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177-201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ode for management of electronic documents
and records of construction

CJJ/T117-201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51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17-2017,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11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电子文件形成;5.电子文件归档;6.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7.电子档案保管;8.电子档案利用。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按照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进行了调整;2.增加了电子文件形成与归档过程中的创建与保存、文件分类、捕获和固化;增加了电子文件归档后的安全保护;增加了电子档案移交目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证明书、保管期满档案续存清册等方面内容;3.删除了电子文件代码标识、电子文件收集积累的程序、电子文件的汇总、电子档案的统计、电子文件(档案)案卷(或项目)级登记表、电子文件(档案)文件级登记表、电子文件更改记录表等内容;4.修订了归档范围、归档文件格式、整理、归档要求、检测、移交、接收、存储备份等方面内容,整合了电子档案的脱机保管与有效存储。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规划管理信息中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研究中心 珠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珠海市测绘院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馆 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 上海建工集团 上海房屋状况信息中心 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陕西省城建档案 办公室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永进科技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姜中桥 周健民 王恩江 黄飞 李琦 樊兵 欧阳志宏 刘越男 许利峰 程子韬 曹吉昌 王策 刘志清 于佩平 丁建勋 辛平文 姚刚 高承勇 王国俭 龚剑 姚臻 吴联成 崔丽梅 张进 杨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良城 王立建 陶水龙 聂曼影 张国强 张斌 谢东晓 白石 王瑛 卢建北
条文说明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4月11日以第151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T117-200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南京市城建档案馆、杭州市城建档案馆、珠海市城建档案馆,主要起草人员是郑向阳、姜中桥、张华、刘志清、周健民、赵立芳、黄伟明、肖妍。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按照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进行了调整;2.增加了电子文件形成与归档过程中的创建与保存、文件分类、捕获和固化;增加了电子文件归档后的安全保护;增加了电子档案移交目录、电子档案移交证明书、保管期满档案续存清册等方面内容;3.删除了电子文件代码标识、电子文件收集积累的程序、电子文件的汇总、电子档案的统计、电子文件(档案)案卷(或项目)级登记表、电子文件(档案)文件级登记表、电子文件更改记录表等内容;4.修订了归档范围、归档文件格式、整理、归档要求、检验、移交、接收、存储备份等方面内容;整合了电子档案的脱机保管与有效存储。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各地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过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为便于广大施工、监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