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JGJ/T429-2018
4.9 钢围堰工程
4.9.1 钢围堰应对内外侧壁、斜撑及内撑、围檩等受力构件及连接焊缝进行设计计算,并应对围堰整体稳定性和抗倾覆进行计算。
4.9.2 钢围堰内基础施工时,挖土、吊运、浇筑混凝土等作业严禁碰撞围堰支撑,不得在支撑上放置重物。
4.9.3 钢围堰在使用过程中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监测点布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进行监测,出现构配件松动、变形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
4.9.4 钢围堰抽水过程中应进行观察,并应进行围堰变形监测。
4.9.5 施工过程中应监测水位变化,钢围堰内外的水头差应在设计范围内。洪水来临前应完成封底混凝土浇筑。
4.9.6 严禁任意加高围堰高度。
4.9.7 水上钢围堰应设置水上作业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夜间河道作业区域应布置警示照明灯;在靠近航道处的作业区应设置防止船舶撞击的装置。
条文说明
4.9.6 当施工工况发生变化确需加高围堰高度时,应重新进行方案设计并经专家论证。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4.8 临时建筑
- 下一节:4.10 装配式建筑工程