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89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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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控制

3.6.1 瓶组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其机械应急操作应能在瓶组间内直接手动启动系统。
    泵组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方式。
3.6.2 开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自动启动。
    闭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喷头动作后,由动作信号反馈装置直接联锁自动启动。
3.6.3 在消防控制室内和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系统手动启动装置。
3.6.4 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上应设置与所保护场所对应的明确标识。
    设置系统的场所以及系统的手动操作位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系统操作说明。
3.6.5 防护区或保护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和系统动作指示灯。
3.6.6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接收控制信号实现启动、反馈阀门启闭或故障信号的功能;
    2 应具有自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操作启动功能,关闭阀门应采用手动操作方式;
    3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对应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永久性标识,并应标明水流方向。
3.6.7 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远程启动水泵或瓶组、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并应能接收水泵的工作状态、分区控制阀的启闭状态及细水雾喷放的反馈信号。
3.6.8 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系统的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
3.6.9 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切断带电保护对象的电源,并应同时切断或关闭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的可燃气体、液体或可燃粉体供给等影响灭火效果或因灭火可能带来次生危害的设备和设施。
3.6.10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6.1 本条规定了瓶组系统和泵组系统的基本启动方式。
3.6.2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自动控制方式时的要求。
    开式系统为了减少火灾探测器误报引起的误动作,要求设置两路独立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确认火灾的真实性。“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是指只有当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独立回路中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均检测出防护场所的火灾信号时,才能发出启动灭火系统的指令。
    对于闭式系统,当发生火灾时,由闭式喷头上的感温元件自动接受火灾温度和触发喷头动作,继而使压力开关动作,自动启动水泵(含稳压泵)。
3.6.3 本条规定了对细水雾灭火系统手动控制方式的要求。
    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包括控制中心远程控制和防护区就地控制,其设置位置要避免受火灾或环境的危害或易导致误动作,且便于操作。在消防控制室和防护区入口处设置该手动操作装置,可以方便发生火灾时快速启动系统。
3.6.4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的设置要求。
    为了快速启动灭火系统,要求以一个控制动作就能使整个系统启动。为防止手动或机械应急操作的误操作,所有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的外观要有明显的区别标识,便于辨认,且在相应的手动操作装置上要设置与被防护场所一一对应的标识和文字说明。特别是多个防护区的应急手动操作装置集中布置在一起时,更要标识明确,以保证能快捷、准确操作启动系统。
    同时规范要求设置有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系统的操作流程图或操作指示说明。在系统的每个操作位置处清楚标明操作要求与方法,利于保证操作的准确性,特别是在系统紧急启动时便于识别,不致混乱,以免操作失误。
3.6.6 本条规定了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的设置要求。
    分区控制阀的自动操作方式可采用电动、液动或气动方式。手动操作方式为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的手动按钮启动和消防控制室手动远控。
    规范要求分区控制阀能够接收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控制信号,启动阀组,并将阀门的启闭状态及故障情况以信号方式反馈,以保证分区控制阀安全、可靠地启动,实现对保护对象的及时供水。在分区控制阀上或其后的主管道上或分区控制阀附近的其他明显位置,要求设置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永久性标识并标明水流方向,以防止操作时出现差错。
3.6.7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报警控制器的功能要求,包括控制和监视功能。
    要求报警控制器能够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动作,启动水泵、瓶组或控制阀。为了防止由于维护不当或误操作等原因导致系统灭火失败,火灾报警控制器还要能够监视系统主要部件的状态,以利于操作人员确认火灾和火灾部位,对系统工作是否可靠做出正确判断,并便于手动遥控。
3.6.8 可靠的动力保障也是保证系统可靠供水的重要措施。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电源要求采用消防电源,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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