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明确特殊设施工程项目基本功能、性能、关键技术措施要求,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防灾避难场所和城市雕塑等特殊设施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合理布局、绿色低碳、安全运维原则,并应远近期结合。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1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编制的目的。为了适应城市特殊设施工程建设发展需要,提高城市特殊设施工程项目决策、建设、运营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促进特殊设施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0.2 依据主导功能,本规范所限定的特殊设施类型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防灾避难场所、城市雕塑。
1.0.3 在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划建设时,应首先制定远期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细化近期建设规划,实现远、近期相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做到合理布局、绿色低碳建设、安全运维。
1.0.4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