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
4.4.1 当填埋库区地下水水位距防渗层底部小于1m,或地下水对场底和边坡基础层稳定性产生影响时,必须设置有效的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
4.4.2 填埋场应设置地下水监测设施。
4.4.3 填埋场防洪系统设计标准应按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设计,按100年一遇洪水水位校核。
4.4.4 填埋场防洪系统应根据地形设置截洪坝、截洪沟以及跌水和陡坡、集水池、提升泵站、穿坝涵管等设施。
4.4.1 规定了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的设置条件。在地下水水位较低、降雨少的地区,地下水对防渗系统不造成危害时,可不设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
4.4.2 规定了地下水监测井设置的原则及要求。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布置应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时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为原则,布设地下水监测系统:
1)本底井,1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m~50m处。
2)排水井,1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主管出口处。
3)污染扩散井,2眼,分别设在垂直填埋场地下水走向的两侧各30m~50m处。
4)污染监视井,2眼,分别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m、50m处。
4.4.3 规定了填埋场防洪水位的设计标准。
4.4.4 规定了填埋场防洪系统的主要设施。
填埋场防洪系统要求根据填埋场的降雨量、汇水面积、地形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合的防洪设施,以有效地达到填埋场防洪目的。
不同类型填埋场截洪坝的设置原则:
1)平原型填埋场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可在四周设置截洪坝。
2)山谷型填埋场依据地形、地质条件可在库区上游和沿山坡设置截洪坝。
3)坡地型填埋场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可在地表径流汇集处设置截洪坝。
本条中的“集水池”是指在雨水汇集处设置的用于收集雨水的构筑物。
本条中的“提升泵站”是指将库区雨水抽排至截洪沟或其他防洪系统构筑物的排水设施。
本条中的“穿坝涵管”是指上游雨水不能直接导排时设置的位于库底并穿过下游坝的设施,穿坝涵管设计流速的规定要求不大于10m/s。
- 上一节:4.3 防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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