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olar water heating system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64-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第1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4-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3.0.5、3.0.7、3.0.8、4.2.3、4.2.7、5.3.2、5.4.12、5.7.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7月1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建筑设计;5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6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7 太阳能热水系统调试与验收;8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与维护;9 节能环保效益评估。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调整和补充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和工程验收及建筑设计的章节及技术内容;2 增加了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与维护、节能环保效益分析章节;3 增加了部分主要城市太阳能资源数据、太阳能集热器年平均集热效率计算方法、部分代表城市不同倾角和方位角的太阳能集热器总面积补偿比及太阳能集热器的结构计算方法等资料。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8)。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创意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山东汉霖太阳能有限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树君 何梓年 郑瑞澄 焦青太 邹怀松 律翠萍 杨金良 刘铭 王耀堂 王靖华 徐玲献 王岩松 郝斌 罗多 亓琨 郭延隆 杨宪杰 黄俊鹏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叶青 张晓黎 赵士怀 刘振印 李穆然 鹿勤 朱宁 蒋富林 张昕宇 孙成群
编制说明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201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7月10日以2018年第13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新元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官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赛尔太阳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九阳实业公司、扬州市赛恩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霸能源环保设备厂、(中美合资)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华扬太阳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张树君、于晓明、何梓年、李竹光、袁莹、杨西伟、辛萍、童悦仲、娄乃琳、李俊峰、胡润青、朱培世、杨金良、陈和雄、王辉、孙培军、王振杰、孟庆峰、黄永年、齐心、戴震青、刘立新、焦青太、吴艳元、黄永年、赵文智。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