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GB5007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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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矿山电力负荷应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负荷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情况应划分为一级负荷:
        1)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
        2)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的危险环境矿井的主通风机;
        3)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
        4)有淹没危险环境露天矿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
        5)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2 下列情况应划分为二级负荷:
        1)大型矿山中除一级负荷外与矿物开采、运输、提升、加工及外运直接有关的单台设备或互相关联的成组设备;
        2)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固定照明设备,或地面一级负荷、大型矿山二级负荷工作场所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设备;
        3)矿井通信和安全监控装置的电源设备;
        4)大型露天矿的疏干排水泵;
        5)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设备;
        6)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二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3 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电力设备应划分为三级负荷。

3.0.2 矿山供电电源宜取自地区电力系统的变电所、矿区变电所、煤电联营的发电厂或矿区(矿山)自备电厂。当难以从上述变电所或电厂取得时,亦可从邻近企业变电所取得。
3.0.3 矿山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并宜满足矿山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2 大、中型矿山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另一回电源线路应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3 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可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3.0.4 矿区(矿山)自备电源的设置,应依据地区电力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综合利用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和环境、水资源保护等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矿山处于远离电力系统的位置,或难以从电力系统取得全部所需电源;
    2 矿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足量可供发电的低热值废物或煤层气等采矿副产品作为燃料,适宜兴建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3 矿山或矿山附近有可靠的热负荷,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合发展热电联产工程;
    4 具备发展其他分布式电源的条件。
3.0.5 矿山电源的供电电压宜采用10kV~110kV;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可采用其他等级电压。当两种电压经济技术指标相差不大时,宜采用较高等级电压。
3.0.6 矿山供电电压大于或等于20kV的矿山工程,矿山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也可采用6kV或局部采用20kV及以上电压。
3.0.7 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台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及以上;
    2 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及以上;
    3 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1台。
3.0.8 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供电。
3.0.9 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根据矿山对供电不间断的要求、单相接地故障电压对人身安全的影响、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大小、单相接地过电压和对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要求等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6kV或10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立即切除故障回路而需要维持故障回路短时期运行时,应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10A以内;
    2 当6kV或10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要求迅速切除故障回路时,可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且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200A以内;
    3 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供电的6kV或10kV系统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3.0.10 矿井和露天矿地面主变电所和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配电的其他变电所每回6kV或10kV馈出线上,应按下列规定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1 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2 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应配置二段零序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时限不超过0.5s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3.0.11 矿山供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的电磁兼容水平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环境 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T18039.4对第3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要求。
