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4.4 消防站
4.4.1 下列白酒厂应建消防站:
1 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白酒厂。
2 城市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且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3的白酒厂。
4.4.2 白酒厂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1 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白酒厂。
2 城市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且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3的白酒厂。
4.4.2 白酒厂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4.4.3 冷却白酒储罐、食用酒精罐用水罐消防车的数量和技术性能,应按冷却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最大需水量配备;扑救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火灾用泡沫消防车的数量和技术性能,应按着火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最大需用泡沫液量配备。
4.4.4 消防站的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站的设计、其他装备和人员配备可按照有关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4 消防站的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站的设计、其他装备和人员配备可按照有关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4.4.1 根据对全国部分白酒厂的调研,结合白酒厂的生产经营条件、经济实力和对消防力量的实际需要,规定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白酒厂应建消防站。当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3、小于10000m3的白酒厂位于城市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能够抵达火灾现场的区域时,可不建消防站。
本规范所称的城市消防站,是指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政府统一投资和管理的各类消防站,或由民间集资兴建、政府统一管理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站。
4.4.2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18号)和扑救白酒火灾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白酒厂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由于白酒属水溶性液体,抗溶性泡沫对于扑救白酒火灾特别是流淌火灾效果显著,因此,规定白酒厂消防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泡沫消防车。
本规范所称的城市消防站,是指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政府统一投资和管理的各类消防站,或由民间集资兴建、政府统一管理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站。
4.4.2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18号)和扑救白酒火灾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白酒厂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由于白酒属水溶性液体,抗溶性泡沫对于扑救白酒火灾特别是流淌火灾效果显著,因此,规定白酒厂消防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泡沫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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