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苏建函消防〔2022〕506号 )
1.2.1 总平面布局
1.2.1.1《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6.2条文说明:“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可以以道路中心线计算”,只有两种尺寸(高层15m和低多层9m)控制,对于建筑高度介于27-33m的高层住宅是否过于苛刻?
答:高层和低多层住宅消防车道中心线半径分别不应小于15m和9m。对于建筑高度介于27-33m的高层住宅,确有困难时,可根据《建规》第7.1.8条文说明“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一般均较大,通常为9m~12m”,按12m控制道路中心线半径。
1.2.1.2《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6.1条:“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3.当住宅建筑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该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问:当住宅建筑不直接沿街,小区周边建筑物外设有围墙时,是否可以不按此条执行?
答:应按此条执行。
1.2.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1.2.2.1 两个住宅单元呈夹角(大于等于90°且小于180°)布置,此时这两个单元外窗的间距是按防火间距计算,还是按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两侧的洞口间距计算?
答:两个住宅单元拼接时,两个单元外窗间的墙体宽度(水平距离)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8.2条1.0m的要求。
1.2.2.2 《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4.6条提出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库房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与高层住宅、其他住宅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要求。对于升出地下室顶板的机械排烟井、进风井是否需要执行此要求?
答:《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4.6条是对自然排烟窗、采光窗的要求,机械排烟井、进风井不受此条限制。
1.2.2.3 商业服务网点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场所,允许哪些使用用途?如小型儿童培训机构、托育中心、修脚店等可否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
答: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2.0.43条,商业服务网点是“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小型儿童培训机构、托育中心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救援难度相当,可参照《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5.2-6款,“总面积不大于300㎡”且“设置在住宅首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但其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应按《建规》等标准的要求设计”。修脚店(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不得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内。其他新型功能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定。
1.2.2.4 原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现将其中两个及以上网点分隔单元改造合并为一家其他功能的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大于300㎡,如线下培训机构、银行、月子中心、美容中心、专科门诊、健身会所、宠物医院等)。合并后的商业是否仍是商业服务网点?
答:根据《建规》第5.4.11条“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两个及以上网点分隔单元合并后(建筑面积大于300㎡)不再是商业服务网点。
1.2.3 安全疏散和避难
1.2.3.1 《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7.3条:住宅的“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此处的首层疏散外门是否包括门厅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住宅地下室的楼梯在一层直接对外的门是否也需要控制1.1m的净宽?
答:首层疏散外门指的是直接对外的门,不包括门厅内的楼梯间首层疏散门和地下室楼梯开向门厅的疏散门。为住宅服务的地下室(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等)疏散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1.2.3.2 国家标准管理组《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6号:“当住宅建筑中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要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时,可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问: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否可以包括进入避难区的前室等区域?
答: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指避难区,不含进入避难区的前室及走道。
1.2.3.3 对于图示建筑高度为33m~54m的高层住宅,连廊是否可以看成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标准层穿过消防电梯前室再到楼梯间前室的做法,是否可行?该门是否可以为普通门?此时,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计算到楼梯间门还是通向连廊的门?若消防电梯前室与敞开连廊合为一个合用前室,住宅户门至楼梯间的门是否有距离控制要求?
答:连廊可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标准层穿过消防电梯前室再到楼梯间前室时,两个前室实际合为一个合用前室,开向敞开外廊的门可为普通门。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7.5条文说明控制。控制前室(走廊或外廊)面积时,可按净面积(不含两侧栏板)计算。当消防电梯前室与敞开连廊合为一个合用前室时,仍应按8.7.5条规定控制敞开连廊面积。
1.2.3.4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多单元高层住宅,每个单元的两部楼梯均已在出屋面处各自连通,单元之间是否还需要连通?
答:可以不连通。屋面连通的目的是让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单元多一条疏散路径。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单元,本身已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1.2.3.5 住宅建筑的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是否可以同时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
答:住宅建筑的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可以同时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普通电梯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7.20条的设置要求,电梯厅及电梯井的门口应设挡水设施。
1.2.3.6 住宅的楼梯和电梯常成组布置,当地下汽车库不需借用楼梯疏散时,可否仅将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库?
