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 系统调试
16.3.1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在系统施工全部完成,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检测、试验全部合格之后进行。
16.3.2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调试运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编制的调试运转方案、记录表格、参加人员等已经业主及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2 各水池场馆施工、装修均已完成,并达到使用条件;
3 游泳池及均(平)衡水池等均已充满水,并符合设计要求;
4 水处理系统设备机房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风等均已接通并具备正式使用条件,现场环境无污染杂质及尘埃;
5 水净化处理系统的设备安装和单机试运转的参数已调整到允许范围,并符合设计要求;
6 水净化处理系统的全部阀门、附配件和仪表水质监测系统、控制系统等均已处于工作状态位置;
7 消毒及水质平衡化学药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溶液浓度、剂量等均已配置完成。
16.3.3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调试运行时,人工检测仪器仪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温度、湿度、pH值、余氯、ORP、浑浊度、电工仪表等仪表的精度级别不应低于被测对象在线仪表的级别;
2 搬用和使用仪器仪表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振动和撞击;不使用时应放在专用的工具盒或箱内。
16.3.4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功能调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用途水池的池水净化系统应分别进行;
2 应在设备满负荷工况下进行;
3 调试运行应持续72h不间断运行。
16.3.5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的调试运行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泳池初次充水时间和加热时间;
2)循环流量、循环周期、过滤速度及反冲洗强度;
3)过滤器过滤效果:进水浑浊度、出水浑浊度及进水与出水的压力变化;
4)活性炭吸附器吸附效果:进水口臭氧含量、出水口臭氧含量;
5)加热设备被加热水流量及进水和出水温度、经混合器混合后水温度、泳池回水口水温。
2 水质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毒剂投加量及池水回水中的剩余量、池水中的含量;
2)pH值调整剂投加量、池内水中和回水中pH值读数;
3)混凝剂投加量;
4)各种在线仪表读数与设定值偏离值,与池内水检测数值的偏差;
5)各种探测器、控制器与加药计量泵的工作状态及联锁控制;
6)臭氧-水接触反应罐进水管和出水管的臭氧浓度。
3 池水循环水泵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泵自动或手动开启至水泵正常运行不应超过1min,自动切换备用泵及备用泵正常运行不应超过2min;
2)各种水泵运行工况,泵组吸水管与出水管压力变化、电动机电流和电压等与产品检测报告和泵组铭牌的对比无偏差。
4 臭氧发生器工作参数:电流、电压、频率、空气进气量、臭氧产量和浓度、可调产量幅度等应与设计文件和设备铭牌数值的对比检测。
5 次氯酸钠发生器、盐氯发生器的各种参数应与设计文件及产品铭牌进行对比检测。
16.3.6 控制柜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电压、电流、故障、报警和显示功能等调试验证;
2 对循环水泵的切换以及与消毒设备、加热设备的联锁等控制程序的调试验证。
16.3.1 本条规定了池水净化处理系统的调试运行应在全部工程(包括与土建相关的部分)施工完成并经各工艺工序检测合格之后进行。只有如此,系统的调试运行才能全面、有效地进行各项调试工作,才能反映出系统的完整性功能状态。
16.3.2 只有在达到了本条第1款~第7款的要求时,对系统进行调试所取得的结果才是真正具有代表性和可信度的。
16.3.3 系统调试对池水水质除了自动监测外,还应进行人工检测,两者检测的结果应进行比较,才能反映出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对水质要求最终结果的可靠程度。为此,本条对人工检测水质的仪器仪表精度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了规定。
16.3.4 不能用一个池子的系统调试运行代表整个工程多个池子的系统,而且每个池子的池水净化处理系统持续运行72h不间断运行,才能反映出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16.3.5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的调试内容是根据系统各工艺工序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在正常运行负荷条件下,相关设备的运行与自动控制、水质自动监测的探测器的参数是否稳定、可靠,以及相互联锁动作是否协调,各项参数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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