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55030-2022
4.4 建筑屋面工程
4.4.1 建筑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4.1-1的规定。
2 瓦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4.1-2的规定。
3 金属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4.1-3的规定。全焊接金属板屋面应视为一级防水等级的防水做法。
1 平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4.1-1的规定。
4 当在屋面金属板基层上采用聚氯乙烯防水卷材(PVC)、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TPO)、三元乙丙防水卷材(EPDM)等外露型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防水卷材的厚度,一级防水不应小于1.8mm,二级防水不应小于1.5mm,三级防水不应小于1.2mm。
4.4.2 种植屋面工程的排(蓄)水层应结合屋面排水系统设计,不应作为耐根穿刺防水层使用,并应设置将雨水排向屋面排水系统的有组织排水通道。
4.4.3 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使用环境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排水坡度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2 当屋面采用结构找坡时,其坡度不应小于3%。
3 混凝土屋面檐沟、天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
4.4.4 屋面应设置独立的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
4.4.5 屋面工程防水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备放置在防水层上时,应设附加层。
2 天沟、檐沟、天窗、雨水管和伸出屋面的管井管道等部位泛水处的防水层应设附加层或进行多重防水处理。
3 屋面雨水天沟、檐沟不应跨越变形缝,屋面变形缝泛水处的防水层应设附加层,防水层应铺贴或涂刷至变形缝挡墙顶面。高低跨变形缝在立墙泛水处,应采用有足够变形能力的材料和构造做密封处理。
4.4.6 非外露防水材料暴露使用时应设有保护层。
4.4.7 瓦屋面、金属屋面和种植屋面等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基本风压、地震设防烈度和屋面坡度等条件,采取抗风揭和抗滑落的加强固定措施。
4.4.8 屋面天沟和封闭阳台外露顶板等处的工程防水等级应与建筑屋面防水等级一致。
4.4.9 混凝土结构屋面防水卷材采用水泥基材料搭接粘结时,防水层长边不应大于45m。
条文说明
4.4.1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屋面工程防水设计所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1 平屋面一般指排水坡度小于或等于18%(10°)的屋面,其坡度不大,降水在屋面上停留的时间较长,容易出现局部积水,故规定对于二级及以上防水等级的屋面多道设防,以提高防水功能的可靠性,满足防水设计工作年限要求。同时,规定多道设防时,必须有一道卷材防水层,主要是考虑到卷材防水层厚度均匀,更能保证防水功能,但现场要做好搭接边和细部节点处理。
2 瓦屋面是指以搭接、固定的瓦作为外露使用防水层的坡屋面,其排水坡度一般大于20%(11°)。瓦片搭接固定形成的瓦层既是防水层也排水层。考虑到以排为主的特点,为提高防水功能的可靠性,故规定在防水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瓦屋面工程中应设置1道及以上卷材或涂料防水层。其中,防水等级为一级的瓦屋面瓦层下部的防水层中还应包含至少1道防水卷材,主要是考虑到防水卷材厚度均匀,施工方便,有利于保证防水工程质量。
瓦屋面中除了可以选用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之外,也常用防水垫层。对于坡度大于25%(14°)的瓦屋面(陡坡屋面),可将防水垫层视为1道防水层。当前,防水垫层材料主要依据的现行行业标准主要有《坡屋面用防水材料 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垫层》JC/T1067、《坡屋面用防水材料 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JC/T 1068、《隔热防水垫层》JC/T2290、《透汽防水垫层》JC/T 2291等。当用于瓦屋面时,防水垫层材料的耐久性应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相适应。
