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气)(鲁建消技字〔2022〕1号)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

6.1.1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6.1.2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如不应设在变电所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贴邻。
6.1.3 当只有一栋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35层,该栋楼应设消防控制室;当小区具有多栋单体住宅时,应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
6.1.4 当建筑物设有消防电梯时,应设消防控制室。
6.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有一个消防控制中心、一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其控制中心应能实现对分消防控制室的所有报警信息及受控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
6.1.6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此电话直接通向室外。
6.1.7 金融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8 只有少数房间注明为“老年人活动室”的社区活动中心,当按其他要求达不到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9 小学和初中的教学楼不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当按其他要求达不到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无须设置。
6.1.10 对于细水雾、气体灭火系统应设置两种不同形式的火灾探测器。
6.1.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平面图设计应明确每路总线连接的设备,每路总线均应设置隔离器。
6.1.12 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32点是指设备总数,不是地址数。
6.1.13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个区域显示器,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
6.1.14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家用火灾探测器;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家用火灾探测器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当采用家用火灾探测器时,应与公共部位的火灾探测器联网。
6.1.15 当住宅建筑套内设置火灾探测器时,每间卧室、起居室、书房等房间内应至少设置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另外公共部位设置探测器时,储藏室应同时设置。
6.1.16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感温探测器,储油间内应设置感烟探测器。
6.1.17 商业服务网点应根据其所在的住宅建筑的主楼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原则参照住宅公共部位。
6.1.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个探测器为1个报警点;通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入系统的按1个报警点计算。
6.1.19 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对仅设防火卷帘的场所,宜在防火卷帘附近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器,由防火卷帘自带的控制器完成联动控制功能;对仅设常开防火门的场所,宜在常开防火门附近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在有人值班的场所或防火门附近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由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外控接点完成常开防火门的联动控制。上述情况下不需在整个建筑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需设置消防控制室。
6.1.20 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变电室、厨房等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
6.1.21 住宅厨房内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由燃气公司负责。当设置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时,探测器应自成回路至消防控制室。
6.1.22 当建筑群或工厂内无消防控制室,而单体设置了可燃气体探测器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6.1.23 门禁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保证火灾时门能打开。
6.1.24 设有消防泵房但不设火灾报警系统的工程,消火栓箱内可不设启泵按钮。
6.1.25 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指的是中心机房而非末端的空调机房。
6.1.26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6.1.27 火灾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应急广播;设置了应急广播的住宅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功率放大器,且应设置在首层内走道侧面墙上,箱体面板应有防止非专业人员打开的措施。
6.1.28 公共建筑应每层设置声光报警器和消防广播;住宅建筑每台警报器和扬声器覆盖的楼层不应超过3层,火灾警报器均需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5.2条对声压级的要求。
6.1.29 预作用自喷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将预作用阀组和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预作用阀和电动阀的开启,此线路应为多线。
6.1.30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水池超低液位只报警不停泵。
6.1.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5.3条: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本条文中手动控制是指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实现。
6.1.3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1.2及5.2.2条: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送风机应能自动启动;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本条文中启动方式可通过报警控制器联动实现。
6.1.3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自动排烟窗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方式,当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采用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
6.1.34 火灾发生后,应将信号送至电梯自带箱。除超高层建筑中参与疏散人员的电梯外,其他客梯由自带箱依次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待反馈信号确认后切断电源。
6.1.35 在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切断电源装置。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在有人值班且非消防电源与消防电源分别独立设置的情况下,火灾时不应立即切断。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