    当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供给对电源骚扰较敏感的设备、装置使用时,宜采取措施改善其局部电磁环境或使该设备、装置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环境 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T18039.4对第1类或第2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要求的电源连接。
3.0.12 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负荷中心、进出线便利;
    2 应节约用地;
    3 不宜压占地下资源;
    4 应远离污秽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噪声、振动环境;
    5 宜避开断层、滑坡、低洼、沉陷区等不良地质地带;
    6 距露天矿采矿场开采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标准轨距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3.0.13 在选择矿山固定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时,除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架设在爆破作业区和未稳定的排废区内,并应与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
    2 宜利用井(矿)田境界、断层矿柱或其他矿柱;当无矿柱可利用时,线路宜减少通过矿井地表的路段长度和避免通过初期沉陷区。
    3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沉陷区时,应减少通过沉陷区的路段长度,并应使通过沉陷区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和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杆(塔)架设的矿井电源线路不宜通过可能产生沉陷的地区和尚未稳定的沉陷地区。

条文说明
3.0.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依据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关于负荷划分的有关规定制订的。负荷分级主要是从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来确定,安全包括了人身生命安全和生产过程、生产装备安全。对于中断供电将会产生人身伤害及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用电负荷视为一级负荷;而对于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的负荷视为二级负荷。
    根据矿山行业的负荷特点,本标准对矿山通用负荷中的一级负荷做了较明确的规定,而对二级负荷只做了原则上的划定分级。不同行业矿山还可根据其自身特点,在本标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地对负荷进行分类。
    矿山的一级负荷是指那些在危险环境下维持矿山人身生命安全和生产装备安全所必需的矿井主排水泵及采区排水泵、主通风机及载人立井提升机。矿井淹没事故将导致重大设备损失,且需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故排水泵电力负荷应按最大涌水时的负荷考虑。当井下存在有爆炸性气体、爆炸性粉尘危险环境(例如煤矿井下)或存在当较长时间停止通风在井下可能形成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环境时,矿井的主通风机和载人立井提升机因中断供电停止工作,容易引起滞留井下人员和因事故受困于立井提升容器内的人员心理恐慌并导致秩序混乱,增加了危险程度;而矿井的主通风机和载人立井提升机的电力负荷通常亦是维持排水作业正常进行所必要的电力负荷。
    各级负荷中维持其运行所必需的辅助用电设备亦属同级负荷。
3.0.3 这里矿山的双重电源是指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双重电源可同时工作,亦可一用一备。
3.0.4 利用煤矸石、煤泥等采矿废物或低热值燃料或煤层气发电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形式。一般说来,可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这可有效减少采矿废物排放,改善矿区及其周边环境,从而可以较低成本发电,获取较好的企业和社会效益。但兴建此类电厂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水资源保护政策。兴建此类电厂还应以相关地区制定的完整、可行的煤矸石等综合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将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与电力规划中各类电源项目统筹安排。综合利用发电厂的设备选型应根据燃料特性确定,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和就近消化的原则,优先建设大中型循环流化床锅炉—汽轮发电机组;限制分散建设以煤矸石为燃料的小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厂。
    热电联产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可以建设热电联产工程,取代分散供热的锅炉,以改善环境和节省能耗。
    分布式电源是指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与环境兼容,可提供电、热(冷)的发电装置。
3.0.8 矿山地面主变电所,亦称矿山总降压变电所,是作为整个矿井、露天矿的变配电中心。对于大型矿山,根据矿山接受外部电源地点是否集中,地面主变电所的数量有可能不止一个。
3.0.9 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的选择是具有综合性的技术问题,需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方式时且单相接地故障电流不大于10A时,电缆接地电弧电流自熄灭条件较好,单相接地故障不易转变为相间短路故障,对设备的损害程度低。而当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10A时,需采取限制单相接地故障电流的措施,如采用消弧线圈接地方式、限制单台主变压器供电范围等措施。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且流经接地故障点的电流不大于10A时,故障电压(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与大地之间在故障情况下出现的电压)较低,可不切除故障回路而保持短时期运行,以提高供电连续性。我国矿山长期以来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和消弧线圈接地方式,已具有较成熟运行经验。
