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JGJ/T429-201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 基本规定

3.0.1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应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根据项目规模足额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2 施工前应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对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进行分析,并应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制定控制措施。
3.0.3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依据风险评估报告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预防潜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图纸和安全验算结果,并应进行论证、审查。
3.0.4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
3.0.5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逐级进行人场安全教育及岗位能力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从业准入条件,持证上岗。
3.0.6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包括工程概况、安全技术要求、风险状况、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0.7 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应定期检查。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3.0.8 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以及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施工临时设施、临边与洞口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按程序审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0.9 施工现场在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置警戒区,在警戒区周边应设置警戒线及警戒标识,并应设置安全防护和逃生设施,作业期间应有安全警戒人员在现场值守。
3.0.10 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及防护用品应进行进场验收,用于施工临时设施中的主要受力构件和周转材料,使用前应进行复验。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0.11 复工前应全面检查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
3.0.12 特种设备进场应有许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前应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0.13 施工现场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及特征进行监测。
3.0.14 施工现场应熟悉掌握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应急物资,并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3.0.15 工程项目的工期应根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确定,严禁随意改变合理工期。

条文说明
3.0.1 本条从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方面对预防安全事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进行配备。
3.0.2、3.0.3 施工现场需根据施工对象分解施工工序,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有针对性地编制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3.0.4  本条所指的专人监督是针对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严重的需停工。
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可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监督。
3.0.5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需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且经过入场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证。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需进行企业级、项目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电梯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电焊工、爆破作业人员、瓦斯监测员、潜水员等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
3.0.6 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不同分为:建设单位对总承包方的安全交底、设计单位对总承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总承包方对专业分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专业分包队伍对职工和劳务分包者的安全技术交底等。
3.0.8 在编制安全技术专项措施时,要明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的悬挂数量、悬挂地点等详细的警示标志悬挂方案。根据施工进度的要求,需要调整安全防护设施时,要严格审批签字程序,不得私自拆除。
3.0.10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对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及防护用品,需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各专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进行复验”的规定制定。脚手架、模板支撑架、操作平台以及其他非标准临时结构和设施在投入使用前,需经各参建单位验收合格,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0.12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所列的目录,建筑施工所涉及的特种设备主要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机。建筑施工常用特种设备如表1所示。
表1建筑施工常用特种设备目录
3.0.13 根据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应对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人工挖孔桩、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爆破与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控监测,并明确监测部位,编制监测方案,采取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按设定的监测报警值实施施工监测。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和项目、监测人员配备、监测方法、主要仪器设备及精度、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率及监测报警值、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异常情况下的处理措施。监测报警值宜以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进行控制。
3.0.14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施工现场应熟悉并掌握上述应急预案。
3.0.15 忽视质量安全、违背施工科学规律、盲目压缩工期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合理工期的确定需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现场要杜绝在已施工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前拆除支撑体系、超前使用预埋体系等不安全行为。缩短工期应充分依托技术进步,采取先进可靠的施工工艺。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