、办公等合建?
答:全智能无人库房与普通库房只是存储方式上的不同,全智能无人库房应根据其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合理确定与其他库房建造方式(合建还是分建);库房与办公属于不同性质的建筑,不能合建。
1.1.2.15 两栋丙类厂房或丙类厂房与丙类仓库贴邻(一字型并列布置、占地面积较小)建设,设置双侧防火墙;两侧的开窗可否按照《建规》第6.1.4条考虑?
答:厂房、仓库符合《建规》防火间距不限的要求贴临建造时,相邻防火墙处的外墙应为防火墙且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边缘水平距离L大于2m。
1.1.2.16 《建规》第5.4.12、5.4.13强条要求是否同样适用于工业建筑?
答:《建规》第5.4.12、5.4.13是针对民用建筑内布置的一些具有较高火灾危险性的设备用房的防火要求,如: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柴油发电机房,针对甲、乙类厂房应执行《建规》第3.3.8条,丙、丁类工业建筑内的上述设备用房可参照执行。
1.1.2.17 《建规》第8.3.1条中所说的“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中的生产部位是否仅仅是指本条第1点及第4点所提到的部位?
答:是的。
1.1.2.18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表4.2.9注3,本条注解中所提及的“生产设施”是仅指该表格中“生产设施”的小类,还是也包括表格中储罐、泵房、仓库等其他设施?
答:是指厂房内的所有其它设施。
1.1.2.19 《建规》第3.1.2-1款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其中如厂房因工艺条件竖向划分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面积是按本层的面积5%还是按整个防火分区的面积5%?
答:按整个防火分区面积5%。
1.1.2.20 工厂的办公楼与食堂合建的建筑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答:工厂区办公楼与食堂合建的建筑,仍可定性为办公建筑,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其中的食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场所”。
答:《建规》第5.4.12、5.4.13是针对民用建筑内布置的一些具有较高火灾危险性的设备用房的防火要求,如: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柴油发电机房,针对甲、乙类厂房应执行《建规》第3.3.8条,丙、丁类工业建筑内的上述设备用房可参照执行。
1.1.2.17 《建规》第8.3.1条中所说的“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中的生产部位是否仅仅是指本条第1点及第4点所提到的部位?
答:是的。
1.1.2.18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表4.2.9注3,本条注解中所提及的“生产设施”是仅指该表格中“生产设施”的小类,还是也包括表格中储罐、泵房、仓库等其他设施?
答:是指厂房内的所有其它设施。
1.1.2.19 《建规》第3.1.2-1款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其中如厂房因工艺条件竖向划分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面积是按本层的面积5%还是按整个防火分区的面积5%?
答:按整个防火分区面积5%。
1.1.2.20 工厂的办公楼与食堂合建的建筑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答:工厂区办公楼与食堂合建的建筑,仍可定性为办公建筑,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其中的食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场所”。
1.1.3 安全疏散
1.1.3.1 如下图所示,在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内,无爆炸危险性的车间、有爆炸危险性的车间,安全疏散门是否都可以通向楼梯间?
答:由于丙、丁、戊类厂房可以通过封闭楼梯间或敞开楼梯间疏散,因此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内无爆炸危险性的车间的疏散门可以直接通向楼梯间,而有爆炸危险性的车间则应按《建规》第3.6.10条要求设置防爆门斗,疏散门经门斗通向楼梯间(参照《建规》18J811-1图示3.6.10,门斗外的楼梯可以给上一层疏散使用)。
1.1.3.2 《建规》第6.4.6条明确丁、戊类高层厂房每层工作平台在满足条件时可以采用敞开楼梯等,那么丁、戊类多层厂房是否也可以采用?
答:《建规》对丁、戊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安全疏散,第6.4.6条同样也适用于多层丁、戊类厂房内的工作平台。
1.1.3.3 厂房中地下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按照《建规》第3.7.2-5款的规定,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厂区中独立建造或跟门卫合建的地下水泵房等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可以根据《建规》第5.5.5条的规定,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答: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埋深不大于10m、层数小于3层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1.3.4 厂房疏散楼梯在首层平面应直通室外,当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防烟前室的方式直通室外。丁、戊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间也需要首层平面直通室外吗?可否参考《建规》第5.5.17条的规定,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答:规范对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丁、戊类多层厂房疏散楼梯没有要求采用封闭或防烟楼梯间,因此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为安全起见,4层及以下的丁、戊类多层厂房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保证从疏散楼梯通向室外的走道或门厅的防火安全。
1.1.3.5 《建规》第3.8.2条的规定:“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出口”,这里出口是特指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还是可以包括通向公共疏散走道(几个防火分区共用,类似避难走道)的疏散出口?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有没有规定?
