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 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
A.5.1 既有建筑结构的偶然作用包括其可能遭受的罕遇地震、洪水、爆炸、非正常撞击、火灾等。
A.5.2 既有结构抵抗偶然作用的能力,宜从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连接与构造、承载力、防灾减灾和防护措施等方面综合评定。
A.5.3 对于罕遇地震可采取下列方法予以评定:
1 按现行标准对建筑物的总高度、层数、高宽比等限制要求和结构构造措施进行抗倒塌能力的评定;
2 采取结构分析的方法对结构整体的变形限值和薄弱层变形限值予以评定。
A.5.4 对于可能受到洪水影响的既有结构,除应考虑洪水的冲击作用和浸泡作用外,还应考虑洪水对地基的影响。
A.5.5 对于发生在内部的爆炸等偶然作用应进行下列三种境况的评定:
1 爆炸发生时和发生后,避免结构出现整体倒塌的能力或个别构件破坏后避免结构出现连续倒塌的能力;
2 爆炸发生时,避免建筑内部人员受到严重伤害的防护措施;
3 减小爆炸对周边建筑影响的措施。
A.5.6 当既有建筑结构周边有爆炸源时,应评价避免爆炸造成人员受到伤害的防护措施和结构及围护结构避免破坏的能力。
A.5.7 对于发生在建筑内部和外部的撞击,应进行下列评定:
1 防止撞击发生的措施和减小撞击作用效应的措施;
2 结构局部破坏或个别构件丧失承载力,避免结构出现局部坍塌或连续倒塌的能力。
A.5.8 对于发生在建筑内部的火灾,可进行下列评定:
1 对于未设置喷淋设施的建筑,可评价可燃物全部燃烧的持续时间与结构构件耐火极限的关系;
2 对于设置喷淋设施的建筑,应评价烟感和喷淋设施的有效性;
3 建筑内的排烟措施和疏散措施。
A.5.9 在具有较多可燃物附近的建筑结构,应进行下列评定:
1 建筑的防火间距;
2 建筑的结构和外围护结构的可燃性和防火能力;
3 人员疏散的通道。
A.5.1 本条提出既有结构的抗灾害能力评定的项目。
A.5.2 对于建筑结构不可抵御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岩崩、地面坍陷等自然和人为灾害,不应按本标准进行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
A.5.3 本条第1款的评定方法,是依据多次地震损失总结出的经验方法。
A.5.4 本条所提洪水并非河道之内的洪水,而是漫过堤岸的洪水,这类洪水对结构的冲击作用相对较弱,但有时浸泡时间较长。浸泡会使材料强度明显降低,也会使地基的承载力受到影响。
- 上一节:A.4 耐久性评定
- 下一节:附录B 结构整体稳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