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4.2 交通设施分级
4.2.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按等级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设计。
4.2.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级应分为A、B、C、D四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应设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防撞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桥梁、高路堤路段以及旁侧有辅路、人行道等撞击后将危及生命和结构物安全的路段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路网应连续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主路及匝道车行道两侧,应连续设置轮廓标;出口分流三角端应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设施;实施控制的匝道,应设置匝道控制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Ⅱ级设置,中、长、特长隧道应按I级设置;
2 B级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和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路段上应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有坠落危险时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平面交叉口必须进行交通渠化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Ⅲ级设置,特大型桥梁应按Ⅱ级设置,中、长、特长隧道应按Ⅰ级设置;
3 C级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和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平交路口进口段宜设置中间分隔设施;桥梁与高路堤段有坠落危险时应设置路侧防撞护栏;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Ⅲ级设置,特大型桥梁应按Ⅱ级设置,中、长、特长隧道应按Ⅰ级设置;
4 D级应设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桥梁与高路堤段有坠落危险时应设置路侧防撞护栏;平面交叉口宜进行交通渠化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Ⅳ级设置。
4.2.3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各等级适用范围应按表4.2.3执行。
表4.2.3 各等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适用范围
条文说明
4.2.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级分为A、B、C、D四级,既保证了道路交通安全,也区别了不同等级道路的不同使用要求。
4.2.3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分为A、B、C、D四级,对应了城市道路的不同等级,体现了不同的交通功能和使用要求的特点,既能保证交通安全,又经济合理,操作上也容易掌握。中、长、特长隧道及特大型桥梁采用A级交通设施标准,是因为中、长、特长隧道及特大型桥梁的道路等级一般都较高,且客观上形成了道路上的咽喉,如果交通设施设置不到位,可能影响通行能力,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交通疏散和救援都不如一般道路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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