答:仅为住宅服务的地下汽车库可行。
1.2.3.7 住宅户门开在合用前室中,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否有要求。
答:住宅户门直接开向合用前室时,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没有要求。但如属于本解答1.2.3.3条的情况,从其规定。
1.2.3.8 《建规》第5.5.25-3款规定: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如果一层住户不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是否可以?将一层户型的阳台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是否可以?
答: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的要求是针对每一层的每个单元,并非每一户。疏散的原则是通过户门疏散到公共区域再到安全出口。阳台门可作为本户的安全出口,但不可作为所在单元的安全出口。
1.2.3.9 地上设敞开楼梯间和电梯、地下室设封闭楼梯间的11层住宅建筑,地下室电梯门和电气管井(为本栋住宅服务)检修门可否开设在地下室的封闭楼梯间内?
答:根据《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7.23条:11层及以下住宅,与电梯厅共用平台的敞开楼梯间通至地下室时,楼电梯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电梯门和电气管井检修门可以开向该封闭楼梯间,电气管井检修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2.3.10 住宅中通往“三合一前室”的两扇防火门之间的水平距离已大于5m,问“三合一前室”内通往两个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的水平距离是否仍需大于5m?
答:需要。
1.2.3.11 商业服务网点可以做开敞楼梯吗?
答:可以做开敞楼梯。
1.2.3.12 住宅套内房间(走道)最远点经过楼梯(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距离)到一层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建规》第5.5.17条对房间、走道疏散距离的要求,设置开敞楼梯是否可以?
答:可以。
1.2.3.13 《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7.6条:“建筑高度不大于54m且仅有一个单元的高层住宅,应在靠近消防登高场地一侧设置屋面疏散场地,场地面积按照5人/㎡计算,且不小于18㎡。”问:独立单元的18层住宅(高度不超54m),消防登高场地和消防车道都设在南侧,该侧有尺度较大的立面造型,对这些造型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此处的立面造型应考虑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或洞口,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屋面完成面不大于1.2m。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1.2.3.14 商业服务网点中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有使用人数(床位)的限定?
答: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最接近的概念是《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如下图:
此功能性质为活动设施,没有床位概念。但考虑到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实际使用时,为方便居民生活常设置日托中心,需要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休闲和交通接送等服务,这些老人常有一些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需设置一些床位。参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床位数应少于20。
1.2.3.15 建筑面积大于50㎡的住宅套内地下室疏散可按套内最远点至户门的疏散距离控制。如不满足疏散距离要求,可否借用开向地下其他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或户内天井设置的通向室外地面的垂直爬梯作为第二个疏散出口?
答:不可以。住宅户内地下室通过疏散走道直通其他非住宅防火分区的前室或楼梯间,开向疏散走道的甲级防火门可以作为第二疏散口。在户内天井设置的通向室外地面的垂直爬梯,无法控制住户改造(增加玻璃顶等),难以保证天井完全露天,不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
1.2.3.16 19层及以上住宅单元如采用外廊疏散,通往外廊的门开启方向有何限制,是否一定要双向开启?该门的净宽有何要求?
答:该门宜采用可双向开启的非防火门,该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1.2.4 建筑构造
1.2.4.1 《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8.3条文说明:“楼梯间窗口与其自身的前室窗口之间、前室(合用前室)与敞开外廊之间的距离可不作要求。”问:楼梯间窗口与敞开外廊之间的距离如何控制?
答:楼梯间窗口与连廊开口的水平距离应满足《建规》第6.4.1-1款1.0m的要求。如敞开外廊同时作为该楼梯间的前室,则距离不限。
1.2.4.2 住宅设计封闭阳台时,当阳台内房间的外墙和外门均按外墙设计(节能计算作为外墙和外门窗),且阳台内侧的房间门窗满足1h耐火极限的情况下,该阳台是否要满足窗槛墙1.20m的高度要求?
答:住宅设计开敞阳台时,不需考虑1.2m的窗槛墙。设计封闭阳台时,在消防设计上按室内空间考虑,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8.2条的规定。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耐火完整性的要求。
1.2.4.3 《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8.1-1款:“局部遮挡物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20%”,是否意味着此种情形时敞开连廊直接对外最小开口宽度不应小于4.8m?