答:此处的安全出口可以是楼梯间门,也可以是仓库不同房间、不同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的门,但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参见《建规》图示18J811-1第3.8.2条;仓库的疏散距离没有要求。
1.1.3.6 丙类生产厂房地下设置的全自动化设备区域,该区域除设备检修以外,平时无人员出入,是否需要按照地下生产厂房1000㎡划分一个防火分区(设置喷淋)、每个防火分区设置2个疏散口,人员疏散是否需要满足《建规》第3.7.4条相关距离规定?
答:应按《建规》第3.3.1条划分防火分区,并满足《建规》第3.7.1、3.7.2、3.7.4条的规定。
1.1.3.7 厂房内通往检修平台、操作平台的楼梯宽度是否有要求?有的检修平台平常使用人员很少,是否仍要按照《建规》第3.7.5条要求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进行控制?是否可以有一个最小宽度限定,如以一股人流不小于0.55m控制?
答:厂房内的检修平台、操作平台一般使用人数很少,通往平台的楼梯可以按一股人流设置,最小净宽度不小于0.6m。
1.1.3.8 原三层丙类车间改造项目,除局部三层、二层局部夹层为车间管理办公,其余均为丙类车间,车间与管理办公区域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见附图)
1.1.3.2 《建规》第6.4.6条明确丁、戊类高层厂房每层工作平台在满足条件时可以采用敞开楼梯等,那么丁、戊类多层厂房是否也可以采用?
答:《建规》对丁、戊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安全疏散,第6.4.6条同样也适用于多层丁、戊类厂房内的工作平台。
1.1.3.3 厂房中地下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按照《建规》第3.7.2-5款的规定,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厂区中独立建造或跟门卫合建的地下水泵房等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可以根据《建规》第5.5.5条的规定,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答: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埋深不大于10m、层数小于3层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1.3.4 厂房疏散楼梯在首层平面应直通室外,当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防烟前室的方式直通室外。丁、戊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间也需要首层平面直通室外吗?可否参考《建规》第5.5.17条的规定,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答:规范对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丁、戊类多层厂房疏散楼梯没有要求采用封闭或防烟楼梯间,因此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为安全起见,4层及以下的丁、戊类多层厂房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保证从疏散楼梯通向室外的走道或门厅的防火安全。
1.1.3.5 《建规》第3.8.2条的规定:“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出口”,这里出口是特指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还是可以包括通向公共疏散走道(几个防火分区共用,类似避难走道)的疏散出口?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有没有规定?
答:此处的安全出口可以是楼梯间门,也可以是仓库不同房间、不同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的门,但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参见《建规》图示18J811-1第3.8.2条;仓库的疏散距离没有要求。
1.1.3.6 丙类生产厂房地下设置的全自动化设备区域,该区域除设备检修以外,平时无人员出入,是否需要按照地下生产厂房1000㎡划分一个防火分区(设置喷淋)、每个防火分区设置2个疏散口,人员疏散是否需要满足《建规》第3.7.4条相关距离规定?
答:应按《建规》第3.3.1条划分防火分区,并满足《建规》第3.7.1、3.7.2、3.7.4条的规定。
1.1.3.7 厂房内通往检修平台、操作平台的楼梯宽度是否有要求?有的检修平台平常使用人员很少,是否仍要按照《建规》第3.7.5条要求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进行控制?是否可以有一个最小宽度限定,如以一股人流不小于0.55m控制?
答:厂房内的检修平台、操作平台一般使用人数很少,通往平台的楼梯可以按一股人流设置,最小净宽度不小于0.6m。
1.1.3.8 原三层丙类车间改造项目,除局部三层、二层局部夹层为车间管理办公,其余均为丙类车间,车间与管理办公区域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见附图)
问题(1):根据《建规》第3.3.5条,车间办公区域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丙楼梯作为三层车间办公和二层夹层车间办公区域独立的安全出口,丁楼梯为车间疏散楼梯,同时作为三层车间办公及二层夹层车间办公区的疏散出口。这样设置是否可行?