3 本款中的金属板包括压型金属板和金属面夹芯板。当前金属屋面工程中大多选用合成高分子类防水卷材,其施工便利,搭接、收头处理更加方便可靠。焊接不锈钢屋面系统的最外层是将压型不锈钢板与不锈钢固定支座、压型不锈钢板之间,通过电阻焊工艺,焊接成连续焊缝,形成具有完全气密性、水密性整体的金属板面层,故应被视为一级防水的屋面系统。
4 单层防水卷材屋面系统是由可外露使用的单层高分子卷材防水层与相关构造层组成的屋面系统。该屋面系统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与使用环境、高分子卷材的耐久性和厚度有关,通过提高防水卷材的耐久性和厚度以保证防水工程设计工作年限和防水可靠性,故防水等级越高,卷材厚度越大。
当Ⅲ型喷涂硬泡聚氨酯泡沫用于屋面保温且兼作一道防水层时,应依据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防水等级、构造及材料性能等综合判定其防水可行性。
4.4.2 排(蓄)水层节点无法密封,不具备整体耐根穿刺及防水能,因此不得作为耐根穿刺防水层使用。排(蓄)水层应结合找坡泛水和屋面排水系统进行设计。当屋面设置各类挡墙或种植池时,为保证排(蓄)水层处排水路径的通畅,排(蓄)水层应设置坡向排水系统的排水通道。
4.4.3 屋面排水坡度是指屋面系统中,屋面板、椽子等结构层与檐口所在水平面之间的夹角,或屋脊与檐口间的垂直高差与水平间距的比值百分数,是屋面系统设计的基本参数之一。一定的坡度对保证屋面、天沟、檐沟的排水效果,提高屋面工程防水功能的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4.4.4 排水系统是屋面系统防水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需要根据当地的年降雨量、屋面排水坡度、汇水面积等因素,设计雨水汇集、排出系统,包括天沟或檐沟宽度、深度、坡度,以及溢流口的位置、间距、数量、水位和荷载等。
4.4.5 屋面上的檐沟、天沟、女儿墙、山墙、水落口、变形缝、出屋面管道根部、出入口、反梁过水孔、设施基座、屋脊、天窗等部位容易出现渗漏水,故对常见细部节点防水的设计提出基本要求。
1 防水层上放置或安装设备时,为避免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造成防水层损坏,应设置附加层。
2 天沟、檐沟、天窗、雨水管管根等部位设置附加层是为了增强节点密封防水,多道防水层相邻设置时只需增设一层附加层。单层防水卷材屋面、金属屋面等屋面系统及采用成品天沟、檐沟时,天沟及檐沟部位不宜设置附加层。
3 跨变形缝设置天沟或檐沟时,变形缝处容易漏水。变形缝两侧的防水层上翻至结构顶部有利于做好收头处理,降低渗漏水风险。密封材料或构造只有具备足够的变形能力,才能保证变形缝保持良好的密封效果。
4.4.6 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密封材料在温差变化、紫外线辐射、酸雨腐蚀、结构变形、人为破坏等情况下都会造成材料性能衰减,因此非外露使用的防水材料应设置保护层,以降低上述外界不利条件的影响。
4.4.7 近年来很多屋面工程破坏案例表明,当屋面坡度较大时,在强风或地震作用下不仅瓦材容易脱落,其他非瓦材也有脱落的风险,故规定采取加强固定措施。金属屋面在风荷载超过设计值时也容易发生破坏,故在设计阶段应根据当地基本风压、建筑物高度和屋面构造特点等因素进行专项试验和设计,采取必要的抗风揭措施。种植屋面上的植被层及屋面设施可能受风荷载影响产生安全问题,故也应在设计阶段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
4.4.8 屋面天沟和封闭阳台外露顶板等处是防排水的薄弱部位,特别是多跨及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天沟,因此规定“屋面天沟和封闭阳台外露顶板等处的工程防水等级应与建筑屋面防水等级一致”,确保这些部位采取与屋面一致的防水措施。
4.4.9 当防水卷材采用水泥基材料搭接时,受温差等环境影响,容易造成防水层搭接缝变形、开裂、错位,故对此作了长度限值规定。超出限值时,应进行分区构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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