答:《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8.1-1款开口最小宽度6.0m是烟气扩散顺畅的保证,对外开口宽度应为连续长度,连续长度可包含总宽度不大于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20%的柱子、管井等局部遮挡物。需要注意,这里的局部遮挡物不可以是电梯、电梯厅、楼梯等建筑主体。另外,如柱子、管井等局部遮挡物进深过大,同样会影响烟气扩散,所以当开口宽度不足6.0m时,柱子、管井等局部遮挡物进深不应超过1.0m。如下图:
1.2.4.4 当住宅内天井外侧遮挡物超过20%,不能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8.1.1-2款规定时,天井内的窗都设置为乙级防火窗,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
1.2.4.5 非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出入口处未设防火门,坡道地面出入口与地上相邻建筑的防火距离是否按《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4.6条要求?
答:非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出入口未设置防火门时,坡道的地面出入口与地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第6.4.5条室外楼梯的相关规定。当相邻建筑面向坡道地面出入口侧的外墙为防火墙,或非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出入口设置甲级防火门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2.4.6 1)住宅地下室仅一层且地上、地下共用楼梯间仅在首层进行防火分隔,地下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并设置不小于1.2㎡可开启外窗或外门,是否满足楼梯间自然通风要求?
答:当地下楼梯间在首层用实体墙(不得设任何门窗洞口)与地上楼梯间分隔,并直通室外时,地上、地下楼梯间不认为是共用楼梯间,可以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6条进行判定。
2)如地下部分楼梯间在首层通过住宅单元门厅直通室外,地下部分楼梯间是否应在首层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可开启外窗?最高部位如何界定?(在首层楼梯平台下设置是否可行?)如可开启外窗无法设置于首层最高部位,是否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地下部分楼梯间在首层通过住宅单元门厅直通室外,地下部分楼梯间应在首层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可开启外窗。最高部位应在二层楼面的板下或梁下,在首层楼梯平台下的可开启外窗不可行。如可开启外窗无法设置于首层最高部位,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如地下部分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否须要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11条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
答:需要执行。1㎡的固定窗可以设置在首层楼梯平台下。
1.2.4.7 住宅建筑封闭楼梯间南侧设置主入口门厅,北侧设置室外楼梯作为次要入口(高差1.2m),北侧楼梯是否按照《建规》第6.4.5条室外疏散楼梯的消防要求?还是可按室外台阶?
答:如次入口作为首层安全出口,楼梯应按室外疏散楼梯设计。
1.2.4.8 住宅地下汽车库进入地下大堂(电梯厅)时,需要设置门禁,建筑专业设置甲级防火门(常为常开门),电气专业要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一个门上既设置门禁又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是否合理?防火分区防火门和设置门禁的门在建筑设计中能否分开设置?现实中为了方便业主进出需要,物业会换成透明玻璃门,是否满足消防要求?
答:通过防火分区划分,可以将门禁门与防火门分开设置。地下大堂门可为玻璃门,设置门禁和安全出口标识;通往前室的门为常开防火门(甲级、乙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和安全出口标识。所有设置门禁的门需要具备在紧急疏散时自动解锁的功能,以便安全疏散,可参考图示。
1.2.4.9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消防电梯井、机房之间是否可以不做分隔?
答: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可以不做分隔,但是井道之间需要满足电梯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1.2.4.10 住宅与二层的人员密集场所(非商业服务网点)组合建造的高层建筑,住宅部分的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什么?
答:需要满足燃烧性能A级要求。
1.2.4.11 建筑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的门(底层门厅大门)与相邻门、窗、洞口水平距离是否需要满足不小于1m的要求?
答:需要。
1.2.5 灭火救援设施
1.2.5.1《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6.3条:消防车登高场地范围内的裙房或底层门厅进深不应大于4.00m。若住宅外轮廓有凹槽,4.00m是从突出的楼梯间外墙计算还是从疏散连廊计算?凹槽中底层有突出高层的建筑是否影响消防扑救或救援?
