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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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2 有消防联动控制的厂房、仓库和其他场所。
9.3.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火灾探测器宜采用感温、感光、图像型探测器或其组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际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3.3 生产区、仓库区和储罐区的值班室应设火灾报警电话。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手动报警设施。
9.3.4 下列场所应设置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 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酒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酒精度大于或等于38度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      
    2 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陈酿库。
    3 葡萄酒灌装车间、酒泵房、陈酿库。
    4 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的黄酒发酵车间,黄酒压榨车间、煎酒车间、灌裝车间。   
9.3.5 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设定值不应大于乙醇蒸气爆炸下限浓度值的25%。乙醇蒸气浓度检测器宜设置在检测场所的低洼处,距楼(地)面高度宜为0.3m~0.6m。
9.3.6 氨压缩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9.3.7 当氨压缩机房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达到100ppm~150ppm时,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能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自动联动开启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检测器应设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液氨储罐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9.3.8 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联动,且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9.3.9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酒厂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或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1、9.3.2 条文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火灾探测器选型,总结了酒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践经验,适当考虑了今后的发展和实际使用情况,根据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和联动控制功能要求确定。对于其他厂房、仓库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置火突自动报警系统。试验表明,紫红外复合感光探测器、分布式光纤温度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对酒类火灾的探测及时有效,而且误报率较低。
9.3.3 本条规定目的在于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电话联络报警,也可作为巡检、维护工作的联络工具。设置室外手动报警设施可迅速报警,减少火灾损失。
9.3.4、9.3.5 在总结酒类行业以往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49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要求对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作了规定。乙醇蒸气密度为1.59,易向低洼处流动和积聚,本条据此规定了乙醇蒸气浓度检测器的安装位置。
9.3.6、9.3.7 氨气是一种有刺激臭味的无色有毒气体,爆炸极限为15.7%~27.4%,在储存、使用等环节,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泄漏爆炸事故。氨气比空气轻,泄漏后易停滞在机房的顶部空间,条文据此规定了氨气浓度检测器的安装位置。
9.3.9 考虑到许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能设专人管理的消防控制室,根据近年来企业的成功做法,消防控制室可与生产主控制室或中央控制室等合并建设。但要求消防控制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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