问题(2):规范要求独立的安全出口,是否是独立的楼梯间?车间管理办公的独立楼梯间丙楼梯是否允许其他楼层的车间疏散人员进入?是否和儿童等疏散专用楼梯间一样,不允许其他楼层疏散进入?
答:(1)丙楼梯作为三层车间办公和二层夹层车间办公区域独立的安全出口,丁楼梯作为车间和车间办公的共用疏散楼梯,这样设置可行;
(2)根据《建规》第3.3.5条,车间办公区域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此处的独立安全出口包括独立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丙楼梯作为三层车间办公和二层夹层车间办公区域独立的安全出口,不可作为其他楼层车间人员的安全疏散。
1.1.3.9 多层丙类厂房标准层面积1000㎡,局部高出屋面的车间或工艺设备用房面积250㎡,此部分是否允许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把开向屋面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答:当局部高出屋面的车间或工艺设备用房满足《建规》第3.7.2条第3款,“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开向上人平屋面的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1.1.3.10 仓库建筑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在每个防火分区各自设有1部独立疏散楼梯的前提下,是否可以采用在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区域设置共用疏散楼梯间以满足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答:仓库的安全出口设计应符合《建规》第3.8的有关要求,仓库内相邻的两个防火分区可以共用疏散楼梯间,两个防火分区通向该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该楼梯间应计入其中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个独立安全出口。
1.1.3.11 《建规》第3.7.4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疏散距离均为直线距离,即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未考虑因布置设备而产生的阻挡,但有通道连接或墙体遮挡时,要按其中的折线距离计算”,是否厂房表达疏散距离时可不考虑设备布置?
答:实际火灾环境往往比较复杂,厂房内的物品和设备布置以及人在火灾条件下的心理生理因素都对疏散有直接影响,当布置有阻挡视线的高大设备时,疏散距离应考虑设备阻挡因素,按折线距离计算。
1.1.3.12 《建规》第3.8.2条,“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出口”。案例:一栋占地面积290㎡的二层仓库,是否可一个安全出口,即1部楼梯?如果可以,那么二层是否违反大于100㎡要2个出口(2部楼梯)的规定?
答:如果二层只划分一个防火分区(大于100㎡),则需要2部疏散楼梯,如果二层划分为每个不大于100㎡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区设置1个疏散门,通过疏散走道通至楼梯间,此时二层可只设1部楼梯。
1.1.3.13 《建规》第3.7.6条中,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而条文说明中,如果厂房的建筑高度低于32m,人数不足10人或只有10人,可以采用封闭楼梯间。问:当建筑高度大于32m,但任一层人数不超过10人的厂房,是否要设置防烟楼梯间?
答:建筑高度大于32m,任一层人数不超过10人的厂房,可采用封闭楼梯间,但考虑到使用人数是个动态变量,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
1.1.3.14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第15.4.1条:“物流建筑的安全疏散应按其使用功能分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规》中有关厂房和仓库疏散的规定。当丙2类作业型物流建筑层高超过6m,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规定值的1.25倍”,此类疏散距离1.25倍是否适用于高层丙2类作业型物流建筑?
答:适用。
问题(2):规范要求独立的安全出口,是否是独立的楼梯间?车间管理办公的独立楼梯间丙楼梯是否允许其他楼层的车间疏散人员进入?是否和儿童等疏散专用楼梯间一样,不允许其他楼层疏散进入?
答:(1)丙楼梯作为三层车间办公和二层夹层车间办公区域独立的安全出口,丁楼梯作为车间和车间办公的共用疏散楼梯,这样设置可行;
(2)根据《建规》第3.3.5条,车间办公区域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此处的独立安全出口包括独立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丙楼梯作为三层车间办公和二层夹层车间办公区域独立的安全出口,不可作为其他楼层车间人员的安全疏散。
1.1.3.9 多层丙类厂房标准层面积1000㎡,局部高出屋面的车间或工艺设备用房面积250㎡,此部分是否允许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把开向屋面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答:当局部高出屋面的车间或工艺设备用房满足《建规》第3.7.2条第3款,“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开向上人平屋面的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1.1.3.10 仓库建筑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在每个防火分区各自设有1部独立疏散楼梯的前提下,是否可以采用在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区域设置共用疏散楼梯间以满足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答:仓库的安全出口设计应符合《建规》第3.8的有关要求,仓库内相邻的两个防火分区可以共用疏散楼梯间,两个防火分区通向该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该楼梯间应计入其中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个独立安全出口。
1.1.3.11 《建规》第3.7.4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疏散距离均为直线距离,即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未考虑因布置设备而产生的阻挡,但有通道连接或墙体遮挡时,要按其中的折线距离计算”,是否厂房表达疏散距离时可不考虑设备布置?