答:对于设有内天井和敞开外廊的住宅,应优先以朝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前室或楼梯间外窗作为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应符合《建规》要求),并以此窗所在外墙作为裙房或底层门厅的4m进深控制线,见下图左侧凹槽。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上述条件时,应以敞开外廊作为裙房或底层门厅的4m进深控制线,凹进的敞开外廊宽度不应小于10m(参考救援场地短边10m的要求),便于消防车进入和救援,见下图右侧凹槽。两种情况下,雨棚均不应凸出4m进深控制线。
1.2 住宅建筑
1.2.1 总平面布局
答:高层和低多层住宅消防车道中心线半径分别不应小于15m和9m。对于建筑高度介于27-33m的高层住宅,确有困难时,可根据《建规》第7.1.8条文说明“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一般均较大,通常为9m~12m”,按12m控制道路中心线半径。
1.2.1.2《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6.1条:“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3.当住宅建筑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该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问:当住宅建筑不直接沿街,小区周边建筑物外设有围墙时,是否可以不按此条执行?
答:应按此条执行。
1.2.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1.2.2.1 两个住宅单元呈夹角(大于等于90°且小于180°)布置,此时这两个单元外窗的间距是按防火间距计算,还是按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两侧的洞口间距计算?
1.2.2.2 《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4.6条提出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库房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与高层住宅、其他住宅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要求。对于升出地下室顶板的机械排烟井、进风井是否需要执行此要求?
答:《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4.6条是对自然排烟窗、采光窗的要求,机械排烟井、进风井不受此条限制。
1.2.2.3 商业服务网点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场所,允许哪些使用用途?如小型儿童培训机构、托育中心、修脚店等可否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
答: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2.0.43条,商业服务网点是“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小型儿童培训机构、托育中心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救援难度相当,可参照《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5.2-6款,“总面积不大于300㎡”且“设置在住宅首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但其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应按《建规》等标准的要求设计”。修脚店(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不得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内。其他新型功能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定。
1.2.2.4 原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现将其中两个及以上网点分隔单元改造合并为一家其他功能的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大于300㎡,如线下培训机构、银行、月子中心、美容中心、专科门诊、健身会所、宠物医院等)。合并后的商业是否仍是商业服务网点?
答:根据《建规》第5.4.11条“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两个及以上网点分隔单元合并后(建筑面积大于300㎡)不再是商业服务网点。
1.2.3 安全疏散和避难
1.2.3.1 《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7.3条:住宅的“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此处的首层疏散外门是否包括门厅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住宅地下室的楼梯在一层直接对外的门是否也需要控制1.1m的净宽?
答:首层疏散外门指的是直接对外的门,不包括门厅内的楼梯间首层疏散门和地下室楼梯开向门厅的疏散门。为住宅服务的地下室(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等)疏散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1.2.3.2 国家标准管理组《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6号:“当住宅建筑中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要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时,可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问: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否可以包括进入避难区的前室等区域?
答: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指避难区,不含进入避难区的前室及走道。
1.2.3.3 对于图示建筑高度为33m~54m的高层住宅,连廊是否可以看成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标准层穿过消防电梯前室再到楼梯间前室的做法,是否可行?该门是否可以为普通门?此时,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计算到楼梯间门还是通向连廊的门?若消防电梯前室与敞开连廊合为一个合用前室,住宅户门至楼梯间的门是否有距离控制要求?
答:连廊可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标准层穿过消防电梯前室再到楼梯间前室时,两个前室实际合为一个合用前室,开向敞开外廊的门可为普通门。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7.5条文说明控制。控制前室(走廊或外廊)面积时,可按净面积(不含两侧栏板)计算。当消防电梯前室与敞开连廊合为一个合用前室时,仍应按8.7.5条规定控制敞开连廊面积。
答:可以不连通。屋面连通的目的是让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单元多一条疏散路径。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单元,本身已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1.2.3.5 住宅建筑的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是否可以同时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
答:住宅建筑的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可以同时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普通电梯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7.20条的设置要求,电梯厅及电梯井的门口应设挡水设施。
1.2.3.6 住宅的楼梯和电梯常成组布置,当地下汽车库不需借用楼梯疏散时,可否仅将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库?
