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5134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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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遵循尊重自然、生态优先的原则,尊重自然地理特征和山水格局,优先保护城乡生态系统,维护城乡生态安全;
        2 应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统筹市域生态保护和城乡建设格局,构建绿地生态网络,促进城绿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和绿地空间布局;
        3 应遵循以人为本、功能多元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绿地游憩服务供给水平,充分发挥绿地综合功能;
        4 应遵循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依托各类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绿地景观风貌,凸显城市地域特色。
3.0.2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和单独编制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内容宜包括市域和城区两个层次。
3.0.3 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指标应近、远期结合,与城市定位、经济社会及园林绿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3.0.4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发展目标,布局重要区域绿地,确定城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明确城区绿地系统结构和公园绿地分级配置要求,布局大型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确定重要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绿线等,绿地率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1条的规定。
3.0.5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应对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远景提出规划构想。
3.0.6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明确绿地系统发展的目标、指标、市域和城区的绿地系统布局结构,分类规划城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提出附属绿地规划控制要求,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3.0.7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从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城区绿地布局结构和指标、各类绿地建设管养、绿线管控、专业规划实施等方面综合评价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发展水平。
3.0.8 详细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用地和各类防护绿地划定绿线,并应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划定纳入绿地率指标统计范围的附属绿地的绿线。
3.0.9 城市绿地规划在保证绿地生态、游憩、景观和防护功能的前提下,宜与海绵城市建设相结合,发挥城市绿地滞缓、净化和利用雨水的功能。
3.0.10 城市绿地规划应与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功能修补规划相结合,修复利用城市废弃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条文说明
3.0.1 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学习借鉴苏联的经验,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引入了绿地(化)系统规划篇章。到了70年代,以合肥市为代表的一些城市开始探索单独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为开展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提供了宝贵经验。90年代开始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以来,各城市相继开始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并在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内容、规划深度与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探索实践,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发展迅速,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逐渐成为各个城市都非常重视的一项城乡规划工作,高质量建设城市绿地成为协调城乡生态环境、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完善城市服务功能的有效方式之一。为更好地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发挥城市绿地在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方面的综合功能,本条结合新时期国家发展战略,总结近年来各地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经验,提出了“尊重自然、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科学布局”“以人为本、功能多元”“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等编制规划的四条基本原则,既考虑了城区层面,也兼顾了市域层面,强调了保育自然生态、保障城市安全、优化空间布局、构建多元功能、服务人民群众、突出地域特色等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理念
3.0.2 本条是对绿地系统规划空间层次的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提出要求编制市域绿地系统规划,近年来,各地对市域层次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方法开展了广泛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大量经验,市域层次作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基本组成部分已经为行业普遍接受。“市域”作为普遍使用的行政单元范围被本标准用于宏观层面编制层次的命名,但是由于我国各级行政单元的层次、类型和规模差异较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编制要求,用“镇域”、“县域”、“区域”、“城镇群”等不同范围界定宏观层次的绿地系统规划空间范围。
3.0.3 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指标,既要充分考虑规划期限内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又要有前瞻性,兼顾近、远期的发展需要,还要立足城市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尽量节约,合理考虑建设成本、养护费用与景观效果的多元平衡。同时在具体的规划编制中,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指标的确定要有助于展示城市的特色,保障绿地综合功能的实现。
3.0.4 本条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需要编制的基本技术内容,在具体编制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相关规划内容。《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本条结合以上规定和规划编制的实践经验提出。在文字表述上,用“公园绿地”代替“公共绿地”,增加了广场用地,与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相衔接。
3.0.5 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后启动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保持一致;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期进行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总体规划开始修编之前启动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期限可与即将开始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保持一致。
        由于绿地空间的预留和保护对于城市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城市建设现状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一些需要安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区域绿地在规划期内受制于现实条件的约束难以实现。因此,本标准要求应对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远景提出规划构想,重点对影响城市长远发展需要的重要绿地布局作出预测性的安排。
3.0.6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指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定位、规模、目标、空间布局结构、土地利用、规划指标体系,以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等方面的要求,并应与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工程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本条规定了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技术内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中对规划文本内容的要求包括:“一、总则;二、规划目标与指标;三、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五、城市绿地分类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八、古树名木保护;九、分期建设规划;十、规划实施措施。”本标准将上述内容要求与近年来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实际发展情况、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需要相结合,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编制技术内容的基本要求。在具体编制工作中,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一般包含系统规划、分类规划和专业规划三个部分,具体包括: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的目标、指标和布局结构、公园绿地规划、防护绿地规划、广场用地规划、附属绿地规划、道路绿化规划、树种规划、古树名木保护规划、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区绿线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相关专业规划内容。
3.0.7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中对规划说明书绿地现状与分析的部分内容要求如下:“包括各类绿地现状统计分析,城市绿地发展优势与动力,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制约因素等。”对基础资料汇编的要求中对城市绿化现状的内容要求则更加丰富。本条结合上述内容要求和规划编制的实践经验提出。其中,城区绿地指标一般包括人均公园绿地、绿地率、绿地占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及分级配置等指标;各类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附属绿地等;专业规划实施情况包括道路绿化建设、树种应用、绿地防灾避险功能建设和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保护状况等。
        由于各个城市的自然条件和发展水平不同,本条仅规定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进行现状分析的基本技术内容,各地可以根据城市特点和需要增加相应的分析内容。
3.0.8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总体规划的深化控制,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进行衔接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由于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是一个逐步覆盖的过程,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绿线划定应随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同步跟进。《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现阶段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仍存在较大的过渡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绿线划定深度是指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规定的中类用地的层次。
        修建性详细规划比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内容更为深入,需要布置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绿线划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划定规划范围内的附属绿地绿线。本条强调“纳入绿地率指标统计范围的附属绿地”,是因为地块内的部分楼旁绿地、道路绿化一般不纳入绿地率统计,不需划定绿线。
3.0.9 城市绿地具有一定的滞缓消纳雨水的功能,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应准确把握绿地的主导功能和定位,首先保证绿地游憩和景观的基本功能。
3.0.10 城市生态修复、功能修补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城市工作的重点内容,保护和完善城市生态空间格局,推进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各类附属绿地的建设改造是城市双修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实施抓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双修”规划相结合,有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提升服务功能,创造更加便捷宜居的绿地游憩网络,充分发挥城市绿地在生态保育、休闲游憩、景观塑造、文化宣展、防灾避险等方面的多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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