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气)(鲁建消技字〔2022〕1号)
6.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2.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2.2条的规定。
6.2.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探测器不应设置在消防配电线路中,此消防配电线路是指仅消防时采用的配电线路,平时及消防时均用的配电线路应按规范要求设置。
6.2.3 有高层、多层住宅和多层公建的片区内,变电所配电干线出线时,虽已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但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6.2.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检测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和温度,当超过限定值时应报警;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形显示装置接入功能,实时传送监控信息,显示监控数值和报警部位。
6.2.5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当干线电流大于300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6.2.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300mA。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宜按所选电缆最高耐温的70%~80%设定。
6.2.7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照明线路上应设置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商场、市场或具备易燃、易爆物堆积场所的照明回路应设置探测电弧故障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插座回路宜设置探测电弧故障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2.8 酒店客房、宿舍、医院病房、幼儿园和养老院等行动不便或无火险意识人员活动场所的照明回路应设置电弧故障保护器,插座回路宜设置电弧故障保护器。
6.2.9 具有探测线路电弧故障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配电线路终端且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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