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4.3 总体设计要求
4.3.1 总体设计应按照主体工程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及项目交通特性,确定交通设施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与主要技术指标,经协调并确认后执行。
4.3.2 总体设计应划定与主体工程设计之间的界面、接口等,并协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各专业的设计界面、接口等,防止设施之间发生冲突。
4.3.3 总体设计应组织各交通设施专业制定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并协调各设施间的衔接与配合。
4.3.4 总体设计应根据主体工程设计的道路服务水平和安全性评价结论,优化、完善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方案。
4.3.5 总体设计应提出发生特殊交通安全或紧急事件情况下的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等的功能要求。
条文说明
4.3.1~4.3.5 鉴于道路工程特别是高等级、复杂系统的道路工程在设计及建设中常有交通设施工程内容的缺漏、不协调甚至是相互碰撞的情况发生,因此提出交通设施总体设计的要求是必要的。
交通设施总体设计工作内容从性质上分为总体设计和总体协调两部分,在操作中两者不可偏废。总体协调工作既包括交通设施设计与主体工程设计的协调,又包括组织和审核各交通设施设计中相互之间的协调。具体操作中,小型简单的道路工程的交通设施总体设计内容也较简单,大型、高等级的道路工程的交通设施总体设计要求就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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