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2 防雷及防静电接地

9.2.1 酒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进行防雷设计。
9.2.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和生产工艺的中心控制室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
9.2.3 金属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当储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9.2.4 金属储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应装设避雷针(线),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当储罐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可利用罐体作接闪器。
    2 浮顶储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复绞线做电气连接。
9.2.5 金属储罐上的信息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皮及所穿钢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铠装电缆的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9.2.6 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储罐、酒泵、过滤机、输酒管道、真空灌装机和本规范第8.0.5条规定的通风管道及设备等应作防静电接地。
    2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的收酒区,应设置与酒罐车和酒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出入口处宜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3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9.2.7 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1 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m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过滤器、缓冲器等。
9.2.8 金属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9.2.9 酒库、储罐区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条文说明
9.2.1、9.2.2 规定了酒厂的防雷设计原则。界定了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的场所。防护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基本一致。
9.2.3 在金属储罐的防雷措施中,储罐的良好接地非常重要,它可以降低雷击点的电位、反击电位和跨步电压。规定接地点不少于2处,是为了提高其接地的可靠性。规定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据调查,20多年来这样的接地电阻在石油化工企业中运行情况良好。
9.2.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及其他相关规范而制定。
    1 装有阻火器的固定顶金属储罐,当罐顶钢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对雷电有自身保护能力,不需要装设避雷针(线)保护;当钢板厚度小于4mm时,其闪击通道接触处有可能由于熔化而烧穿,因此需要装设避雷针(线)保护整个储罐。
    2 浮顶储罐由于浮顶上的密封严密,浮顶上面的酒蒸气较少,一般不易达到爆炸下限,即使雷击起火,也只发生在密封圈不严处,容易扑灭,因此不需要装设避雷针(线)保护。
9.2.5 本条规定是采用等电位连接的方法,防止信息系统被雷电过电压坏,避免雷电波沿配线电缆传输到控制室。
9.2.6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等酒类时,液体与输酒管道、过滤器等的摩擦会产生大量静电荷,若不通过接地装置把电荷导走,就可能聚集形成高电位放电引起爆炸火灾事故。静电的电位虽高,但电流却较小,因此其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即可。
9.2.7 本条规定可防止静电积聚,并保证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超过安全值。
9.2.8 因防静电接地装置允许的接地电阻值较大,当金属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值完全可以满足防静电要求,因此不需要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当输酒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与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时,其接地电阻值是根据防感应雷接地装置的要求确定,确定接地点主要是为了防止机械或外力对接地装置的损害。
9.2.9 共用接地系统是由接地装置和等电位连接网络组成。采用共用接地系统的目的是达到均压、等电位以减小各种设备间、不同系统之间的电位差。其接地电阻因采取了等电位连接措施,因此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为防止防雷装置与邻近的金属物体之间出现高电位反击,除了将金属物体做好等电位连接外,应将各种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各种接地的接地线可与环形接地体相连形成等电位连接,但防雷接地在环形接地体上的接地点与其他几种接地的接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