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1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A.4 耐久性评定

A.4.1  既有结构的耐久性评定,应以判定结构相应耐久年限与评估使用年限之间的关系为目的。

A.4.2  既有结构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A.4.3  既有建筑结构耐久性的评定应实施下列现场检测:

    1  确定已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的构件和连接;

    2  测定构件材料性能劣化的状况;

    3  测定有害物质的含量或侵入深度;

    4  确定环境侵蚀性的变动情况。

A.4.4  对于已经出现耐久性极限标志的构件或连接,应进行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和适用性评定,在评定时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承载力和适用性的实际影响。

A.4.5  对于未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和未达到限值的构件和连接,可推定耐久年数。

A.4.6  结构构件的耐久年数可采取下列方法推定:

    1  经验的方法;

    2  依据实际劣化情况验证或校准已有劣化模型的方法;

    3  基于快速检验的方法;

    4  其他适用的方法等。

条文说明

A.4.1  耐久年数为结构在环境影响下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或限值的年限。评估使用年限为预期结构继续使用的经济合理的使用年数,也可以认为是下一个“设计使用年限”。当耐久年数大于评估使用年限时,表明结构具有足够的耐久性。

A.4.2  目前只有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明确提出了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与限值,其他结构设计标准并没有提出明确规定。

A.4.3  所谓标志是可以看到迹象的,而限值则需要通过检验或测试确定。

A.4.5  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的构件,无需推定耐久年数,没有耐久年限可言。相反还要进行承载力和适用性的评定。例如钢筋出现锈蚀,在计算构件承载力时应该使用锈蚀后的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指标计算构件的承载力。

A.4.6  本条规定的推定方法已在一些标准中得到应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