答:仅为住宅服务的地下汽车库可行。
1.2.3.7 住宅户门开在合用前室中,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否有要求。
答:住宅户门直接开向合用前室时,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没有要求。但如属于本解答1.2.3.3条的情况,从其规定。
1.2.3.8 《建规》第5.5.25-3款规定: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如果一层住户不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是否可以?将一层户型的阳台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是否可以?
答: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的要求是针对每一层的每个单元,并非每一户。疏散的原则是通过户门疏散到公共区域再到安全出口。阳台门可作为本户的安全出口,但不可作为所在单元的安全出口。
1.2.3.9 地上设敞开楼梯间和电梯、地下室设封闭楼梯间的11层住宅建筑,地下室电梯门和电气管井(为本栋住宅服务)检修门可否开设在地下室的封闭楼梯间内?
答:根据《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7.23条:11层及以下住宅,与电梯厅共用平台的敞开楼梯间通至地下室时,楼电梯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电梯门和电气管井检修门可以开向该封闭楼梯间,电气管井检修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2.3.10 住宅中通往“三合一前室”的两扇防火门之间的水平距离已大于5m,问“三合一前室”内通往两个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的水平距离是否仍需大于5m?
答:需要。
1.2.3.11 商业服务网点可以做开敞楼梯吗?
答:可以做开敞楼梯。
1.2.3.12 住宅套内房间(走道)最远点经过楼梯(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距离)到一层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建规》第5.5.17条对房间、走道疏散距离的要求,设置开敞楼梯是否可以?
答:可以。
1.2.3.13 《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7.6条:“建筑高度不大于54m且仅有一个单元的高层住宅,应在靠近消防登高场地一侧设置屋面疏散场地,场地面积按照5人/㎡计算,且不小于18㎡。”问:独立单元的18层住宅(高度不超54m),消防登高场地和消防车道都设在南侧,该侧有尺度较大的立面造型,对这些造型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此处的立面造型应考虑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或洞口,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屋面完成面不大于1.2m。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1.2.3.14 商业服务网点中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有使用人数(床位)的限定?
答: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最接近的概念是《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如下图:
1.2.3.15 建筑面积大于50㎡的住宅套内地下室疏散可按套内最远点至户门的疏散距离控制。如不满足疏散距离要求,可否借用开向地下其他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或户内天井设置的通向室外地面的垂直爬梯作为第二个疏散出口?
答:不可以。住宅户内地下室通过疏散走道直通其他非住宅防火分区的前室或楼梯间,开向疏散走道的甲级防火门可以作为第二疏散口。在户内天井设置的通向室外地面的垂直爬梯,无法控制住户改造(增加玻璃顶等),难以保证天井完全露天,不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
1.2.3.16 19层及以上住宅单元如采用外廊疏散,通往外廊的门开启方向有何限制,是否一定要双向开启?该门的净宽有何要求?
答:该门宜采用可双向开启的非防火门,该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1.2.4 建筑构造
1.2.4.1 《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8.3条文说明:“楼梯间窗口与其自身的前室窗口之间、前室(合用前室)与敞开外廊之间的距离可不作要求。”问:楼梯间窗口与敞开外廊之间的距离如何控制?
答:楼梯间窗口与连廊开口的水平距离应满足《建规》第6.4.1-1款1.0m的要求。如敞开外廊同时作为该楼梯间的前室,则距离不限。
1.2.4.2 住宅设计封闭阳台时,当阳台内房间的外墙和外门均按外墙设计(节能计算作为外墙和外门窗),且阳台内侧的房间门窗满足1h耐火极限的情况下,该阳台是否要满足窗槛墙1.20m的高度要求?
答:住宅设计开敞阳台时,不需考虑1.2m的窗槛墙。设计封闭阳台时,在消防设计上按室内空间考虑,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8.2条的规定。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耐火完整性的要求。
1.2.4.3 《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8.1-1款:“局部遮挡物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20%”,是否意味着此种情形时敞开连廊直接对外最小开口宽度不应小于4.8m?
