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DB46/T5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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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要求

4.1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等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2 独立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其它建筑场所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67相关防火间距的要求。
4.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选址,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扑救的位置。
4.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4.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不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线穿越的场所。
4.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可设置在架空层、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4.7 电动自行车应严格按照划定的停放充电区域规范有序停放、充电,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或充电,不应人车同屋、车辆进楼入户。
4.8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人员应确认车辆安全状态,检查充电器、插座、插头等充电设备,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
4.9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座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
4.10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或插线板为车辆充电,不应飞线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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