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9.4 信息采集设施
9.4.1 信息采集设施主要应由交通参数检测器、摄像机、气象检测仪等构成。
9.4.2 Ⅰ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全路段连续设置交通参数检测器、摄像机等设施,实行全路段全覆盖监控。在城市中、长、特长隧道等特殊路段应设置完善的紧急报警设施。
9.4.3 Ⅱ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全路段设置交通参数检测器、摄像机等设施,实行全路段监控。在交通量大的互通立交、出入匝道宜全覆盖设置。
9.4.4 Ⅲ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在道路主要交叉口、互通式立交等重点区段,设置交通参数检测器、摄像机等监控设施。
9.4.5 Ⅳ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可根据需求,在道路主要交叉口设置摄像机等监控设施。
9.4.6 在城市特大桥梁等特殊区段,以及恶劣的气象条件可能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的路段宜根据各地的气候特征、管理需求和交通气象服务系统的总体建设要求,设置气象信息检测设备。
条文说明
9.4.1 交通信息主要包括交通数据信息、闭路电视视频图像信息、气象信息以及服务信息等。通过综合采集到的信息,为信息处理、决策、控制提供可靠的依据。
9.4.2 Ⅰ级配置为监控系统设施最高配置规模。根据道路重要性,一旦发生交通事件,通常这些路段的道路服务水平明显下降,交通拥挤影响面大。因此监控系统应能及时、自动地检测交通拥挤等交通事件的发生,以便及时疏导交通。此时相应路段需采取连续设置信息采集设施的技术措施。对于中、长、特长隧道等道路,应加强设置紧急报警设施如紧急电话系统、紧急救援电话标志等,以利于对事故、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
所谓连续设置,是指采集的交通信息能满足交通监控软件系统对交通事件检测的连续性要求,没有检测盲区。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实际使用经验表明:交通参数检测器最大间距不宜超过800m,否则将难以达到系统指标;低于400m时系统效率的提高也不明显,因此检测器的间距宜为400m~800m,交通量越大,布设间距适当减小。当选择特殊的检测器如视频检测器等,需结合产品的特殊要求进行设置。
所谓全覆盖监控,是指交通信息的采集没有检测盲区,能满足交通监控系统对交通信息的连续性要求。
作为监测和交通事件确认的手段,沿线应设摄像机,间距以视频图像能首尾相接的全覆盖布设为限,不宜过密,但也不应留死角。根据选用的摄像机性能和型式,对于中、长、特长隧道,由于受空间限制,摄像机布设间距不宜超过150m。
9.4.3 随着高等级城市快速路对于周边道路的汇聚作用日益明显,也使得其发生交通拥堵的概率增大,因此确定Ⅱ级监控系统宜全程设置交通参数检测器、摄像机等设施。根据使用经验,摄像机和交通参数检测器的布设间距均宜不大于1000m,对于上下匝道、大型立体交叉等应全覆盖设置交通参数检测器和摄像机,以重点监测交通运行状态和交通事件的确认。对于全路段设置交通监控设施的情况,可能会存在部分检测盲区,但应不影响对整个路段实施监控。
9.4.4 主要针对道路中的主要交叉口、互通式立交等重要路段进行交通参数检测器、摄像机等设施设置,以进行重点监测。但由于未连续设置交通参数检测器,无法实现交通事件自动检测,仍然主要依靠人工结合系统分析信息对交通事件进行分析判断。
9.4.5 由于道路等级较低,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置摄像机等监控设施。
9.4.6 气象检测仪的设置,宜在城市统一规划和建设要求的基础上,除了易受气候环境影响交通运行的跨江(河、湖)特大桥梁等工程,以及恶劣的气象条件可能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的路段外,对路网其余的道路统一部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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