答:《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8.1-1款开口最小宽度6.0m是烟气扩散顺畅的保证,对外开口宽度应为连续长度,连续长度可包含总宽度不大于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20%的柱子、管井等局部遮挡物。需要注意,这里的局部遮挡物不可以是电梯、电梯厅、楼梯等建筑主体。另外,如柱子、管井等局部遮挡物进深过大,同样会影响烟气扩散,所以当开口宽度不足6.0m时,柱子、管井等局部遮挡物进深不应超过1.0m。如下图:
答:不可以。
1.2.4.5 非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出入口处未设防火门,坡道地面出入口与地上相邻建筑的防火距离是否按《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4.6条要求?
答:非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出入口未设置防火门时,坡道的地面出入口与地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第6.4.5条室外楼梯的相关规定。当相邻建筑面向坡道地面出入口侧的外墙为防火墙,或非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出入口设置甲级防火门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2.4.6 1)住宅地下室仅一层且地上、地下共用楼梯间仅在首层进行防火分隔,地下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并设置不小于1.2㎡可开启外窗或外门,是否满足楼梯间自然通风要求?
答:当地下楼梯间在首层用实体墙(不得设任何门窗洞口)与地上楼梯间分隔,并直通室外时,地上、地下楼梯间不认为是共用楼梯间,可以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6条进行判定。
2)如地下部分楼梯间在首层通过住宅单元门厅直通室外,地下部分楼梯间是否应在首层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可开启外窗?最高部位如何界定?(在首层楼梯平台下设置是否可行?)如可开启外窗无法设置于首层最高部位,是否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地下部分楼梯间在首层通过住宅单元门厅直通室外,地下部分楼梯间应在首层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可开启外窗。最高部位应在二层楼面的板下或梁下,在首层楼梯平台下的可开启外窗不可行。如可开启外窗无法设置于首层最高部位,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如地下部分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否须要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11条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
答:需要执行。1㎡的固定窗可以设置在首层楼梯平台下。
1.2.4.7 住宅建筑封闭楼梯间南侧设置主入口门厅,北侧设置室外楼梯作为次要入口(高差1.2m),北侧楼梯是否按照《建规》第6.4.5条室外疏散楼梯的消防要求?还是可按室外台阶?
答:如次入口作为首层安全出口,楼梯应按室外疏散楼梯设计。
1.2.4.8 住宅地下汽车库进入地下大堂(电梯厅)时,需要设置门禁,建筑专业设置甲级防火门(常为常开门),电气专业要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一个门上既设置门禁又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是否合理?防火分区防火门和设置门禁的门在建筑设计中能否分开设置?现实中为了方便业主进出需要,物业会换成透明玻璃门,是否满足消防要求?
答:通过防火分区划分,可以将门禁门与防火门分开设置。地下大堂门可为玻璃门,设置门禁和安全出口标识;通往前室的门为常开防火门(甲级、乙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和安全出口标识。所有设置门禁的门需要具备在紧急疏散时自动解锁的功能,以便安全疏散,可参考图示。
答: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可以不做分隔,但是井道之间需要满足电梯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1.2.4.10 住宅与二层的人员密集场所(非商业服务网点)组合建造的高层建筑,住宅部分的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什么?
答:需要满足燃烧性能A级要求。
1.2.4.11 建筑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的门(底层门厅大门)与相邻门、窗、洞口水平距离是否需要满足不小于1m的要求?
答:需要。
1.2.5 灭火救援设施
1.2.5.1《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6.3条:消防车登高场地范围内的裙房或底层门厅进深不应大于4.00m。若住宅外轮廓有凹槽,4.00m是从突出的楼梯间外墙计算还是从疏散连廊计算?凹槽中底层有突出高层的建筑是否影响消防扑救或救援?
答:对于设有内天井和敞开外廊的住宅,应优先以朝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前室或楼梯间外窗作为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应符合《建规》要求),并以此窗所在外墙作为裙房或底层门厅的4m进深控制线,见下图左侧凹槽。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上述条件时,应以敞开外廊作为裙房或底层门厅的4m进深控制线,凹进的敞开外廊宽度不应小于10m(参考救援场地短边10m的要求),便于消防车进入和救援,见下图右侧凹槽。两种情况下,雨棚均不应凸出4m进深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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