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10.3 保温层
10.3.1 当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部位为勒脚、门窗洞口、凸窗、变形缝、挑檐、女儿墙、外墙与架空或外挑楼板交接处等部位时,应进行节点设计。
10.3.2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修复部位宜采用与原外保温系统相同的构造形式,新旧材料之间应合理结合,且修复部位饰面层颜色、纹理宜与未修复部位一致。
10.3.3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376的规定。
10.3.4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可根据外保温系统的缺陷类型、缺陷血积和程度等,选择局部修缮或单元墙体修缮。
10.3.5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局部修复部位的保温层厚度应与原保温层厚度一致。
10.3.6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单元墙体修缮时,修缮墙面与相邻墙面网格布之间应搭接、包转,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10.3.7 屋面保温系统修缮时,对损坏或严重损坏的屋面,应铲除损坏部位,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规定重新敷设屋面各构造层。
10.3.8 当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屋面保温需全部铲除并重新铺设,或需新增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屋面保温系统时,其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47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3.4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缺陷类型、缺陷部位、缺陷成因各不相同,不同缺陷对保温系统的危害性也有所不同,但对于既有外墙外保温系统,一旦产生了缺陷,无论其大小,都需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修复,否则,轻则影响保温系统的外观质量,重则影响系统的寿命、安全性。
当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局部区域产生缺陷,且根据评估结果,保温系统其他区域不存在质量隐患时,只需要进行缺陷部位的修复;当建筑的某个单元或某几个单元墙体普遍存在缺陷或质量隐患时,需要将整个单元墙体外墙外保温系统全部铲除,并重新铺设外墙外保温系统,需要强调的是,单元墙体修缮的对象并非为整栋建筑,而是单元墙体。单元墙体指未被装饰线条、变形缝等分割的连续外保温墙体。
10.3.5 考虑到外保温系统的节能性以及修复部位与未修复部位的协调性,本条规定局部修复部位的保温层厚度应与原保温层厚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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