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3.0.1 酒厂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注:1 采用增湿粉碎、湿法粉碎的原料粉碎车间,其火灾危险性可划分为丁类;采用密闭型粉碎设备的原料粉碎车间,其火灾危险性可划分为丙类。
2 黄酒厂采用黄酒糟生产白酒时,其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按白酒厂的要求确定。
3.0.2 同一座厂房、仓库或厂房、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物品储存时,其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4 白酒、白兰地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勾兑、灌装、包装、成品暂存等生产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当生产联合厂房内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面积增加至2.5倍。
2 黄酒厂采用黄酒糟生产白酒时,其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按白酒厂的要求确定。
3.0.2 同一座厂房、仓库或厂房、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物品储存时,其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4 白酒、白兰地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勾兑、灌装、包装、成品暂存等生产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当生产联合厂房内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面积增加至2.5倍。
条文说明
3.0.1 本条按照白酒厂、葡萄酒厂、白兰地酒厂、黄酒厂、啤酒厂分类对酒厂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作了规定。
国外对液体的火灾危险性一般以液体的闪点和沸点为基础进行分类。按照化学品的分类与标注的全球协调系统所列分类指标,白酒危险性分类属于“非常易燃的液体或蒸气”和“易燃液体或蒸气”之间;按美国交通部门(DOT)所列分类指标,白酒危险性应属Ⅱ~Ⅲ;按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ANSI)分类指标,白酒危险性水平为“易燃的”;按美国消防协会(NFPA)的分类指标,白酒危险性属IB~IC,危险性评价为3,仅低于最高危险级4。上述分类标准见表1。
国外对液体的火灾危险性一般以液体的闪点和沸点为基础进行分类。按照化学品的分类与标注的全球协调系统所列分类指标,白酒危险性分类属于“非常易燃的液体或蒸气”和“易燃液体或蒸气”之间;按美国交通部门(DOT)所列分类指标,白酒危险性应属Ⅱ~Ⅲ;按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ANSI)分类指标,白酒危险性水平为“易燃的”;按美国消防协会(NFPA)的分类指标,白酒危险性属IB~IC,危险性评价为3,仅低于最高危险级4。上述分类标准见表1。
注:1 IBP:起始沸点;Tb:沸点;Tf:闭杯闪点;Tig:着火温度。
2 对于单组分液体,蒸气压力等于101.33kPa(1个标准大气压)时的温度。对于没有固定沸点的混合物,根据ASTME 86,蒸馏20%时作为沸点。
3 假定沸点为IBP。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液体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则只根据其闪点进行分类,不考虑沸点的影响,将“闪点小于28℃的液体”和“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分別划归为甲类第1项、丙类第1项;在条文说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将“60度及以上的白酒”和“大于50度小于60度的白酒”分别划归为甲类第1项和丙类第1项,但并未给出白酒的闪点值,而只是比照乙醇水溶液的闪点作了粗略的对比确定,使得甲、丙类之间缺失了乙类的合理连续过渡,并产生了极为严重的问题:60度以下白酒所适用的防火防爆措施偏于不安全,导致爆炸和火灾时有发生。
2 对于单组分液体,蒸气压力等于101.33kPa(1个标准大气压)时的温度。对于没有固定沸点的混合物,根据ASTME 86,蒸馏20%时作为沸点。
3 假定沸点为IBP。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液体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则只根据其闪点进行分类,不考虑沸点的影响,将“闪点小于28℃的液体”和“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分別划归为甲类第1项、丙类第1项;在条文说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将“60度及以上的白酒”和“大于50度小于60度的白酒”分别划归为甲类第1项和丙类第1项,但并未给出白酒的闪点值,而只是比照乙醇水溶液的闪点作了粗略的对比确定,使得甲、丙类之间缺失了乙类的合理连续过渡,并产生了极为严重的问题:60度以下白酒所适用的防火防爆措施偏于不安全,导致爆炸和火灾时有发生。
按照我国根据闪点(闭杯法)划分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原则,为科学地确白酒的火灾危险性,编制组测定了17种白酒的闪点(表2)。经回归分析,建立了白酒闪点一度回归方程ŷ=36.6619-0.2430x(式中:x—白酒度数;ŷ—闪点),并对此方程进行了相关性检验,表明在99.9%的置信度下,x与y线性相关显著,在工程中具有实用价值。由此可知,38度及以上白酒的闪点小于28℃。
据此确定38度及以上白酒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将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等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类。
液态法白酒采用酒精生产的方式,即液态配料、液态糖化发酵和蒸馏,因此将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食用酒精库、食用酒精储罐区等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类。
经测试,酒精度12度的张裕葡萄酒闪点为47℃~48℃,酒精度40度的张裕白兰地闪点为28℃;酒精度16度的绍兴黄酒闪点为39℃。因此,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火灾危险性均属乙类。但白兰地蒸馏车间所用原料酒的酒精度一般为8度~12度,经蒸馏得到的原白兰地酒精度为70度左右,白兰地勾兑车间和陈酿库内酒液的酒精度一般为65度~70度,因此将其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类。
黄酒生产的副产品酒糟中尚有10%左右的酒精及20%~25%的可溶性无氮物,多利用其蒸馏白酒,工艺称为“糟烧”,生产的白酒称为糟烧白酒,其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与白酒厂相同。
3.0.4 据调查,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包装、成品暂存等生产联合厂房多为单层建筑,生产规模大,生产自动化程度较高,生产工段连续,按甲类生产厂房设置防火分区面积难以满足生产需求。由于此类厂房的火灾危险部位主要集中在每条生产线上,因此本条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将危险工段和空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时,此类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至2.5倍。
液态法白酒采用酒精生产的方式,即液态配料、液态糖化发酵和蒸馏,因此将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食用酒精库、食用酒精储罐区等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类。
经测试,酒精度12度的张裕葡萄酒闪点为47℃~48℃,酒精度40度的张裕白兰地闪点为28℃;酒精度16度的绍兴黄酒闪点为39℃。因此,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火灾危险性均属乙类。但白兰地蒸馏车间所用原料酒的酒精度一般为8度~12度,经蒸馏得到的原白兰地酒精度为70度左右,白兰地勾兑车间和陈酿库内酒液的酒精度一般为65度~70度,因此将其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类。
黄酒生产的副产品酒糟中尚有10%左右的酒精及20%~25%的可溶性无氮物,多利用其蒸馏白酒,工艺称为“糟烧”,生产的白酒称为糟烧白酒,其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与白酒厂相同。
3.0.4 据调查,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包装、成品暂存等生产联合厂房多为单层建筑,生产规模大,生产自动化程度较高,生产工段连续,按甲类生产厂房设置防火分区面积难以满足生产需求。由于此类厂房的火灾危险部位主要集中在每条生产线上,因此本条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将危险工段和空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时,此类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至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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