    20世纪80年代后许多国家(包含中国)城市配电网结构发展和运行环境发生很大变化,配电网多条电缆同沟并行形成环网的馈电方式较为普遍。对用户供电可靠性不再需要依赖带单相接地故障长期运行来保障,而是要求快速、准确开断单相接地故障线路,避免单相接地电弧引发多相短路。
    低电阻接地方式的优点之一是减低单相间歇性弧光过电压、降低对电气设备和电缆绝缘水平的要求,提高网络和设备的可靠性等。采用不接地方式和消弧线圈接地方式,其间隙性弧光过电压倍数为3.5倍~4倍相电压(峰值),该弧光过电压对正常(标准)绝缘是无危险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会使电气设备绝缘老化,变为弱绝缘,并常将电缆线路的单相接地故障转化为相间故障。而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间隙性弧光过电压倍数为2倍~2.5倍。此外,采用低电阻的中性点接地方式,使得灵敏而有选择性地单相故障接地保护易于实现。由于矿山电网以电缆为主,单相接地故障多为持续性的,迅速切除故障回路同样有利电网安全运行。如采用双电源供电、设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等措施,仍可保持系统的高供电可靠性。多年来,一些国家已在地面和矿山电气工程中,采用低电阻的中性点接地方式。
    高压系统接地故障时产生的故障电压等于变电所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和高压系统中流经该接地极部分的接地故障电流的乘积。根据专家对3kV~66kV电网采用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方式时若干问题的研究结果,对于电缆线路,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实际流经变电所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地极部分接地故障电流只是全部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电流的一少部分,引起的电位升高较小。采用计算机仿真技术对矿井保护接地网中单相接地电流电压分布规律的研究得出的结论也证明单相接地电流大部分从电缆外皮返回电网,从而使高压系统接地故障时故障电压大为降低。针对北京四环以内地区10kV配电网接地方式对用户的影响问题进行研究,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在其编制的《北京城区10kV配电网中性点经小电阻接地方式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结数年运行经验得出的评估结论是:北京供电公司10kV配电系统用小电阻接地系统在人身安全方面优于不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系统。
    根据全国电气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导体和电气设备选择分委员会的决定编制的“选型指南”草案推荐:对于6kV或10kV以电缆为主构成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配电网,中性点宜采用接地电阻值为10Ω~500Ω,接地故障电流为15A~600A。
    在矿山6kV或10kV供配电网,中性点接地采用的是阻值为30Ω~500Ω的接地电阻。为了在故障时减少间隙性弧光过电压,应使故障点的阻性电流略大于电网容性电流,通常宜保持阻性和容性电流比为1.5~2.0。在此前提下,电阻不宜过小,以免产生的故障电流过大,同时也不至使产生的故障电压过大。考虑到井下和露天矿作业环境较差,且无论井下和露天矿采场的高、低压保护接地通常连在一起,在我国矿山6kV或10kV供配电网应用低阻接地系统尚缺少运行经验,故目前仍宜对单相接地电流的上限予以规定。本标准规定系统单相接地电流不超过200A,是从安全考虑。
    由于井下总接地网通常由数公里至数十公里长电力电缆外皮(或专用接地线)连接数量众多接地装置构成,加上采取等电位联结、快速切除单相接地故障等措施,当高压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只要故障电流和故障切除时间不超过本条和第3.0.10条、第4.2.8条的有关规定,产生的故障电压、接触电压和故障持续时间之间的关系是能保障人身安全的。即可以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4部分:安全防护 电压骚扰和电磁骚扰防护》GB/T16895.10中高压系统接地故障时故障电压、接触电压与允许故障持续时间曲线规定的要求。如系统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100A,一般不需按上述曲线进行校核。如系统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很大(超过100A),可在中性点接地电阻旁并联补偿电抗器,即采用阻抗接地方式。
    20kV系统的中性点接地方式,由于没有相关的规程规范也没有成熟的运行经验,本标准暂不做规定。
3.0.11 电磁兼容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劣化器件、设备或系统性能的电磁现象)的能力。电磁兼容水平是指预期加在工作于指定条件的装置、设备或系统上规定的最高电磁骚扰水平。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环境 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T18039.4,将电磁环境分为3类,当内部耦合点连接有频繁启动的大型电动机、变化迅速的负荷、焊接设备或大部分负荷经换流器供电,这类环境可视为3类工业环境。矿山供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大体上符合该类工业环境条件,因而矿山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电压与期望的理想正弦电压参数(幅值、频率、相位平衡及波形)偏移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环境 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T18039.4对第3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电压变化、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电压不平衡、谐波和谐间波电压)的要求执行。由于矿山电气设备和装置对于各种类型的骚扰具有不同的敏感性,所以特定设备和装置,如地面照明设备,可根据实际骚扰水平,必要时可采取措施改善其局部电磁环境,有条件的采用第3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对于各种类型的骚扰特别敏感的个别设备可局部采用2类,甚至1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
    矿山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处谐波的允许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执行。矿山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处电压波动和闪变的允许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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