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现批准《酒厂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94-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4.1.4、4.1.5、4.1.6、4.1.9、4.1.11、4.2.1、4.2.2、4.3.3、5.0.1、5.0.11、6.1.1、6.1.2、6.1.3、6.1.4、6.1.6、6.1.8、6.1.11、6.2.1、6.2.2、6.2.3、7.1.1、7.3.3、8.0.1、8.0.2、8.0.5、8.0.6、8.0.7、9.1.3、9.1.5、9.1.7、9.1.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 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酒厂的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火灾教训,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试验论证,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生产工艺防火防爆,储存,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和排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排烟,电气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518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威特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宋晓勇 倪照鹏 潘京 杨庆 祁晓霞 朱渝生 刘海燕 黄勇 刘沙 李彦军 郭捷 郭小明 唐奎 党纪 李修建 王宁 李孝权 董辉 汪映标 刘敏
主要审查人:刘宝珺 林祥棣 方汝清 刘家铎 杨光 王祥文 亓延军 赵庆平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1年7月26日
施行时间:2012年6月1日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of alcoholic beverages factory
GB 50694-2011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1年7月26日
施行时间:2012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98号
第109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酒厂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酒厂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94-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4.1.4、4.1.5、4.1.6、4.1.9、4.1.11、4.2.1、4.2.2、4.3.3、5.0.1、5.0.11、6.1.1、6.1.2、6.1.3、6.1.4、6.1.6、6.1.8、6.1.11、6.2.1、6.2.2、6.2.3、7.1.1、7.3.3、8.0.1、8.0.2、8.0.5、8.0.6、8.0.7、9.1.3、9.1.5、9.1.7、9.1.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曰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曰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 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酒厂的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火灾教训,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试验论证,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生产工艺防火防爆,储存,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和排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排烟,电气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518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威特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宋晓勇 倪照鹏 潘京 杨庆 祁晓霞 朱渝生 刘海燕 黄勇 刘沙 李彦军 郭捷 郭小明 唐奎 党纪 李修建 王宁 李孝权 董辉 汪映标 刘敏
主要审查人:刘宝珺 林祥棣 方汝清 刘家铎 杨光 王祥文 亓延军 赵庆平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7月26日以第1098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酒厂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