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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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特殊设施空间、设备和附属设施配置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并应满足综合防灾、保护生态、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

2.0.2  特殊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灾害为低风险的地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特殊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具备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良好的地段,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构成危害;

    2  地面特殊设施和地下特殊设施的口部建(构)筑物等地面附属设施,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的距离,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3  地面特殊设施基地的场地高程不应低于城市防洪和内涝防治确定的控制标高,并应兼顾场地雨水收集与排放,调蓄雨水、减少径流外排。

2.0.3  特殊设施建设与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特殊设施建设应注重地下空间资源保护,对生态环境、文化遗产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2  特殊设施的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布置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景观的影响;

    3  当特殊设施及其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和废气污染时,应采取降噪减排措施,不应对邻近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4  特殊设施应合理、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0.4  特殊设施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2.0.5  当特殊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自然灾害,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检测鉴定,并按鉴定结论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条文说明

2.0.1  本条规定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的基本原则,既要保障使用功能,同时也要注重本体具备良好的抗震、防洪、防内涝、防火、防地质灾害等性能,以及在建设和使用中不影响生态环境并保障使用者人身健康。

2.0.2  本条规定了城市特殊设施工程项目基地选址时的地质要求。地质灾害地段指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陷、地裂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1  建设城市特殊设施时,可通过自然光的引入、中庭共享等手段,进行多功能、多空间的设计,以满足城市特殊设施空间品质和自然通风、采光等要求。

    2  地面特殊设施和地下特殊设施的口部建(构)筑物等地面附属设施,应尽量避开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以及地下油气储存设施、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等危险品周边或者污染超标或放射性元素含量偏高地区周边。当位于这些地区周边时,应预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对于不存在人员逗留的规划区域(基地)的中型以下(不含中型)城市雕塑,不受此条限制,但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  本条是场地高程控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即防洪和内涝防治对场地的要求。

2.0.3  本条规定了特殊设施建设与运行的原则要求。

    在地下特殊设施规划和建设中,考虑到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不可逆特性,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注重规划的前瞻性和建设的有序性。同时,应注重对生态、历史文化遗产、自然资源、河流水系等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与资源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

2.0.4  本条规定了建筑材料和设备选用的要求。特殊设施工程要做到绿色环保。

2.0.5  本条规定了特殊设施继续使用的要求。除了针对特殊设施本体结构外,还包括它们的配件和设备等,以保障特殊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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