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4 消防站

4.4.1 下列白酒厂应建消防站:
    1 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白酒厂。
    2 城市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且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3的白酒厂。
4.4.2 白酒厂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 4.2 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
4.4.3 冷却白酒储罐、食用酒精罐用水罐消防车的数量和技术性能,应按冷却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最大需水量配备;扑救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火灾用泡沫消防车的数量和技术性能,应按着火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最大需用泡沫液量配备。
4.4.4 消防站的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站的设计、其他装备和人员配备可按照有关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4.4.1 根据对全国部分白酒厂的调研,结合白酒厂的生产经营条件、经济实力和对消防力量的实际需要,规定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白酒厂应建消防站。当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3、小于10000m3的白酒厂位于城市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能够抵达火灾现场的区域时,可不建消防站。
    本规范所称的城市消防站,是指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政府统一投资和管理的各类消防站,或由民间集资兴建、政府统一管理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站。
4.4.2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18号)和扑救白酒火灾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白酒厂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由于白酒属水溶性液体,抗溶性泡沫对于扑救白酒火灾特别是流淌火灾效果显著,因此,规定白酒厂消防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泡沫消防车。
4.4.3 当白酒储罐、食用酒精罐的高度和容量小于本规范规定必须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标准时,可以采用水罐消防车和泡沫消防车进行冷却、灭火时,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的数量和技术性能应满足最不利条件下的冷却、灭火需求。
4.4.4 消防站的分级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有关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