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基站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31-202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2 工程验收

6.2.1 工程验收应在完成全部设计、设备安装、调试测试、竣工文件、提交完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6.2.2 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房环境检查;
    2 机房电缆走道或槽道安装检查;
    3 线缆布放工艺检查;
    4 室内设备安装检查及测试;
    5 钢塔桅及室外走线架检查;
    6 天馈线系统及室外设备检查及测试;电源、监控等配套设施检查;
    8 防雷接地系统检查;
    9 无线网覆盖与性能指标测试。
6.2.3 电源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GB51199的有关规定。基础配套的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GB51120、《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验收规范》YD/T5132、《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058的有关规定。
6.2.4 隐蔽工程应边施工边验收,由建设单位随工代表或监理人员进行随工验收签证。随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钢塔桅原材料检查;
    2 钢塔桅和机房基础工程检查;
    3 钢塔桅和机房地网检查;
    4 室外直埋电力电缆和电缆沟检查。
6.2.5 工程初验前设备应安装完毕,经过测试全部合格,监理资料齐全。
6.2.6 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交工报告和竣工文件后,应组织初步验收。
6.2.7 在验收测试时,发现主要指标和性能达不到要求时应由责任方负责及时处理,问题解决后应重新进行测试。
6.2.8 试运行验收应从初验测试完毕、割接开通后开始,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维护部门、施工单位等参加工程试运行。
6.2.9 试运行验收测试的主要性能和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方可进行工程终验。当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问题排查,经整改后重新测试,直至测试指标合格。
6.2.10 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试运行报告。
6.2.11 工程终验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认各阶段测试检查结果;
    2 工程初验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3 工程试运行情况报告;
    4 验收组认为必要项目的复验;
    5 工程技术资料整理情况。
6.2.12 工程终验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 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项目,应由验收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2 终验应对工程质量综合评定,签发验收证书;
    3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评定,编写终验报告,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颁发验收证书。

条文说明
6.2.4 在竣工验收时除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再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查。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