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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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游泳池的下列排水宜回收作为建筑中水系统的原水:
    1 池岸冲洗排水;
    2 过滤设备反冲洗排水;
    3 过滤器初滤水;
    4 顺流式池水循环系统的池水溢流水;
    5 游泳池强制淋浴排水和跳水池池岸淋浴排水。
13.1.2 臭氧发生器的冷却水宜回收作为游泳池的补充水。

条文说明

13.1.1 本条中列举的游泳池5种废水排水,其排水量较大、水质污染程度较轻,在我国缺水地区将其回收是比较好的中水原水,对节约水资源有积极作用。
13.1.2 臭氧发生器为了提高臭氧产量和设备稳定运行,均设有冷却水系统,而这种使用后的冷却水仅是温度升高,水质未受影响,应予以回收作为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的补充水,对节约水资源和能源极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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