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岩棉外保温系统在重力和风荷载、温湿度、地震以及主体结构变形等的作用下应与主体结构安全连接;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应产生裂缝、空鼓或脱落。
3.1.2 岩棉外保温工程应采用单一安全系数法进行抗风荷载设计。
3.1.3 岩棉外保温工程的保温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相关规定。
3.1.4 岩棉外保温工程的防火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3.1.5 岩棉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组织管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的相关规定。
3.1.6 岩棉外保温系统及其各组成材料的环保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483的相关规定。
3.1.7 岩棉外保温工程的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系统组成材料应具有耐久性,并应与系统耐久性相匹配。
3.1.8 岩棉外保温工程使用的各组成材料及配套部品应成套供应。
3.1.9 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岩棉外保温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3.1.1 岩棉外保温系统由于位于外墙外侧,时刻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产生热胀冷缩、湿涨干缩;同时,基层墙体的变形、风荷载、地震作用等都会在岩棉外保温系统中产生内力,使得岩棉外保温系统处于复杂的受力状态下。因此在选用岩棉外保温系统的固定技术和构造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保证岩棉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保证其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产生裂缝或空鼓;保证其在地震发生时,不从基层墙体上脱落,以免伤人,造成地震的次生灾害。
3.1.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的相关规定:“工程结构设计宜采用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当缺乏统计资料时,工程结构设计可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进行,也可采用容许应力或单一安全系数等经验方法进行。”同时借鉴欧盟标准ETAG004对外保温系统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采用了单一安全系数法对岩棉外保温工程进行抗风荷载设计。
3.1.3 有节能要求的建筑外墙,采用岩棉外保温系统时,应参考不同气候区的节能标准和不同的建筑类型对外墙传热系数和热惰性的不同要求等,根据热工计算结果,选用不同厚度的岩棉条或岩棉板。
3.1.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墙体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和墙体的耐火极限均有明确的规定,应遵照执行。
3.1.5 岩棉在施工时,由于材料的特性,较容易在切割、搬运、打磨或现场加工时产生粉尘,粉尘一般是岩棉纤维经切割或自带的细微纤维、细微颗粒物。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研究,岩棉属于生物可降解纤维,对人体没有明显的危害。但是这种纤维在实际的施工中,会对施工人员或建筑使用者造成影响,比如皮肤刺激、呼吸道刺激等。因此,岩棉的切割工作应尽可能在工厂进行。当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切割时,要注意垃圾的回收与密封、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现场的防护措施等。岩棉外保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组织管理,不应向周围环境(空气、土壤和水)释放污染物。
3.1.6 有关岩棉外保温系统及其各组成材料的环保要求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483及《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 GB/T 25975的要求。
3.1.7 岩棉外保温系统的各个组成材料的性能应相互兼容,同时应共同工作,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以确保使用性能和耐久性能。目前的组成材料及其构造层次,是欧洲和我国多年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经验的成果,是一项成熟的技术。
3.1.8 外保温系统的性能是由系统各组成材料及配套部品的配套性和相容性决定的。为保证工程质量,明确质量责任,应由系统供应方完成对系统、组成材料以及组成材料之间的匹配性能的各种测试,提供全部材料和配件,并对系统性能负责。因此,岩棉外保温系统组成材料及其配套部品应由系统供应方统一供应。这也避免了在工程产生质量问题时,各材料供应方相互推诿责任,建设方不易追究责任的问题。
3.1.9 本条参照ETAG 004提出。虽然ETAG 004只提出25年使用年限,但外保温工程在欧洲的使用历史已接近50年,国内岩棉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历史也已接近25年。欧洲的各项试验研究及项目长期跟踪观察的结果表明,在严格按照标准选择配套材料、进行工程施工并进行正常的维护的情况下,岩棉外保温系统的使用寿命远大于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