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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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当房屋存在影响其正常安全使用的沉降、水平位移、倾斜、开裂等现象时,应对其地基基础进行检测、验算。综合分析其变形速率、上部结构损坏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强措施。
4.1.2 分析、验算、评估地基与基础性能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资料;
        2 房屋的建筑、结构图纸;
        3 房屋沉降观测资料;
        4 房屋开裂、倾斜等检测资料;
        5 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的变化情况;
        6 房屋周围管线及地下设施资料。
4.1.3 地基承载力可采用现场井探、荷载试验、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等方法进行确定,亦可参考建筑附近的地质资料进行确定。
4.1.4 在软土地基上建造10年以上的民用多层房屋,当上部结构的整体性完好时,其地基承载力可按当初建造时的承载力提高10%~20%取用。
4.1.5 地基与基础补强设计时,应查清周边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情况。

 
条文说明
4.1.1 原标准规定,当房屋有局部或整体下沉、水平位移、倾斜、开裂等现象,其允许变形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时,应采取相应的补强措施。根据多年的工程经验,目前正在使用的房屋,特别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建造的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倾斜率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允许变形值,而目前这些房屋沉降已达到稳定状态,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如按照原规定实施,会造成大量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房屋需要进行地基纠偏及补强,是不科学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变形值,主要用于新建建筑的地基变形控制计算,用于判断既有房屋是否需要补强显得过于严格,易引起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和工程浪费。
        因此,本条修订为当共沉降、水平位移、倾斜及开裂等影响其正常安全使用时,应综合分析其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补强措施。
4.1.2 地基土的性质比较复杂,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离散性大,目前国内常用的勘察方法,尚不能完全反映地基岩土的全貌,对地基与基础的加固补强设计还没有较完善的理论计算方法,尤其是对既有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加固补强,更为困难。造成既有建筑地基与基础损坏的原因,有原勘察不完整、原设计方案不当、原施工质量低劣、地上建筑物的改建或变更使用功能、地下管道损坏和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等因素,因此,对旧房地基与基础的修缮查勘和设计有一定的难度。本条针对既有建筑的复杂性提出应具备的有关资料,主要使修缮查勘和设计能较好地适应工程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修缮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
4.1.3 本条提出国内目前较常用且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勘察方法。随着我国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地可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相应的方法,以取得地基与基础的有效资料。
4.1.4 房屋使用若干年后,地基土承载力及弹性模量会有所提高。
近年国内学界对地基承载力增长规律的研究结果表明,地基承载力的增加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①基底压力。原建筑物基底实际压力愈接近于地基允许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提高比例就愈大。②荷载作用时间。建筑物一般要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才能考虑压实效应及地基承载力的提高,荷载作用时间条件为砂类土不少于3年,粉土不少于5年,黏土不少于8年。③土质。土质不同,地基土的承载力提高也不同,通常砂类土承载力增长幅度较黏性土稍大。
        因此,本条规定按原建造时承载力提高10%~20%作为验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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