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压力试验
5.0.1 锅炉的汽、水压力系统及其附属装置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试验。
5.0.2 锅炉的主汽阀、出水阀、排污阀和给水截止阀应与锅炉本体一起进行水压试验。安全阀应单独进行试验,锅炉本体水压试验时应将安全阀隔离开。
5.0.3 锅炉水压试验前应做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筒、集箱等受压元部件内部和表面应清理干净;
2 水冷壁、对流管束及其他管子应畅通;
3 受热面管上的附件应焊接完成;
4 试压系统的压力表不应少于2只;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6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压力表应经过校验并合格,其表盘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倍~3倍;
5 系统的最低处应装设排水管道,系统的最高处应装设放空阀。
5.0.4 锅炉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5.0.4-1、表5.0.4-2的规定。
5.0.5 水压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压试验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2 水压试验用水应干净,水温应高于周围露点温度且不应高于70℃。合金钢受压元件的水压试验,水温应高于所用钢种的韧脆转变温度。
3 锅炉应充满水,并应在空气排尽后关闭放空阀。
4 经初步检查应无漏水后,再缓慢升压;当升压到0.3MPa~0.4MPa时应检查有无渗漏,有渗漏时应复紧人孔、手孔和法兰等的连接螺栓。
5 压力升到额定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应检查各部位,并应在无漏水或变形等异常现象时关闭就地水位计,继续升到试验压力,锅炉在试验压力下应保持20min;保压期间,压力下降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锅炉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允许压降应小于或等于0.4MPa;
2)蒸汽锅炉工作压力大于0.8MPa且小于3.8MPa,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时,允许压降应小于或等于0.15MPa;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0t/h时,允许压降应小于或等于0.10MPa;
3)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大于或等于120℃,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时,允许压降应小于或等于0.15MPa。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时,允许压降应小于或等于0.10MPa;
4)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4.2MW时,允许压力降应小于或等于0.10MPa;
5)蒸汽锅炉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0.8MPa,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时,允许压降应小于或等于0.05MPa。
6 试验压力应达到保持时间后回降到额定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时水压试验合格:
1)锅炉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应有水珠和水雾,胀口处不应滴水珠;
2)水压试验后应无可见残余变形。
5.0.6 锅炉水压试验不合格时,应返修。返修后应重做水压试验。
5.0.7 锅炉水压试验后,应及时将锅炉内的水全部放尽。立式过热器内的水不能放尽时,在冰冻期应采取防冻措施。
5.0.8 有机热载体炉在本体安装完成后,应以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液压试验,试验介质采用有机热载体时,液压试验前应当先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介质采用水时,水压试验完成后应当将设备中的水排净,并应使用压缩空气将内部吹干。试压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0.5条的有关规定。
5.0.9 有机热载体炉气相炉气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密性试验时,安全附件应安装齐全;
2 气密性试验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3 气密性试验用的气体,应采用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试验气体的温度不得低于5℃;
4 气密性试验应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1.05倍工作压力或系统循环压力,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时应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或泄漏后,应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每级应稳压3min。达到规定的试验压力时应稳压10min,并应采用发泡剂检查所有焊缝和法兰连接处、人孔、手孔、检查孔等部位,应无泄漏现象。
5.0.10 每次压力试验应有记录,压力试验合格后应办理签证手续。
5.0.2 为了防止安全阀部件损坏,本条规定应与系统脱离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5.0.3 本条是对锅炉压力试验前检查压力表配置的规定,如用临时代用的压力表来做压力试验时,选用压力表的表盘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倍~3倍,依据经验最好选用2倍量程的压力表。临时代用的压力表也要经过校验合格。
排水管道应装设在系统的最低处才能将系统内水排尽,放空阀应装设在系统的最高处才能将气体放尽。
5.0.4 锅炉本体的试验压力值,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管锅炉 第6部分:检验、试验和验收》GB/T 16507.6-2013的有关规定制订。
5.0.5 规定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应高于周围露点温度,是为了防止锅炉表面堵露,但温度过高会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因此规定水温不高于70℃。为防止用合金钢制造的受压元件在水压试验时发生脆性破裂,水压试验水温还应高于所用合金钢种的韧脆转变温度。
其中“关闭就地水位计”是为了防止超压时损坏水位计。锅炉在试验压力下保持压力的时间按现行国家标准《水管锅炉 第8部分:安装与运行》GB/T 16507.8-2013的有关规定制订。试压泵停止加压后,稳压初期常有小量压降,故规定在试验压力保持期间,允许有压降,给出了允许压降值。锅炉的泄漏检查应在工作压力下进行,对胀口和锅炉的密封处不滴水珠,胀口处的水珠不滴、不淌,可不补胀。
5.0.7 本条规定在水压试验后应将水放尽。因方法较多,可以用压缩空气吹净,也可以加热,在此不规定具体方法,只规定在冰冻期应釆取防冻措施。
5.0.8 一般用运行介质进行压力试验。用水作为介质进行压力试验时,试压后应采取措施将水排尽。压力试验要求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有机热载体炉》GB/T 17410-2008的有关规定制订。
5.0.9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在水压试验后还应用气体进行气密性试验以检查其严密封性,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升压速度、试验时间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有机热载体炉》GB/T 17410-2008的有关规定制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