答:实际火灾环境往往比较复杂,厂房内的物品和设备布置以及人在火灾条件下的心理生理因素都对疏散有直接影响,当布置有阻挡视线的高大设备时,疏散距离应考虑设备阻挡因素,按折线距离计算。
1.1.3.12 《建规》第3.8.2条,“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出口”。案例:一栋占地面积290㎡的二层仓库,是否可一个安全出口,即1部楼梯?如果可以,那么二层是否违反大于100㎡要2个出口(2部楼梯)的规定?
答:如果二层只划分一个防火分区(大于100㎡),则需要2部疏散楼梯,如果二层划分为每个不大于100㎡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区设置1个疏散门,通过疏散走道通至楼梯间,此时二层可只设1部楼梯。
1.1.3.13 《建规》第3.7.6条中,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而条文说明中,如果厂房的建筑高度低于32m,人数不足10人或只有10人,可以采用封闭楼梯间。问:当建筑高度大于32m,但任一层人数不超过10人的厂房,是否要设置防烟楼梯间?
答:建筑高度大于32m,任一层人数不超过10人的厂房,可采用封闭楼梯间,但考虑到使用人数是个动态变量,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
1.1.3.14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第15.4.1条:“物流建筑的安全疏散应按其使用功能分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规》中有关厂房和仓库疏散的规定。当丙2类作业型物流建筑层高超过6m,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规定值的1.25倍”,此类疏散距离1.25倍是否适用于高层丙2类作业型物流建筑?
答:适用。
1.1.4 建筑构造
1.1.4.1 丙、丁、戊类厂房内甲、乙类工段与其他部分应如何进行分隔?采用防火墙、防爆墙,还是符合《建规》第6.2.3条要求的防火隔墙。对于工艺上无法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的甲、乙类工段,如何处理?
答:甲、乙类工段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开口部位应当设置门斗或抗爆门窗。工艺上无法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的甲、乙类工段,其相连区域也应当按照甲、乙类设计。
1.1.4.2 厂房内走廊两侧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其靠走廊一侧为玻璃隔墙,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第3.2.5条的要求,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但根据《建规》表3.2.1,厂房耐火等级一、二级的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为1h。那么此类情况玻璃隔断的耐火极限如何确定,是否需要提高等级?
答:该玻璃隔断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h,并应同时满足气体灭火场所围护结构的其他要求。
1.1.4.3 洁净厂房洁净区与非洁净区隔墙上的观察窗,与《建规》走道上设置玻璃窗要求不太一致,其玻璃是否一定需要采用A类防火玻璃?
答:《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第5.2.5条,“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综合性厂房,洁净生产区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措施。隔墙及其相应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此处的门窗玻璃应采用A类防火玻璃。
1.1.4.4 高大工业厂房屋面采用钢梁、钢檩条、金属屋面板,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封闭楼梯间等其隔墙砌至钢梁底或某个标高,不设钢筋混凝土顶盖,仅做吊顶或不做吊顶,是否可以?
答: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可采用吊顶分隔;
封闭楼梯间的作用是在火灾时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灾的烟和热直接进入楼梯间,所以封闭楼梯间应采用防火隔墙和屋面板与室内其他空间分隔,当楼梯间在高大空间采用吊顶封闭顶部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不燃材料并保证其防烟性能。
1.1.4.5 半敞开式厂房、敞开式厂房是否每层需要设置窗槛墙?
答:需要,窗槛墙的高度应符合《建规》第6.2.5条的规定。
1.1.4.6 根据《建规》第3.4.1条规定,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设防火墙等措施,此处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是3.0h还是需要执行更高的要求?
答:此处的防火墙的设置应满足《建规》表3.2.1及第3.2.9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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