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9.5 信息发布和控制设施
9.5.1 信息发布和控制设施主要应由可变信息标志、可变限速标志、交通信号控制设施等构成。
9.5.2 Ⅰ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在道路沿线及相关路段设置能够及时发布诱导信息,以疏解常发性交通拥挤所必需的可变信息标志、可变限速标志等信息发布设施。在道路沿线、入口匝道等特殊路段应布设满足交通控制管理需求的交通信号灯、车道信号灯、匝道开放/关闭可变信息标志等设施。有特别需要可增设交通违法事件检测记录设备。
9.5.3 Ⅱ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在道路沿线及相关路段设置能够及时发布诱导信息并疏解常发性交通拥挤所必需的可变信息标志、可变限速标志等信息发布设施。在常发性拥挤路段周边的入口匝道和需要实行交通控制的入口匝道应布设满足交通控制管理需求的匝道开放/关闭可变信息标志等交通控制设施,同时辅以设置匝道周围道路的可变信息标志。有特别需要时,可增设交通违法事件检测记录设备。
9.5.4 Ⅲ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在连接快速路入口处前方的道路沿线设置可变信息标志。在其他易发生交通拥堵路段可设置能够及时发布诱导信息的可变信息标志。
9.5.5 Ⅳ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可根据总体交通信息发布和控制规划要求布设信息发布和控制设施。
条文说明
信息发布和控制通常包含可变信息标志、可变限速标志、交通信号控制设施等构成完善的系统,有特殊要求的,还可包含车道信号控制、有线广播、短信提示等设施。交通信号控制设施参见本规范第8章。
交通拥挤路段发生各种交通事件的概率较大,需及时向用路者发布道路交通信息,必要时对车道的使用进行控制。
可变信息标志的信息发布宜在整体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路段和发布范围等情况采用不同的型式,如路网发布、路段发布、匝道开关状态发布等,需设置于节点上游,距节点距离需满足车辆改变行驶路由,一般宜为500m~1200m。
可变限速标志是一种可根据道路交通变化,实时显示最高行车速度的标志。
针对出入口匝道和特大桥梁和中、长、特长隧道等特殊路段应布设满足交通控制管理需求的交通信号灯、车道信号灯、匝道开放/关闭信号灯以及可变限速标志等交通控制设施,有特别需要可增设交通违法事件检测记录设备。
车道信号灯是一种用红“×”和绿“↓”规定行车车道“禁行”和“通行”行车权的设备。
对于特别重要路段也可考虑采用车道控制方式,采用设置车道信号灯是目前较为可行的简捷实用的技术手段。车道信号灯布设间距视平曲线及视距大小一般宜为500m~1000m,并采取门架标志进行布置。
需要说明的是,城市主干路和次干路在城市道路网的作用可能差异较大。针对那些作为快速路系统主要集散通道或以主要交通通行功能为主的城市主干路和次干路,在进行监控系统配置时,应适当提高监控配置,以满足道路管理的实际需求。
交通广播电台和交通信息网站是较为实用的信息提供方式,因而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专用的交通广播电台和交通信息网站,各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除应实时提供交通信息以供向用路者发布外,同时也是宣传交通法规、交通常识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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