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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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交通监控中心

9.3.1 交通监控中心宜配置监控信息存储和处理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系统、信息发布和服务系统、应急指挥和处置系统以及信息通信网络系统。
9.3.2 交通监控软件系统宜具备对各类交通相关信息的综合分析处理功能,以及对多种交通状态和交通异常事件的自动检测判断功能,能针对常发性和偶发性交通拥挤或阻塞自动生成交通控制对策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相应的信息发布诱导方案。
条文说明
9.3.1 交通监控中心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指挥中心,为了完成监控中心的交通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道路交通控制的功能,宜配置较为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视频信息显示控制管理系统和应急求助呼叫中心设备以及机房附属设施。
    计算机系统宜采用三层模型结构:数据管理层、应用层和终端层;整个计算机系统是一个建立在计算机局域网基础上的分布式计算机系统。
    计算机系统宜对视频信息系统、应急求助呼叫电话系统进行有效管理,形成各种信息的综合应用。
    系统应按照保障应用的要求分级设置保障措施,分别按照单点故障、局部系统故障、最小应用保障三级制定系统冗余和保障措施,制定预案,使各种故障对实时交通管理功能的影响为最小。
    视频信息显示控制管理系统应具有视频信息显示、存储和管理的功能。应能对外场摄像机进行切换、云台镜头控制和预制位管理等功能。应能对所有的视频信息资源、交换控制权限、用户优先等级进行统一管理。应能与其他社会管理部门的视频信息系统建立互联、交换、互控等功能。
    应急求助呼叫电话系统宜通过公共电话网构建,在交通监控中心设置呼叫接入、呼叫录音、对外呼叫等相关求助呼叫中心设备。录音功能应具有与事件处置记录关联和调用回放等功能。
9.3.2 监控中心宜是一套较完善的信息系统,应结合道路建设规划等情况,充分考虑将来道路网络扩大后,便于新的道路监控系统接入。
    监控系统为弥补单一交通事件检测算法的不足,宜配有多种交通事件检测算法,具有完善交通事件自动判断功能。
    监控系统宜同时针对常发性和偶发性交通拥挤实行主线监控,在主线已临近饱和时可实行匝道控制或平行替代道路的通道控制。
    尽管Ⅰ级配置的设备已很完善,但仍无法要求监控系统的检测率达到100%、误报率为0。因此仍应以半自动控制为主,只有系统得到可靠保障和必要时(如无人值守时)才实行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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